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3666789597Q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9号庭瑞大厦8F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3666789597Q | 登记机关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7年11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 | 营业期限 | 2007年11月0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6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1月24日 |
企业地址 |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9号庭瑞大厦8F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施工;房地产业、建筑业的投资;建筑工程监理。(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周利琴 |
财务负责人 |
彭尚丽 |
监事 |
李志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9)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武汉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3400万人民币 | 234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武汉龙域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 20800万元人民币 | 20800万元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武汉龙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800万元人民币 | 20800万元人民币 |
冯小敏 | - | - | |
刘先成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420113666789597Q |
2 | 2020 | A级 | 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420113666789597Q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66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3-19 | 2025-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66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344720.38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款17236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款项172360.38元;二、原告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三、如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任意一期未按约定足额支付,需向原告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加付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原告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35.5元,由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4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663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3-19 | 2025-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66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若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53094.91元,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76547元,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76547.91元,如被告任意一期逾期支付,原告可就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原告江苏若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3元、保全费1535元,由原告江苏若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54元,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54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2024年4月30日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3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664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3-19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66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W某某抵房款950,200元,于2024年7月30日支付50万元,同年10月30日支付450,200元;如被告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可就被告欠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5月28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W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3元,由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24年7月30日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3—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21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669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3-19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66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38312.92元;二、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如约支付完毕该工程款138312.92元后,双方之间就以上四份合同(含全部补充协议)项下的一切事宜全部终结,双方之间再无任何纠纷;三、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1533元,由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5-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46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恢23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2-05 | 2025-07-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恢2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4791118.05元及利息,利息以410807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83044.65元为基数,按全国—17—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41333950.81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武汉市汉南区庭瑞君悦观澜项目G3、G5、G7、G8、G9号楼及地下室变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3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由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577066.53元及利息,利息以24577066.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8970元,保全费5000元,由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4285元,由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96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691元,由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民终144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203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20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确认,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工程款1427590.4元,分13期付清,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另11期于2025年1月开始每月28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127590.4元于2025年12月28日前付清。原告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应于上述付款节点前向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当期应付金额的发票(2024年12月31日发票已开具,最后一期开票金额以实际未开票金额为准),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发票后按期付款;二、若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及时足额支付上述工程款,原告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付工程款自逾期之日起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全部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7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原告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24元,由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3—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32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661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3-19 | 2025-06-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66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鑫富文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707650元及利息(以7076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12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武汉鑫富文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40767元,由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794.5元;原告武汉鑫富文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397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68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鄂0113执666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3-19 | 2025-06-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0113执66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1872358.6元及利息(利息以1872358.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3民初7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鄂0113执恢240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4-11-01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3执恢24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武汉博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9190.42元及履约保证金300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4年2月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469190.42元。如任一期未按时支付,原告可以就全部未付金额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支付利息,利息以全部未付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武汉博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963元,减半收取计5981.5元,由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39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鄂0113执恢238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4-10-29 | 2025-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3执恢23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湖北宝业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8896.42元,于2023年10月30日支付30万元,于2023年11月30日支付338896.42元;如被告任意一期逾期付款,则原告可以所欠工程款一并申请执行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武汉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湖北宝业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0.5元、保全费4290元,由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武汉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3-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43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6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11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