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3MA49HXY79C
地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3MA49HXY79C | 登记机关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7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平 | 营业期限 | 2020年07月2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8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7月27日 |
企业地址 | 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税务咨询;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品牌策划;房地产信息策划;房屋租赁;房屋销售代理;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主要人员 (8)
刘燕 |
监事会主席 |
屈宇宏 |
董事 |
方泳桥 |
监事 |
杨平 |
财务负责人,董事长 |
熊威 |
董事,经理 |
王琴 |
董事 |
甘洪云 |
董事 |
陈海春 |
监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武汉东原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240万元人民币 | 9240万元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武汉东原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240万元人民币 | 9240万元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武汉金科长信置业有限公司 | 9240万元人民币 | 9240万元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武汉金科长信置业有限公司 | 9240万人民币 | 924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武汉华宇业辉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9520万元人民币 | 9520万元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武经开水许﹝202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和湖泊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河湖长制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2-02-23 |
结束日期 | 2023-06-30 |
内容 | 华宇春江花月项目基坑工程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113执1466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9-06 | 2024-1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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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3执146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67925.95元及利息(以167925.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1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4—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6元,减半收取1893元,由被告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25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113执1057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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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3执105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鑫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67402.87元及逾期利息(以1167402.8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湖北鑫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73元,由原告湖北鑫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23元,被告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52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113执1060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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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3执106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109422.4元;二、被告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金金,以实际下欠的设计费4109422.4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原告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半20184.5元,全额诉讼费40369元全部由被告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55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3339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4-0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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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333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湖北地矿建设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汉南周家河项目056地块地质勘察工程合同》于2023年3月8日解除;二、被告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地矿建设勘察有限公司454194.3-7-元及利息(以454194.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8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湖北地矿建设勘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13元,由被告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湖北地矿建设勘察有限公司已垫付405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58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3860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4-0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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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386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东阳厚泽楼宇智能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6559.6元及违约损失(以47271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请之日止,以203849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2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东阳厚泽楼宇智能化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350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东阳厚泽楼宇智能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03元、保全费4322.8元,由被告-6-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17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2921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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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292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方凯厨卫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670.92元及违约损失(以55670.92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日起按LPR上浮30%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4-二、驳回原告浙江方凯厨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6元,由被告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2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3344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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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334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新天地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37.6元即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937.6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7日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3民初26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3执2014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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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3执201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腾界商贸有限公司清洁服务费685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851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重庆腾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9元,由被告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3民初30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88781.44 | 98130.24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8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7月24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