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45519659172
地址: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天鹅湖大道15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45519659172 | 登记机关 |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 | 成立日期 | 2010年03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苑召顺 | 营业期限 | 2010年03月23日 - 2050年03月23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26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7月13日 |
企业地址 | 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天鹅湖大道158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出租;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服务;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梁阔 |
财务负责人 |
苑召顺 |
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 52600万元人民币 | 52600万元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上海梵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260万人民币 | 526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上海樾奕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47340万人民币 | 4734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201145519659172 |
2 | 2018 | A级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201145519659172 |
3 | 2016 | A级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201145519659172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沪0115执恢2231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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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5执恢223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39091 m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735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2365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6-05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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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236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355.82元;二、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本判决第一项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浮动)标准从2022年5月31日向原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三、驳回原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0元,由原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37.50元,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7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3018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7-15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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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301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光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1579元;二、驳回原告武汉市光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6元,减半收取计5318元,由原告武汉市光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元,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7—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9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2962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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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2962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标的229511.58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上国仲(2023)第36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2471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6-07 | 2024-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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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247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欠原告武汉诚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42232元(含质保金353500元),此款由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810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532232元;二、若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向原告武汉诚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其中以98873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53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168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80元,由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四、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一项、第三项约定的付款义务后,原告武汉诚亚旭建筑装饰工-3-程有限公司不得再向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武汉龙湾新城项目6-7#地块高层外立面保温及装饰工程(安装一标段)合同协议书》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五、原告武汉诚亚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43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2095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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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209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2005283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57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2135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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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213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汇票金额300000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4民初63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1723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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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172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暂计标的6868421.17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48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1703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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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170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湖北车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23)鄂0114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是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向申请人履行任何给付义务。被申请人除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支付义务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42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1694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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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169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春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案号为(2023)鄂0114民初6070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春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000元;二、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春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本判决第一项中实际下欠的汇票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武汉市春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计1199元,由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被申请人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期限届满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判决书,若被申请人出现未按判决书约定义务履行的情形,申请人有权就未支付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60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3095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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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4执309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德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1200000元;二、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德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上海世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牡丹江德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36元,由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德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世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4民初50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2638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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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4执263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沪贸仲裁字第0660号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贸仲裁字第06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1796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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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4执179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款3844737.4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344737.4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3元,减半收取计2000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001.5元,由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4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1383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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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4执138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商业承兑汇票票款100000元;并以实际下欠票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2年6月2日起至上述票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4民初63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15执31509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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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5执3150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39091 m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735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663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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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4执66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标的1881110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4民初49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1016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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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4执101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oracle.sql.CLOB@38371193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4民初63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745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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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4执74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oracle.sql.CLOB@772668e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4民初46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711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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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4执71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80000元;并以实际下欠票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上述票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833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4民初46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4执13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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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4执1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oracle.sql.CLOB@77b6317e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4民初39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3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3148.18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26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3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