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4MA4L08E39W
地址: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90附2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4MA4L08E39W | 登记机关 |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7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虎 | 营业期限 | 2018年07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9月18日 |
企业地址 | 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90附2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主要人员 (3)
文争成 |
董事 |
杨海军 |
经理,董事 |
王虎 |
董事长,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湖北荣国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 2450万人民币 | 24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武汉峰利源建筑投资有限公司 | 2550万人民币 | 2550万人民币 |
王虎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武蔡房开﹝2023﹞000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武汉市蔡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19 |
结束日期 | 2026-06-19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4执364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0114执36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下欠原告湖北维佳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此款由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湖北维佳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支付完毕后双方无其他争议;原告湖北维佳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604元由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湖北维佳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二、若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如期足额支付,则原告湖北维佳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工程款1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6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2日起按照1倍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湖北维佳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604元由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执行过程中一并向原告湖北维佳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6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114执1126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5-03-11 | 2025-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0114执112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及安装费153821.70元;二、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设备及安装费153821.70元中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4年8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15-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1688元,由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37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3972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5-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3972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4827146元;截至2024年1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6480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10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4004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10-28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400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3207523.53元和截至2024年1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4809.30元。案件受理费15633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370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4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1792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4-17 | 2024-1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1792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南京力霸智能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797089.34元;二、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本判决第一项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标准从2022年10月21日起向原告南京力霸智能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三、驳回原告南京力霸智能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847元,减半收取16923.50元,由原告南京力霸智能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922.50元,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南京力霸智能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63元,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37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1325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3-29 | 2024-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132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238417.45元;二、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工程款2238417.45元中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向原告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支付自2023年5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55元,减半收取1327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77.5元,由原告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负担1709.5元,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5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11—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43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冀1091执1107号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91执110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森之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尾款5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8.75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91民初1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1483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148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1492750.52元,逾期付款利息13663元,保全费4661.76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43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2494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6-11 | 2024-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249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6-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鑫晟利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889.02元;二、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鑫晟利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5889.02元中的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武汉鑫晟利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武汉鑫晟-6-利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4.5元,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25.5元。鉴定费9642.46元(原告武汉鑫晟利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37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2125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212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377.02元,案件受理费59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8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1275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2024-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127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款项35448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53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1490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149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656.60元,案件受理费110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46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1839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183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稻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营销服务费12857元;二、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稻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285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8月3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长沙稻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34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1891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2024-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189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979.30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7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1263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2024-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126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453.59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56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1823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182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H某某、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828.42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6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1953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195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货款52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58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1984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198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816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1837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183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518.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8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872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872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831.45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迳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6-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54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981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98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468.80元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54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859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85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标的10704.46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54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724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2-29 | 2024-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72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5-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795.08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被告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民初54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249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14执24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申请人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欠申请人武汉博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3,721.45元(不含质保金),此款于2023年4月30前支付10万元,余款293,721.45元在2023年10月31日前付清;二、若申请人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的约定按期足额付款,则申请人武汉铭利瑞置业有限公司需向申请人武汉博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三、申请人武汉博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4诉前调确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7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