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4MA4L0HCU1J
地址: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90附2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4MA4L0HCU1J | 登记机关 |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8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伟 | 营业期限 | 2018年08月2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3月28日 |
企业地址 | 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90附2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住房租赁;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2)
张建伟 |
执行董事,经理 |
边献献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武汉德信致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55万人民币 | 255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杭州凯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45万人民币 | 24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武蔡税一﹞许准字﹝2023﹞第﹝90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蔡甸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十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2 | A级 | 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420114MA4L0HCU1J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鄂0114执692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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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鄂0114执692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39749.58元;并以工程款本金288915.6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5-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上述工程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湖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4元,由原告湖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负担564元,被告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2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5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鄂0114执536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5-02-05 | 2025-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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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鄂0114执53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武汉诚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4334.88元;二、被告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武汉诚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4年6月21日的利息40621.98元,此后的利息以834334.88元中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武汉诚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被告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50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鄂0114执321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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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鄂0114执32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欠原告武汉航盛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65583.65元(含质保金12917.18元),于2024年7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115583.65元(含质保金12917.18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任意一期足额支付,则原告武汉航盛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不包含未付质保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3月3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质保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原告武汉航盛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614元,减半收取计1807元,由被告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30日前支付第一期货款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武汉航盛电气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之规定,本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上述协议已于2024年4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13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4520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12-13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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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452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北东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438639.82元;二、被告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监理费438639.82元中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湖北东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湖北东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5-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34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鄂0114执2998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7-15 | 2024-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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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4执299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8-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6129.97元,返还质保金322138.67元,合计758268.64元;二、被告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436129.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以322138.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0元,减半收取6010元,保全费4630元,共计10640元,由原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9元,由被告武汉德信君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321元(受理费5691元、保全费46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9-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4民初19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8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