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7MA49LXEH5G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龙王咀农场兴龙社区兴龙街特1号一楼四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7MA49LXEH5G | 登记机关 | 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11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胡水娇 | 营业期限 | 2020年11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7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1月15日 |
企业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龙王咀农场兴龙社区兴龙街特1号一楼四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主要人员 (6)
吴小明 |
董事长 |
吴越 |
监事 |
粟焕钧 |
财务负责人 |
胡水娇 |
董事,经理 |
胡莉芳 |
监事 |
黄玉俊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武汉裕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9070万元人民币 | 29070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九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 | 57000万人民币 | 57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117执2515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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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7执251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长沙稻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中奥发展有限公司自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解除双方分别于2021年12月18日、2021年12月20日签订的《内部购房协议》与《中奥?天悦湾商品房认购书》。二、以原告长沙稻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向被告九江中奥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223175元,因该款项223175元由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支付,故被告九江中奥发展有限公司向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该款项223175元,无需向原告长沙稻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该款项223175元返还的金额、时间及方式由被告九江中奥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三、由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沙稻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23175元,其中,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前向原告长沙稻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11587.5元;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前向原告长沙稻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其余服务费111587.5元。四、原告长沙稻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648元,减半收取2324元,由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2023年12月7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7民初23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117执1272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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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7执1272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克莱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2980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二、若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武汉克莱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对应款项,则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29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向原告武汉克莱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其已经缴纳的本案诉讼费1163元;三、原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63元,由原告武汉克莱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7民初64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117执1271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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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7执127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武汉思行杰尔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4745元;二、原告武汉思行杰尔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思行杰尔广告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于原、被—3—告各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之日即2023年2月24日起发生效力。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7民初4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117执450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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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7执45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天一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5.2万元。其中,2023年11月30日前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天一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7.6万元;2024年5月30日前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天一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7.6万元;二、如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履行还款义务,则视为原告武汉天一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到期,并有权自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协议履行之次日起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由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天一视觉文化—3—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因诉讼产生的费用167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武汉天一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于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之日即2023年2月8日起发生效力。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7民初57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117执448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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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7执44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牧笛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89375元,此款定于2023年11月15—3—日前支付194688元,2024年3月1日前付清余款194687元;二、若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时间、金额足额付款,则原告上海牧笛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剩余款项提前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602元,由原告上海牧笛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801元,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牧笛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1801元;四、原告上海牧笛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7民初2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7执4355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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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7执435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盛世兴华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报酬2340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3405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武汉盛世兴华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888.5元,由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由原告武汉盛世兴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8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7民初63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7执4356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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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7执435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筑榜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471632.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加工费471632.4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月20日起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筑榜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0元,减半收取计4730元,由被告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30元,由原告上海筑榜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10—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7民初70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7执4817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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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7执481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武汉亚合泰富服饰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经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7诉前调确5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7执335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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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7执33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oracle.sql.CLOB@292f062b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7诉前调确5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117执119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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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7执11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oracle.sql.CLOB@2b9d9223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7民初8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武汉裕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1-17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95547.1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7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11月19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