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7MA49N19J34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阳大路07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7MA49N19J34 | 登记机关 | 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12月30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波 | 营业期限 | 2020年12月3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5月12日 |
企业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阳大路07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3)
张敏 |
监事 |
徐超 |
财务负责人 |
王波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湖北长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00万元人民币 | 2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湖北长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00万元人民币 | 2000万元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鄂0117执4412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4-10-09 | 2024-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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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7执4412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9,999,615.34元及利息(利息以159,999,615.34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停工损失3,371,477.31元;三、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开盘赶工奖励500,000元;四、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979,968元;五、驳回原告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2,290元,由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36-负担880,729元,由原告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1,561元。工程造价鉴定费1,287,500元,由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67,994元,由原告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9,506元。质量鉴定费560,000元,由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7民初28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鄂0117执2558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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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7执255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9213.98元;二、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19213.98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10月1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19213.98元为基数,按日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65天计算,自2023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一、二、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原告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就其工程价款619213.98元在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案件受理费10183元,减半后收取5091.5元,鉴定费5106元,合计10197.5元,由原告湖北耀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5.5元,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8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7民初68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鄂0117执2557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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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7执255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主文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7民初1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鄂0117执1097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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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7执109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19,601.22元及利息(利息以673,682.81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8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892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3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0,026.41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8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湖北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689,574.81元范围内对武汉恒大悦府城市展厅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湖北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30,026.41元范围内对武汉恒大悦府物业用房及S3#楼超市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湖北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9-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28元,减半收取计6,864元,由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52元,由原告湖北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7民初71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鄂0117执389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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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7执38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中式雅韵风格工程工程款115,318元及利息(以100,903.2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4,414.7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中式雅韵风格工程工程款79,701.2元及利息(以69,738.5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962.6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13—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7元,减半收取计2,168.50元,由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7民初64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鄂0117执1098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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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7执109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深蓝嘉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40108.4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40108.4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2元,减半收取为1621元,由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7民初70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鄂0117执4341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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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7执434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吴南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954589.39元;二、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吴南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均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其中工程款31338146.1元自2021年6月14日起算,工程款2950000元自2021年10月28日起算,工程款1687844.94元自2021年12月30日起算,工程款3178598.35元自2022年12月17日起算);三、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吴南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249377.08元;四、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吴南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475093.16元;上述一至四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原告武汉吴南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工程价款—12—10954589.39元就案涉武汉恒大悦府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武汉吴南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53元,由被告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7民初38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武汉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22 | 印花税 | 113408.4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12月30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