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7MA4KMQP881
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特1号创业服务中心十五楼(阳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7MA4KMQP881 | 登记机关 | 武汉长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6年05月30日 |
法定代表人 | 洪高明 | 营业期限 | 2016年05月3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17年12月01日 |
企业地址 |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特1号创业服务中心十五楼(阳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7)
彭丽娟 |
监事 |
李晓芳 |
经理,董事 |
桂绍利 |
董事 |
洪高明 |
董事长 |
潘婉荣 |
财务负责人 |
管进平 |
董事 |
胡家里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武汉绿城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 3250.0万人民币 | 32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1750.0万人民币 | 17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420117MA4KMQP881 |
2 | 2018 | A级 | 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420117MA4KMQP881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鄂0117执3354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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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7执335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绿城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80691.28元及逾期利息(以980691.2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4年1月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绿城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就其工程价款168365.58元在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绿城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07元,减半后收取6803.5元,由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10—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7民初2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鄂0117执3353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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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7执335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绿城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浙江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6853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53元,减半收取计5326.50元,由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绿城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117民初9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鄂0117执245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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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17执24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7民初6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7民初6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武汉绿城桃李春风项目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车位空置费1575885.93元、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住宅空置费11,433.90元、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商铺空置服务费243,903.92元,合计1831223.75元;三、驳回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上诉人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8—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民终146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鄂0117执3159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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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7执315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4190.7元;二、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554190.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施岗路绿城桃李春风4#地块一期样板区的门窗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554190.7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42元,减半收取计4671元,鉴定费用10086.64-18-元,合计14757.64元,由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7民初15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鄂0117执3160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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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7执316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94755.4元;二、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4494755.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绿城-17-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施岗路绿城桃李春风项目二期的门窗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4494755.4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58元,减半收取计2137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用172835.46元,合计199214.46元,由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7民初15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鄂0117执3158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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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7执315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科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用458,456元。二、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科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以458,45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武汉科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301元,减半收取4,650.50元,由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7民初58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鄂0117执4117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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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7执411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72582.2元;二、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2072582.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施岗路绿城桃李春风项目4#地块一期的门窗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2072582.2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案件受理费23381元,减半收取计11690.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用190259.91元,合计206950.41元,由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7民初15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鄂0117执4151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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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117执415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红大新锋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4,19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34,197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武汉红大新锋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854元,减半收取4,927元,由原告武汉红大新锋门业有限公司负担787元,由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117民初6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沪0114执7059号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3-06-28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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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4执705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6-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货款608,668.50元; 二、被告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以608,668.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为标准、自2021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608,668.5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定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4民初76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04-1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4647.69 | 4647.69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5月3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