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裕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7MA4L0D3Y6G
地址: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道学林路1号一楼三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武汉裕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7MA4L0D3Y6G | 登记机关 | 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8月03日 |
| 法定代表人 | 吕宝军 | 营业期限 | 2018年08月03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1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5月23日 |
| 企业地址 | 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道学林路1号一楼三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主要人员 (3)
| 刘楷 |
| 财务负责人 |
| 吕宝军 |
| 经理,执行董事 |
| 张亚静 |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武汉孔雀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万人民币 | 1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4)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武汉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 | 12000万元 |
| 武汉裕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 | 30800万元 |
| 武汉裕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 | 15700万元 |
| 武汉裕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 | 24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武资建(新)验(2024)014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
| 许可机关 | 武汉市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2-16 |
| 结束日期 | 2026-12-16 |
| 内容 | 孔雀城航天府·滨江苑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4201172024字第00080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武汉市新洲区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2-12 |
| 结束日期 | 2029-12-11 |
| 内容 | 城镇污水排水排水管网许可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武汉裕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鄂0117执2306号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5-05-13 | 2025-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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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鄂0117执2306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裕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因威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5,069.21元及利息(利息以285,069.2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6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因威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7-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7元,减半收取计3,628.50元,由被告武汉裕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05元,由原告南京因威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17民初11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武汉裕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2执1358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5-04-01 | 2025-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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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2执135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武汉裕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南京明川电器有限公司合同款48,889.98元及利息(以48,889.9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被告武汉裕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9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武汉裕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2426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5-07 | 2025-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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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242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裕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北京天鸿圆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款485859.67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85859.67元基数,自2022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天鸿圆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1元,由武汉裕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7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武汉裕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执5675号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12-10 | 2025-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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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执567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裕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编号42010520180000047《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被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207元,由被告武汉裕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4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武汉裕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2149号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20 | 2024-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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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冀10执214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3-12-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裕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武汉玉吉智遥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9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武汉玉吉智遥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3.00元,由武汉裕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1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8月0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