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700MA48RX2CX0
地址:鄂州葛店开发区316国道以南葛庙路以西宏景商住楼二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湖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700MA48RX2CX0 | 登记机关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葛店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1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储成国 | 营业期限 | 2017年01月1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5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7月26日 |
企业地址 | 鄂州葛店开发区316国道以南葛庙路以西宏景商住楼二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建筑装潢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储成国 |
经理,董事 |
谭美姣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武汉中和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南昌海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海时投资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武汉中和瑞东实业有限公司 | - | - | |
湖北省葛店开发区鑫润物资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葛综执字(2024)第01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
开始日期 | 2024-09-05 |
结束日期 | 2029-09-04 |
内容 | 1.连接管位置在海伦堡.大城小院南门,排水去向(路名)是仁信路,排水量是530.1m3/日,污水最终去向是葛华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生活污水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鄂G10618(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2024-08-29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420701-20240829-00577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鄂G10614(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2024-08-29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420701-20240829-00577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鄂G10613(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2024-08-29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420701-20240829-00577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鄂G10617(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2024-08-29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420701-20240829-00577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鄂G10616(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2024-08-29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420701-20240829-00577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鄂G10612(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2024-08-29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420701-20240829-00577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鄂G10615(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2024-08-29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420701-20240829-00577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湖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5)鄂0703执21号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2025-01-02 | 2025-04-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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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鄂0703执2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标的984647元。 | ||||
执行法院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703民初1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湖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703执937号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2024-08-21 | 2024-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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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703执93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双方对乙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共同确认本工程的合同结算不含税总金额为5,109,369.05元,本工程的合同结算含税总金额为5,569,212.27元(包含工程质保金:278,460.61元),截止2023年4月18日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4,400,000元,甲方应付结算尾款890,751.66元(不含工程质保金)。双方已对本工程乙方完成的全部工程量进行梳理并结算,不存在任何遗漏未予以结算的工程量。如乙方在双方结算完毕后发现遗漏了工程量未予以结算的,相关未予以结算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仲裁、起诉等方式)要求甲方支付。2021年2月4日至2023年1月18日期间,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及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原告共计付款440万元。其中总金额为130万元的13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均被拒付,该13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均为瑞东公司,收款人均为国机岩土公司,票面金额均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22年9月1日,到期日为2023年9月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共计3张,票号分别为:230252*-*-*-*332743041、230252*-*-*-*332743105、230252*-*-*-*332743164。出票日期为2023年1月19日,到期日为2023年7月19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共计3张,票号分别为230252*-*-*-*463612043、230252*-*-*-*463611938、230252*-*-*-*463611840。出票日期为2022年9月23日,到期日为2023年9月23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共计5张,票号分别为230252*-*-*-*348444742、230252*-*-*-*348444734、230252*-*-*-*348444726、230252*-*-*-*348444566、230252*-*-*-*348444531。出票日期为2022年9月1日,到期日为2023年9月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共计2张,票号分别为:230252*-*-*-*332743197、230252*-*-*-*332743189。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系按基础交易关系向湖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原、被告确认原告已向被告出具3,1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以上事实有《鄂州葛店项目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鄂州葛店项目桩基础工程补充协议一》《项目工程竣工确认表》《结算协议书》、银行业务回单、收款凭证、《关于13张商业承兑汇票共计130万元被银行拒付的情况说明》《商业承兑拒付凭证》《关于商业承兑汇票已清偿的证明及承诺》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国机岩土公司与被告瑞东公司签订的《鄂州葛店项目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及《鄂州葛店项目桩基础工程补充协议一》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以下两点:一是下欠工程款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的是固定总价的施工合同,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超出工程量施工情况,且原、被告对超出的部分工程量签订了补充协议并进行了结算,说明双方对存在超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事实予以认可,应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数额予以支付。结合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的《结算协议书》中确认涉案工程的合同结算含税总金额为5,569,212.27元,截止2023年4月18日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400,000元,被告应付结算尾款890,751.66元(不含工程质保金)。该结算协议中确认的被告已支付的4,400,000元,其中含有1,300,000元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鄂州葛店项目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虽然约定了“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出具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应付账款确认函或者对乙方作了转账支付,则视为甲方向乙方完成了相应数额的款项支付”,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事实上已被拒付,原告未实际得到工程款,现原告在本案中选择行使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合同约定及《项目工程竣工确认表》的约定,涉案工程保修期截止2023年11月30日,现保修期已满,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质保金278,460.61元。综上,原告国机岩土公司要求被告瑞东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69,212.27元(890,751.66元+1,300,000元+278,460.61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款为主义务,开具发票为从义务,二者不具有对价关系,被告不得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不履行付款义务,故被告辩称案涉工程未达到付款条件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二是原告诉请逾期付款利息应否得到支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规定,虽然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合同附随义务,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鄂州葛店项目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存在着先后履行的顺序,且明确约定了“如原告未提供合格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有权延期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发票。在此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现原告仅向被告出具了3,1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违反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国机岩土公司申请对被告瑞东公司255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支付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责任保险费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财产责任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469,212.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7,2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298元,由被告湖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554元,由原告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703民初3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湖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703执888号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2024-08-08 | 2024-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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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703执88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湖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H某某返还定金25000元;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9-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湖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703民初5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湖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703执745号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12-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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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703执74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湖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猎好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诚意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应按本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湖北瑞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湖北猎好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预交4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0703民初2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湖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703执437号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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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703执43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观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0000元及违约金(以2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7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1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3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广州观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805元,由被告湖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703民初24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湖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鄂0703执74号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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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703执7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标的210260.56元。 | ||||
执行法院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703民初16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湖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11 | 增值税 | 1052578.73 | 1052578.73 |
2 | 湖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1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7278.28 | 17278.28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湖北瑞东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湖北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列入时间 | 2023-07-14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1月1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