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800571544714B
地址: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曾庙村一组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800571544714B | 登记机关 | 荆门市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1年04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叶永强 | 营业期限 | 2011年04月21日 - 2031年04月2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6月12日 |
企业地址 | 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曾庙村一组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市政道路、管道工程维修,绿化景观工程,房屋销售,电工电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叶永强 |
执行董事 |
胡华楚 |
经理 |
陈少敏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湖北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 | 2000万 |
自然人股东 | 叶灿勇 | 3000万 | 3000万 |
叶灿方 | - | - | |
陈少敏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湖北昊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46% | 8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荆东税)许准字﹝2023﹞第(105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东宝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百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1-09 |
处罚类型 | 你单位未按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荆东人社监改令〔2023〕034号)的要求,核实并足额支付罗云娇等人员工工资,2023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荆东人社监处告〔2023〕023号),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玖仟元整,你单位仍未进行改正。 |
决定文书号 | 荆东人社监行罚(2024)001号 |
处罚事由 | 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2.罗云娇等人身份证复印件、离职证明、罗云娇等部分员工工资明细表;3.《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
处罚内容 |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九类第78号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并于15日内缴纳至指定账户。 |
处罚机关 | 荆门市东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802执28号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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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802执2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已付购房款36684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二、被告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已付购房款36684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五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办证之日止;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802民初5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802执397号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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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802执39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J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泉口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 274150.63元及利息和罚息(截至2021年12月2日,利息为 2165.98元,利息罚息为18.13元,本金罚息为18.7元,2021 年12月3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银行信贷系统数据 为准)。 二、被告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泉口路支行的其 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802民初4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鄂0802执396号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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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802执39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泉口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49811.13 元及利息和罚息(截至2021年12月2日,本金为273493.16 元,利息为2161.67元,利息罚息为18.13元,本金罚息为 14.73元,2021年12月3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银 行信贷系统数据为准)。 二、被告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泉口路支行的 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802民初4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802执1378号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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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802执137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泉口路支行借款本金 291984.42元及截至2020年12月15日的利息12896.53元、 利息罚息430.53元、本金罚息354.96元,并支付分别以未还 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的标准计算的自2020 年12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 L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L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泉口路支行的 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802民初8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802执1191号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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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802执119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Z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80391.59 元及利息和罚息(截至2021年12月7日,利息为3317.49 元,利息罚息为21.34元,本金罚息为19.27元,2021年12 月8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银行信贷系统数据为 准)。 二、被告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的其他诉 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802民初4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802执1167号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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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802执116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泉口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39655.62 元及利息和罚息(截至2021年12月2日,利息为1891.02 元,利息罚息为15.88元,本金罚息为26.63元,2021年12 月3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银行信贷系统数据为 准); 二、被告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泉口路支行的 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0802民初4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鄂0802执548号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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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0802执54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广告服务费247182元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802民初31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湖北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列入时间 | 2024-07-08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4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