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81MA4914N05H
地址:石首市明珠大道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石首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81MA4914N05H | 登记机关 |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8月29日 |
法定代表人 | 田飞 | 营业期限 | 2017年08月2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0月10日 |
企业地址 | 石首市明珠大道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咨询;建筑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朱立忠 |
财务负责人,经理 |
田飞 |
执行董事 |
邓道杰 |
监事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 | 490万人民币 | 49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湖北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4.72万人民币 | 444.72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 | 25.5万人民币 | 25.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咸宁同心共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9.78万元人民币 | 39.78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咸宁同心共投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9.78万人民币 | 39.78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2 | A级 | 石首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21081MA4914N05H |
2 | 2018 | A级 | 石首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21081MA4914N05H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石首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5-01-06 |
处罚类型 | 逃避缴纳税款 |
决定文书号 | 荆州税稽二罚(2025)1号 |
处罚事由 |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
处罚内容 | 你单位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印花税43198.36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予以处罚。现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为21599.18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1599.1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石首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石首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12-20 |
处罚类型 | 逃避缴纳税款 |
决定文书号 | 荆州税稽二罚(2024)号 |
处罚事由 | 逃避缴纳税款 |
处罚内容 | 你单位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印花税43198.36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予以处罚。现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为21599.18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1599.1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石首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石首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29 | 印花税 | 121.11 | 75.11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8月2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