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2801MA49N9HU6L
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土桥大道与沙湾路交汇处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2801MA49N9HU6L | 登记机关 |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1年01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纲 | 营业期限 | 2021年01月1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5月11日 |
企业地址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土桥大道与沙湾路交汇处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主要人员 (1)
刘纲 |
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恩施市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温州市梁安置业有限公司 | 2550万元人民币 | 2550万元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YL2025010600100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5-01-06 |
结束日期 | 2099-01-06 |
内容 | 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许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2-01 |
处罚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恩施市监处罚(2024)56号 |
处罚事由 |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4月1日,与其公司的企划单位杭州易方达广告有限公司,根据销售需要与其签订《恩施中梁国宾府项目营销策划服务合同》,对当事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进行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及其他相关业务。《合同》按季度签署,约定相关权利及义务,相关广告费用为7.5万元/季度(2.5万元/月),服务期限按季度进行。因房地产销售情况的变化,当事人称至2023年10月,合同双方将广告费用调整为2.2万元/月。2023年4月,当事人将设计具有“中梁.国宾府学府医院加持日均约50000+客群......”、“中梁.国宾府自带超级人气汇聚约5500稳固客群......”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经由湖北晴朗文化有限公司分别制作成长15.5米*宽3.55米、长7.5米*宽3.55米的2幅喷绘广告,陈列于营销中心商铺前,进行宣传。2023年5月,当事人将设计具有“中梁.国宾府城芯小金铺的5大必买理由:(1)黄金区位金龙土桥双主轴,约400米民大医院日均约50000+消费力;(2)开门见商直享中梁国宾府约1100+户优质业主高频消费客流稳定.....(3)资产优选小面积、低总价、不限购、不限贷、抗通胀的资产配置优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经由湖北晴朗文化有限公司分别制作成长5.5米*宽4米的喷绘广告牌,陈列于营销中心大厅内进行宣传。当事人不能向本局提供关于上述房地产广告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的数据来源。2023年10月,当事人将设计具有“城芯轻资产玩赚投资之道78平方米学府两房稳定收益2.5万/年起、无论是作为小年轻自住,还是投资出租都是不错的选择目前项目推出了10年包租政策,每月稳定返祖租金抵月供,工薪族也能轻松供得起......”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制作成2.4米*3米喷绘广告牌,陈列于营销中心进行宣传。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以软文形式将上述具有“城芯轻资产玩赚投资之道,78平方米学府两房稳定收益2.5万/年起......”等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在“恩施中梁国宾府”微信公众号上进行推介宣传。当事人称发布上述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共计支付广告策划、创意等费用2.2万元。因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详细发布费用凭证,致使本局无法具体计算其广告费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00元。 |
处罚机关 |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鄂2801执2133号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25-05-08 | 2025-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2801执213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7500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2801民初96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鄂2801执2114号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25-05-07 | 2025-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2801执211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5-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W某某、X某某与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签订的《恩施州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效,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二、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W某某、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735.05元;三、驳回原告W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民事案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622840241718893726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9-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606.35元,由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2801民初102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鄂2801执2719号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25-05-27 | 2025-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2801执271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Z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442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29元,由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2801民初91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鄂2801执2106号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25-05-07 | 2025-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2801执210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5-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9133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民事案款账户账号:6228402417188937263,户名:恩施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迟延履行金。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进行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560.38元,减半收取280.19元,由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书在送达中如需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造成公告原因的当事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判决的数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2801民初105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鄂2801执3716号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25-07-22 | 2025-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2801执371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7-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1631.95元。本院民事案款账户,户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62284024171889372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5-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40元,由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鄂2801民初45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鄂2801执2663号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25-05-26 | 2025-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2801执266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5-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Z某某、W某某与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4日签订的《恩施州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效,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二、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Z某某、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264.95元;三、驳回原告Z某某、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民事案款账户,户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62284024171889372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522.52元,由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邮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2801民初105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鄂2801执2454号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25-05-19 | 2025-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2801执245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T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1731元。本院民事案款账户,户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62284024171889372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64元,由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鄂2801民初1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鄂2801执3883号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25-08-01 | 2025-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2801执388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7929.55元。本院民事案款账户,户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62284024171889372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12元,由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鄂2801民初9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鄂2801执2704号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25-05-27 | 2025-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2801执270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60元,由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2801民初93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鄂2801执2673号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25-05-26 | 2025-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2801执267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5-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767.20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民事案款账户,户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62284024171889372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344.18元,减半收取172.09元,由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6-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2801民初79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鄂2801执3431号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25-07-08 | 2025-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2801执343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7-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5)鄂2801民初2933号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鄂2801民初29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鄂2801执965号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25-03-07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鄂2801执965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H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8774.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68元,由被告恩施市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鄂2801民初94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1年01月11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