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7632939992
地址:湖南省长沙是天心区芙蓉南路252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7632939992 | 登记机关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4年07月22日 |
法定代表人 | 洪雅辉 | 营业期限 | 2004年07月22日 - 2054年07月2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4月09日 |
企业地址 | 湖南省长沙是天心区芙蓉南路252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以自有合法资金(资产)进行生物技术行业、农业、科技业的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金管理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汽车、建筑材料、农副产品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唐国钟 |
董事 |
李谦 |
董事 |
洪雅辉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罗鹏 |
监事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青岛海尔产城创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福建省泉州丰盛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外商投资企业 | 厦门大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光控安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 | |
深圳市合荣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湘AC2648(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14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乘客电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湘AC2647(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14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乘客电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914300007632939992 |
2 | 2020 | A级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914300007632939992 |
3 | 2019 | A级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914300007632939992 |
4 | 2018 | A级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914300007632939992 |
5 | 2017 | A级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914300007632939992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11141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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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11141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4年9月3日,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湖南柒久玖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活动价款65 151.62元及案件受理费747元,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于2024年11月3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湖南柒久玖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二、如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则原告湖南柒久玖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违约金予以免除;如被告未按约支付,则原告湖南柒久玖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的标准,自2023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匡 迪 琪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湘0103民初100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11053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11-13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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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11053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欠原告湖南尚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 000元及利息(以5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双方一致同意: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前向原告湖南尚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 50 000元; 三、如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按第二条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完毕,则本案债权债务清结;如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第二条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湖南尚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第一条约定确定的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原告湖南尚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唐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五、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先由原告预缴,由被告于2024年9月18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童 广 峰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湘0103民初86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8371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8-01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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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8371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于2024年7月8日前向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156 255.83元; 二、如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就上列给付义务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倍的标准计算自2024年1月10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426元,减半收取1713元,由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被告于2024年7月8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彭 星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湘0103民初5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8388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8-02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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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8388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W某某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坐落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52号云海湾小区第D38栋N单元1层101号); 二、限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截至2023年9月15日的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184 180元及后续违约金(以6 554 457元为基数,按万分之零点五每日的标准自2023年9月16日计算至实际办妥不动产权证书之日); 三、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18元,由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03民初122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8298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7-30 | 2024-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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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8298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报酬148 4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8 45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标准的1.5倍自2023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 635元,由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湘0103民初32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8390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8-02 | 2024-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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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8390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于2024年7月20日前向原告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支付佣金225 235.87元; 二、原告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 339元,由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湘0103民初37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9634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10-09 | 2024-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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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9634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24年5月22日,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4 995.82元; 二、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前付清尚欠原告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4 995.82元; 三、如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付款,原告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原告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 318元,减半收取8 659元,由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L某某 才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湘0103民初29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7557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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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7557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5 162.08元及截至2022年8月15日的逾期利息27 332.94元,此后的逾期利息以305 162.08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01 162.07元本金的范围对其承建的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 385元,保全费2 343元,合计5 728元,由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 326元,原告湖南天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2元。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03民初167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8260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7-29 | 2024-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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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8260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申请书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03民初115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7084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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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7084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 268 639.92元,并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22年7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0元,财产保全费1 863.20元,共计7 193.2元,由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03民初32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6122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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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6122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湘0103民初13859号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03民初138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6121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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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6121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定,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湖南华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两笔质保金,分别为322 986.48元和4 488.7元,共计327 475.18元; 二、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前向原告湖南华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327 475.18元; 三、若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履行,则仍需支付原告湖南华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5%的标准计算); 四、原告湖南华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前付给原告湖南华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03民初138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6174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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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6174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湘0103诉前调确739号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湘0103诉前调确7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1570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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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1570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3年9月15日,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湖南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用 315 699.7元及受理费3255元,合计318 954.7元,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12月15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方式按期足额履行义务,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湖南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湖南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未付款项向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湖南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湖南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 炎 上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03民初88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1562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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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1562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申请书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103民初115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971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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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971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购房款494 79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 494 797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自2021年8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33元,由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03民初52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1059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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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1059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文达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报酬735 30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735 307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自2023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文达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 486元,由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03民初87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4年07月2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