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3MA4LF3EH1Q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柠路1号柠檬丽都小区D区地下室D区地下室栋-1001房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3MA4LF3EH1Q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3月09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中 | 营业期限 | 2017年03月09日 - 2067年03月0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4月07日 |
企业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柠路1号柠檬丽都小区D区地下室D区地下室栋-1001房 | ||
经营范围 | 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建房屋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周春雷 |
监事 |
张维 |
董事 |
王志中 |
经理,董事长 |
陈聪 |
董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长沙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000万人民币 | 7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长沙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000万人民币 | 70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张维 | 600万人民币 | 6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陈子盛 | 2400万人民币 | 24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张维 | 600万人民币 | 6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8987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8-28 | 2024-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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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8987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长沙象盒找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 437 497元; 二、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长沙象盒找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73 70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 373 708元清偿之日止,以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4元清偿之日止,以63 78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63 785元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长沙象盒找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6元,由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03民初134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7868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7-15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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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7868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从一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2 503.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2 503.3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 二、 驳回原告江苏从一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397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362元,共计13 759元,由原告江苏从一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94元;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 865元。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03民初66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6909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6-20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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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6909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3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 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 788 433.78元; 驳回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 347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26 347元,由上诉人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 135元,被上诉人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 2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 896元,由上诉人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 090元,被上诉人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 806元。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民终177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5931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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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5931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佣金22 430元; 二、 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欠付22 430元佣金为基数,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3.5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元,由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03民初83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1186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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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1186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12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汇票金额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 718元,财产保全费1 125元、保全担保保险费1 000元,合计4 843元,由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03民初70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972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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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972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货款222 860.40元; 二、 限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2 860.4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64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21元,由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03民初65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1304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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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1304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 830 695.5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830 695.58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 限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本金20 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 原告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弘扬时光里项目1#、2#、3#主楼及地下室的智能化工程项目在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830 695.5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 330元,减半收取6 165元,由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03民初65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970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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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03执970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合同款 302 754.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2 754.2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3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 840元,减半收取2 920元,由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03民初65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0103执7435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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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0103执7435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购房诚意金350 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 016元,减半收取3 508元,由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限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购房诚意金350 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 016元,减半收取3 508元,由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03民初88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0103执4714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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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0103执4714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 266.87元; 二、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 81 266.87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3日起按LPR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函费500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942元,财产保全费854元,由被告湖南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103民初90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3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