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12MA4PAHT61Q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金云村石湖组75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12MA4PAHT61Q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12月18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杰 | 营业期限 | 2017年12月1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3月24日 |
企业地址 | 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金云村石湖组75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农业项目开发;建筑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五金机电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7)
侯永桥 |
董事 |
侯进桥 |
董事 |
张正华 |
董事长 |
徐志全 |
董事 |
徐燕 |
监事 |
李杰 |
经理 |
段莹莹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成都合远置业有限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湖南省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湖南永进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字第43011220231006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5 |
结束日期 | 2024-05-04 |
内容 | 总建筑面积:95368.23㎡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字第43011220231006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5 |
结束日期 | 2024-05-04 |
内容 | 总建筑面积:45008.45㎡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字第43011220231006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5 |
结束日期 | 2024-05-04 |
内容 | 总建筑面积:20375.48㎡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字第43011220231006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5 |
结束日期 | 2024-05-04 |
内容 | 总建筑面积:49217㎡(其中商业面积774.22㎡,人防警报间8.1㎡)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7-11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决定文书号 | 望市监案字(2023)298号 |
处罚事由 |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80000元 |
处罚机关 | 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112执6301号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2024-10-21 | 2025-0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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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12执6301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项目佣金56 822.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尚欠佣金为基数,自2024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 2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10元,被告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湘0112民初44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112执4245号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6-20 | 2024-1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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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12执4245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 000元及利息2 274.44元(后续利息以尚未返还的投标保证金50 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合远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1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3元,由被告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合远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湘0112民初20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0112执4727号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25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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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0112执4727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由被告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前退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201327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5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结案,依法减半收取2276元,由被告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2023年7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双方一致确认,由被告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前退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201327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5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结案,依法减半收取2276元,由被告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2023年7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12民初11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0112执5804号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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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0112执5804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合远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新亮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86 654.6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为2 354.15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新亮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6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 824元,由被告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合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 796元,由原告湖南新亮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元。 一、 被告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合远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新亮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86 654.6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为2 354.15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新亮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6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 824元,由被告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合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 796元,由原告湖南新亮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元。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12民初60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0112执4648号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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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0112执4648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潮丰联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 990 047.1元及违约金78 215.87元(后续违约金自2023 年3 月 26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合远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潮丰联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 2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 119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两项共计17 119元;由被告湖南省湘诚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合远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 092元,原告重庆潮丰联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 027元。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12民初25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2月1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