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12MA4QPJCC0T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锦绣路东原麓印长江C地块商铺C116商铺(物业中心旁)二楼综合办公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12MA4QPJCC0T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8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模俊 | 营业期限 | 2019年08月2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2月06日 |
企业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锦绣路东原麓印长江C地块商铺C116商铺(物业中心旁)二楼综合办公室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日用品销售;文艺创作;电影摄制服务;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李模俊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长沙东原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珠海市励川房地产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3.2万人民币 | 53.2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112执5231号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8-05 | 2024-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湘0112执5231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 217 858.5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6日为9 607.55元,后续资金占用利息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 2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 113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以上共计16 113元,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 189元,被告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 924元。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湘0112民初4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112执4664号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湘0112执4664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峰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益阳市海乐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 000元及利息1 442.22 元(后续利息以欠付票据款为基数,自2023年8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328元,由被告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峰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12民初117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112执4851号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4-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湘0112执4851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广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612 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8 464.43元(后续逾期付款利息以587 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长沙广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5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 283元,由被告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 072元,原告长沙广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11元。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湘0112民初33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112执328号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湘0112执328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 018 226元及利息34 058元(后续利息以5 661 9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的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由其施工的长沙东原启城项目一标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7 018 22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 576元,诉讼保全费5 000元,合计195 576元,由被告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4 216元,由原告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 360元。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12民初66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湘0112执2960号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湘0112执2960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截止至2023年9月19日,被告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36 940.8元; 二、被告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18 470.4元,被告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原告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218 470.4元; 三、如被告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本案案件受理费4 412元,由原告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如被告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意一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视为全部款项已经到期,原告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 4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设计费为基数,从2021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2023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即年利率3.45%)向原告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12民初54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0112执6680号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1-07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湘0112执6680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民终152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0112执5651号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湘0112执5651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23?742元; 二、被告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支付违约损失10?620.32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此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65%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92元,保全申请费3212元,合计7804元,由被告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12民初61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湘0112执5650号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湘0112执5650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东原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8?322.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12民初61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8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