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名旭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1007880490529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6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永州名旭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1007880490529 | 登记机关 | 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1年05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荣 | 营业期限 | 2001年05月28日 - 2051年05月27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1月01日 |
企业地址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6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用口罩零售;乐器零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刘建荣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 |
刘铁生 |
监事 |
股东信息 (8)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欧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自然人股东 | 刘建荣 | 4900万人民币 | 4900万人民币 |
刘晓雄 | - | - | |
自然人股东 | 刘铁生 | 5100万人民币 | 51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文翔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6)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湖南省华利融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永州洋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永州潇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 | 894万元 |
祁阳华利建材有限公司 | 91% | 910万元 |
永州市欧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96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永公消验字﹝2018﹞第001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滨江豪园.新城A5、A8栋建设工程,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复验)不合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永州名旭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24)湘1103执2981号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5-0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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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1103执2981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补助工资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补助工资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1103民初73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永州名旭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23)湘1103执3683号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4-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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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1103执3683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H某某办理冷水滩区滨江豪园新城A5栋25层2501号住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办理费用由被告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交付编号为H-170A车位(已执行到位); 三、被告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A5栋25层2501号住房从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的过渡安置租房费15 000元; 四、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80元,原告H某某负担10040元,由被告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0元。 : 一、被告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H某某办理冷水滩区滨江豪园新城A5栋25层2501号住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办理费用由被告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交付编号为H-170A车位(已执行到位); 三、被告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A5栋25层2501号住房从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的过渡安置租房费15 000元; 四、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80元,原告H某某负担10040元,由被告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0元。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03民初3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1年05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湖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