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617412419L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38号设备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000617412419L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0年11月30日 |
法定代表人 | 景治君 | 营业期限 | 2000年11月3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4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4月01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38号设备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持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出售、出租、管理自建的商住楼宇及配套设施。 |
主要人员 (8)
卢梅英 |
监事 |
景治君 |
董事长 |
景艺晖 |
监事 |
景艺杰 |
经理 |
梁锦明 |
董事 |
白宇清 |
董事 |
答恒诚 |
董事 |
覃宪姬 |
董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46万人民币 | 4446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674万人民币 | 4674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04执24974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7-18 | 2022-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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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04执2497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请求被执行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的监测费用1024231.50元及利息(其中以475112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0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49119.5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3日起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利息款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为105136.50元二、请求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3683元;四、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165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恢260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05 | 2022-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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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恢26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53万元,利息以335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结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为1421.25万元。 2.被申请执行人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上述被申请执行人一至被申请执行人九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38810元,律师费7万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33530元。 4.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被申请执行人二持有的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之一2901房、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之二1701房、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44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45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90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15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16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17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18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19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22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23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24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25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30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31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32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34车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广州市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穗仲案字第84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恢25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05 | 2022-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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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恢25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70万元,利息以16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结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为7135447元。 2.被申请执行人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上述被申请执行人一至被申请执行人九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30720元,律师费5万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16700元。 4.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被申请执行人二持有的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之一2901房、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之二1701房、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44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45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90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15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16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17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18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19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22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23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24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25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30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31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32车位、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B234车位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5.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九持有的越秀区广州大道中明月一路19号403房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 6.申请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一的越秀区二沙岛晴波路21号602房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广州市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穗仲案字第331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04执386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1-25 | 2022-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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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04执386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52元,由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52元,由广州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三、申请执行事项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支付款项本金:238997.01元;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利息:以238997.01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5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一至二项暂共计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3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粤0104执24704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2-0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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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粤0104执2470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10920.34元及利息(以上述工程款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9327.45元;三、驳回原告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5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391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广东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4-01-26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14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0年11月3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