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070160974Q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小坪西路23号二楼201房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070160974Q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5月28日 |
| 法定代表人 | 陈燕坤 | 营业期限 | 2013年05月28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3月22日 |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小坪西路23号二楼201房 | ||
| 经营范围 | 房屋拆迁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策划创意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 ||
主要人员 (9)
| 周宏钦 |
| 董事 |
| 王楚珠 |
| 董事 |
| 管原 |
| 董事 |
| 陈燕坤 |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 黄健森 |
| 副董事长 |
| 黄展澎 |
| 董事 |
| 黄结华 |
| 监事 |
| 黄超智 |
| 董事 |
| 黎永健 |
| 董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广东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14万人民币 | 714万人民币 |
| 广州市小坪实业有限公司 | - | - | |
| 法人股东 | 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经济联合社 | 286万人民币 | 286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房开证字贰0110555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5-12-11 |
| 结束日期 | 2028-12-11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27279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1-22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停用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85217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9-0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85218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9-0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85216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9-0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 序号 | 6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85215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9-0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 序号 | 7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85219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9-0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 序号 | 8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8521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9-0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 序号 | 9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8521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9-0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2 | A级 | 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0100070160974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7706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7-30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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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770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深圳市同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小坪村项目WF-1地块结构设计优化合同》合同项下的244105.93元,于2025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深圳市同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小坪村项目WF-1地块结构设计优化合同》合同项下的余款244105.93元;二、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深圳市同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小坪村项目WR-1地块结构设计优化合同》地块合同项下的125410.82元;三、本案受理费4968.2元,由原告深圳市同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四、如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则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深圳市同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自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以剩余全部未支付的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及本案的诉讼费4968.2元由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且原告深圳市同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利息、诉讼费用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于2025年5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111民初361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727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7-24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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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727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共计506805.21元的查封、冻结或扣押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诉前调书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728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7-24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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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728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就2020年8月14日签订的《广州佳兆业白云城市广场项目展示区园林景观工程合同》,双方确认全部应付工程款为12,388,147.88元,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8,038,147.88元(含质保金);该和解款项已包括案涉合同项下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未付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工程款。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均由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除本调解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再向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其他费用;二、在2025年4月11日前或本项目(项目名称:领尚花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内小坪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融资居住区)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以孰早为准),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本案和解款项8,038,147.88元。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前,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提供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解除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被保全资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民事裁定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已解除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被保全资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证明材料,并向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金额为8,038,147.88元的发票,如因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提交前述发票导致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迟延的,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迟延付款的责任;三、若在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完毕之前,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或顺丰快递方式向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盖章版《2023年12月广州佳业辉鸿、广州佳宇、广州小坪公司与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互换房产合同》原件,则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未付的和解款项可抵减1,759,288.41元,逾期付款利息以抵减后的应付未付和解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如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签章版合同原件但已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付清和解款项的,则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收齐和解款项后1个工作日内配合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该合同约定房产的网签备案手续(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取前述快递的指定收件信息如下:收件人姓名:L某某;联系电话:15625176795;收件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2号广州宾馆3楼,前述合同原件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或顺丰快递方式送达到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四、本调解协议第一、二、三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了结;五、如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的款项支付义务,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24年4月30日前已产生的利息为847,769.36元,2024年5月1日起的利息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至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就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七、本案案件受理费34,033.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于****年**月**日出生效。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30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083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5-13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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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083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广州天机广告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诉前调确682号等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664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7-17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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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664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上海引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优化设计服务费169220.75元;二、如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能够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履行,则双方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主张权利。如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履行,则原告上海引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剩余款项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11月2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24元,由原告上海引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于2025年6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111民初134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670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7-18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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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670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广州阳光大地房产频道有限公司款项122612.5元及利息(利息以122612.5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广州阳光大地房产频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1元(原告已预交),由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237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恢48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5-08 | 2025-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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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恢48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11民初26343号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1民初263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11执1326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12-20 | 2025-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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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11执1326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12-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0,000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1年10月2日起计算至设计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2.88元,财产保全费646.30元,由被告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682.88元、财产保全费646.30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22816号等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11执176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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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11执176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险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000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云劳人仲案(2023)18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广州市小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833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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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粤0111执833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180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5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