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231232810Y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68号7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231232810Y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1995年10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方壮鑫 | 营业期限 | 1995年10月04日 - 2036年08月1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75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5月21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68号7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酒店管理;建材、装饰材料批发; |
主要人员 (4)
方壮鑫 |
经理,董事 |
方明 |
董事长 |
胡江成 |
监事 |
韩曙光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方圆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75000万人民币 | 75000万人民币 |
普荣国际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3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三亚誉星实业有限公司 | 90% | 1000万元 |
惠州市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0% | 28000万元 |
肇庆松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70% | 7000万元 |
湛江市嘉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
湛江市雍桦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90% | 300万元 |
测评排名 (2)
序号 | 获奖情况 |
1 |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获2024年度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TOP500测评榜单第118名 |
2 |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获2023年度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TOP500测评榜单第75名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19]2094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2-12-18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440111231232810 |
2 | 2020 | A级 |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91440101231232810Y |
3 | 2019 | A级 |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91440101231232810Y |
4 | 2018 | A级 |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91440101231232810Y |
5 | 2017 | A级 |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91440101231232810Y |
6 | 2016 | A级 |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91440101231232810Y |
7 | 2015 | A级 |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440111231232810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5-02-10 |
处罚类型 | 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5)107号 |
处罚事由 | 2024年4月3日,我局收到群众的举报线索,当事人涉嫌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地产广告,要求我局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2024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并于2024年4月份内部检查时自行删除微信公众号相关推文,截至当事人删除时阅读量分别为354、728和989,文章的影响较小。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主观上没有违法宣传的意图,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主动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暂不予立案处理。2024年5月10日,我局再次收到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32810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68号7楼法定代表人:方壮鑫经营范围:房地产业。我局于2025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越市监罚告〔2025〕63号),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于2022年5月、9月和11月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地产广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3〕1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从轻进行处罚。当事人于2022年5月、9月和11月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22.31元(广告设计费用1倍)。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3楼,电话:020-3763467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0-27 |
处罚类型 | (案由):未依法落实整改措施 |
决定文书号 | 穗天人社监字(2023)0313081号 |
处罚事由 | (认定的事实):2023年8月7日,接到许某某投诉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事,就该请况劳监部门依法展开调查,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公司未向我局提交有关证据材料,9月27日,我局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经告知后仍未改正,截至目前,仍未向我局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现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事实有对你公司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现场签收记录等证据证明。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整(¥2000.00元)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罚依据 | 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4)粤0104执25725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11-26 | 2024-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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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4执2572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678000 元及利息(以 338000 元为基数,2023 年 8 月 10 日起至2023 年 11 月 9 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以678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1 月 1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 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875.60 元,由原告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负担348.21 元,由被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5527.39元;财产保全费 4495.60 元,由被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240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4)粤0104执23363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10-29 | 2024-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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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4执2336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 125000 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125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1491.50 元,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50 元,被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41.50 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239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5年10月04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