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23123287XY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路171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23123287XY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1995年09月29日 |
| 法定代表人 | 詹潮州 | 营业期限 | 1995年09月29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6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3月31日 |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路171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服务; | ||
主要人员 (3)
| 罗海会 |
| 董事 |
| 詹潮州 |
| 经理,董事长 |
| 黄芬 |
| 董事 |
股东信息 (16)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深圳市大综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 广州珠光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 法人股东 | 广州珠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丰顺鑫华贸易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2)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广东省桦水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 17% | 1000万元 |
| 广州市中山酒店有限公司 | 96% | 35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07597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8-2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停用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07598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8-2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停用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07596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8-2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停用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07600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8-2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停用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07599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8-2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停用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5-12-11 |
| 处罚类型 | 劳动用工 |
| 决定文书号 | 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1 |
| 处罚事由 | 经查证,你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未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事实。经我局责令改正你单位逾期未履行。现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1)。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1)的要求履行。上述事实有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1)、《劳动保障监察询问调查笔录》、你单位 |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贰万元)。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处罚依据 | 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并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裁量档次。 |
| 序号 | 2 |
| 企业名称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5-11-26 |
| 处罚类型 | 劳动用工 |
| 决定文书号 | 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 |
| 处罚事由 | 案由:我局接举报你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于2025年10月15日到你单位进行调查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你单位逾期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的要求向我局提交劳动用工资料。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的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穗天人社监字〔2025〕0610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处罚依据 | 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并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处罚裁量档次。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2136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11-05 | 2026-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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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2136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11-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诉前调书3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421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6-24 | 2026-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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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421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6-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广州爱卫除四害用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诉前调确21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896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8-27 | 2026-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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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896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穗仲案字第38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421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6-24 | 2026-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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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421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6-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无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1390422元并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于2024年12月15日前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款项1000000元,于2024年12月20日前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390422元,上述款项汇入开户名为上海无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海支行,账号为31682903000871744的账户中;二、如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没有按照上述第一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原告上海无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有权以1754222元为本金,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后,一次性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剩余未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754222元扣除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付金额后的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0.2‰,自2023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上海无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权利义务,在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终结;四、本案受理费8656.9元,由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于2024年1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诉前调书3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465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6-30 | 2026-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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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465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6-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分别以2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3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4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6.50元,财产保全费1971元,由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2,826.50元,财产保全费1971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111民初45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684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7-21 | 2026-0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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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684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173,928元及利息损失(以173,928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2.5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4.23元,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58.33元。财产保全费1446.2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2.12元,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24.16元。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中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L某某多预交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111民初90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396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6-20 | 2026-0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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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396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6-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F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74,200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900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20,358元,被告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542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未履行的当事人应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规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规避、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强制执行产生的执行费用。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203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6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5年09月29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