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618755886F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618755886F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作) | 成立日期 | 1993年03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何建信 | 营业期限 | 1993年03月20日 - 2038年03月2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15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5月29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
主要人员 (8)
何建信 |
经理 |
何建梁 |
董事 |
刘刚 |
董事 |
卢梅英 |
监事 |
张建丽 |
监事 |
林绰浩 |
董事长 |
洪章易 |
董事 |
范志坚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法人股东 |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6500万人民币 | 65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 | - | - |
法人股东 | 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 | 15000万人民币 | 1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393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许可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颐和盛世花园20栋(自编号D2-1)项目,本期预售总建筑面积:8189.6000平方米,80套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2640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26398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9707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281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32599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804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27241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32600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9708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8047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391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2816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281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804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9709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9710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3915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804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8045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9706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2819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2817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281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2818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2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8041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2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391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2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32597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2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391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8040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2815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32598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9711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9705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8046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32601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3260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7970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32706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0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4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32707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0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0101618755886F |
2 | 2019 | A级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0101618755886F |
3 | 2018 | A级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0101618755886F |
4 | 2014 | A级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0100618755886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3237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15 | 2024-08-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323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6-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962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一审:(2019)粤民初34号】的内容。 |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最高法民终9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11执624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6-14 | 2024-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1执624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认购单元情况:颐和盛世F区25栋1101房住宅,建筑面积132.84平方米;该房地产价格2122067元,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优惠后总房价1743894元;付款计划:一次性付款,乙方于签署认购书时交付定金20000元。注:该房地产为乙方于广州内首次置业,房地产为精装交楼等。同年8月15日,W某某(乙方,买方)与东湛公司(甲方,卖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作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20170994,核发机关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该房屋地址位于:花都区炭步镇文二村颐和盛世花园五街28号25栋1101房,结构为钢筋混凝土;乙方购买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32.84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为104.35平方米,该商品房总价款为1743894元;在2018年4月29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甲方须将经过甲方、施工方、监理方和设计方四方共同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鉴于广州实行限购令政策,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暂时不能签订广州市房管局规定的网签合同版本及办理备案手续,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对该商品房只有使用权;如果在广州市取消限购政策后,乙方应在十天内同甲方签订广州市房管局规定的网签合同版本。否则,乙方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三十日,甲方享有解除本协议的权利,且乙方按总房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等。-10-涉案房屋即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花园F区颐和盛世五街28号(25栋)11层1101房屋,于2018年11月14日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抵押设立时间为2017年7月17日,抵押权人为交行五羊支行,抵押人为东湛公司,债权数额为30000万元;于2018年11月29日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抵押设立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抵押权人为珠江公司,抵押人为东湛公司,债权数额为33500万元。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原审法院核实涉案房屋是否具备办理网签手续条件等情况的复函显示,涉案房屋属于颐和盛世F区,该项目未建成的情况属实。如预售房屋不存在抵押障碍的情况,虽未办理大确权,但不影响其办理网签,可以办理网签手续。一手房屋网签是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购房合意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其密匙登录“阳光家缘”网站为购房人办理相关签约手续,网签合约由当事人自行持有。如一方拒不协助办理网签手续的,根据现行的各项政策法规,没有行政强制手段要求其办理网签。原审诉讼中,W某某和东湛公司均确认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尚未竣工验收。W某某陈述其付款情况如下:Y某某的儿子与颐和公司的员工的高层有合作关系,颐和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资金,Y某某就出借650万元给颐和公司,后颐和公司没有办法偿还本息,就以东湛公司开发的颐和盛世的涉案房屋抵债,冲抵的金额为1743894元,Y某某是W某某的母亲。W某某就此提交收款收据、申请报告、授权-11-委托书、对账单、借款合同、收款委托函等以证明其陈述。东湛公司确认其已经收齐涉案房屋的房款,是颐和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30日、3月28日、4月3日支付给东湛公司的代理人广州颐和房屋策划代理有限公司1228767元、15127元、500000元,东湛公司就此提交付款回单。2021年11月20日,东湛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W某某使用。原审诉讼中,W某某陈述:其签订认购书和协议书时具备购房资格,其具备广州市户籍,名下有一套房屋,其是消费者购房人,虽已有一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面积仍属于满足居住。W某某向原审法院提交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购房资格证明》及其名下的广州市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显示,截至2022年4月29日止,W某某具备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住房购买资格。W某某及C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有一套建筑面积128.6421平方米的房屋。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将名称变更为珠江公司。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的规定,本案属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W某某与东湛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的《颐和盛世认购书》和《协议书》明确约定了交易数量、标的、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双方就涉案房屋成立房屋买卖关系。上述《颐和盛-12-世认购书》和《协议书》是W某某与东湛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签订认购书和协议书后,W某某已向东湛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但涉案房屋上设定了有珠江公司、交行五羊支行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现W某某以涉案房屋的买受人主张东湛公司、珠江公司、交行五羊支行涂销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表明,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尚未竣工验收,亦无确权登记,目前涉案房屋尚不具备办证条件。在涉案房屋尚不具备办证条件的情况下,涉案房屋上设置的抵押权尚不属造成涉案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客观障碍。其次,涉案房屋已经被东湛公司抵押给交行五羊支行及珠江公司,由于W某某购买涉案房屋后并未办理网签手续,且涉案房屋在设立抵押时未交付给W某某,珠江公司及交行五羊支行从外观上难以判断涉案房屋已经出售他人,在W某某未能另案诉讼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交行五羊支行、珠江公司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应予承认并保护。再次,W某某并非消费者购房人。按照W某某自述,其是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购买涉案房屋,且购房时其家庭名下有一套住宅用房。最后,W某某和东湛公司均未举证证明在签订该认购书之时双方就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及办理网签手续存在何种障碍。现有证据未能反映W某某在签订该认购书后曾积极敦促东湛公司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及时办理涉案房屋的网签手续,可见,W某某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存在过错,未能与东湛公司签订网签合同,导致涉案房屋被再次抵押给交行五羊支行、珠江公司,理应承担-13-相应后果。综上,W某某要求涂销涉案房屋的抵押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W某某要求东湛公司配合网签广州市房管局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问题。由于办理网签手续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且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显示,办理网签手续无法通过强制手段办理,W某某的该项诉请不具可执行性,对W某某的该项诉请予以驳回。关于W某某要求东湛公司支付因延迟交楼造成的损失30000元的问题。根据W某某与东湛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东湛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W某某交付涉案房屋,但东湛公司至2021年11月才交付,已构成违约。虽双方签订的《颐和盛世认购书》和《协议书》对于东湛公司逾期交房未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现W某某要求东湛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截至目前东湛公司逾期交付涉案房屋的时间已经逾期一年有余,结合W某某已向东湛公司支付完全部购房款的情况,W某某主张东湛公司支付逾期交房损失30000元合理,予以采纳。交行五羊支行申请追加的Y某某并非涉案合同的相对方,与本案纠纷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对此不予准许。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于2022年6月28日判决-14-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损失30000元;二、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经二审审查,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是珠江公司、交行五羊支行应否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东湛公司应否在抵押登记涂销后与W某某办理网签合同手续。W某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消费性购房者的物权期待权,可对抗珠江公司及交行五羊支行享有的抵押权为由,诉请珠江公司及交行五羊支行协助涂销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对此,本院认为,其一,W某某不属于需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消费者。W某某在原审中确认,其向东湛公司购买涉案房屋之时,其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且其系基于以房抵债的事由与东湛公司签订涉案《颐和盛世认购书》和《协议书》,证实其并非为满足基本居住需求而购买涉案房屋。其二,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交行五羊支行及珠江公司构成非善意取得抵押权。在交行五羊支行及珠江公司与东湛公司办理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之时,涉案房屋上并不存在网签登记,W某某也未实际占有涉案房屋,无证据反映交行五羊支行及珠江公司系在明知或应知W某某已认购涉案房屋的情况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另,交行五羊支行取得涉案房屋抵押登记的时间系在W某某与东湛公司签订涉案《颐和盛世认购书》之前。其三,涉案房屋目前存在的抵押登记不构成-15-W某某实现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目的的现实障碍。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复函,涉案房屋所属颐和盛世F区项目目前尚未建成,尚不具备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条件,故无论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是否涂销,均不会对W某某向东湛公司行使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合同权利构成实质影响。综上,W某某诉请交行五羊支行、珠江公司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对此予以驳回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对于W某某诉请东湛公司办理网签手续一项,因办理网签手续涉及合同订立事项,依缔约自由原则,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应通过法院判决处理,故原审判决驳回W某某的该项诉请亦无不当,亦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W某某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16-(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民终21324号等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04执恢488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04执恢48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与申请执行书一致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399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1089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1089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1民初55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515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15 | 2023-0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执515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最高院作出并生效的(2021)最高法民终962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一审:(2019)粤民初34号民事判决},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共欠缴诉讼费2494981.58元,本院民四庭移送执行。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民初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粤0106执28528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12-09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1)粤0106执2852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19151485.8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6民初214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11执1328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08-22 | 2022-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11执1328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众意唯高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广告服务费21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8元、财产保全费1705元(原告深圳市众意唯高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其所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156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粤0111执548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2-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1)粤0111执548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的《颐和地产集团战略合作协议书》、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的《颐和地产集团战略合作补充协议》、于2014年12月12日签订的《颐和地产集团商品房价款抵付宣传代理推广保底费合同》、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的《颐和地产集团商品房价款抵付宣传代理推广保底费合同》;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偿还广告费5072137元;三、驳回原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304.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157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11执852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06-08 | 2022-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11执852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在〔2020〕粤0111执7034号案中停止执行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12号(颐和盛世花园N-4栋)101房并解除查封。本案受理费50888元,由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1民初21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11执478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03-03 | 2022-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11执478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申请执行书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民终192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11执177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01-13 | 2022-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11执177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95900元、违约金1918元及诉讼受理费1122.73元,合计98940.73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1民初287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11执699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05-06 | 2022-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11执699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东湛公司向粤路公司偿还服务合同费435000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东湛公司向粤路公司支付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43097.32元(自2021年1月21日起,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2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粤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91元、财产保全费3910元,由东湛公司负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东湛公司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向一审法院交纳。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粤路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发票9张,拟证明东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粤路公司已开票金额大于东湛公司支付数额,粤路公司已开票未收款金额为135000元,粤路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东湛公司履行了开具发票的义务。2.发票签收表(2013年首签的两份)、发票签收表(2014年续签的两份),拟证明东湛公司已实际签收粤路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签收表上的“合同号”一栏已明确列明每张发票对应的合同及具体合同的第几期付款,粤路公司在开具发票前有关开票金额及对应的合同已征得东湛公司同意,且东湛公司在签收发票时对对应的合同、发票对应的第几期付款金额并无异议。经质证,东湛公司意见如下:对证据1,除对号码为03279451的发票“三性”不予认可外,对其他发票的“三性”均予以认可,但不同意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该证据恰好证明双方交易是以粤路公司先开票、东湛公司后付款的形式进行,与合同约定相符。因此当粤路公司未按时足额开具发票时,东湛公司有权拒绝或延期支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东湛公司未实际收到号码为03279451的发票。对证据2、3的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不同意其证明内容。二审查明以下事实:(一)欠付广告服务费数额及付款情况一审庭审中,东湛公司称除诉讼时效主张外,确认案涉四份合同项下未付的服务费数额为43.5万元。二审中,东湛公司主张其已支付广告服务费36.5万元,因此合同一已清偿完毕,合同二、四已超过诉讼时效,合同三剩余3.5万未支付,该3.5万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粤路公司称,合同二、四分别是合同一、三的续签合同,合同期限均至2015年9月29日止,应视为到期时间相同的债务,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不足以全部清偿时应按比例抵充。(二)关于粤路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及对应合同情况二审中,粤路公司开具发票对应的合同及付款期限如下图,所涉发票均有签收记录(包括号码为03279451的发票):序号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开票金额对应合同对应合同约定的付款期12013/8/230040993590000佛山一环第一份合同第一期(45000元)、第二期(45000元)22013/8/230040993625000金沙洲第一份合同第一期(25000元)32013/8/230040993775000金沙洲第一份合同第二期(75000元)42013/10/220040993845000佛山一环第一份合同第三期(45000元)52013/10/220040993975000金沙洲第一份合同第三期(75000元)62014/1/260327945115000佛山一环第一份合同第四期(15000元)72015/7/210494293425000金沙洲第二份合同第一期(25000元)82015/9/230494293990000佛山一环第二份合同第一至第四期(共150000元)92015/9/230494294060000佛山一环第二份合同(三)案涉合同有关开具发票及违约金的约定案涉四份《颐和盛世项目广告代理合同》第2.2.6条均约定,乙方(即粤路公司)向甲方(即东湛公司)收取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税项,并须于甲方付款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开具正式、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延期支付。佛山一环第一份合同第7.4条约定,在乙方如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须按约定如期付款。每逾期一天的,甲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赔偿应付未付款额的滞纳金。佛山一环第二份合同第6.2条约定,在乙方如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须按约定如期付款。每逾期一天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金沙洲第一、二份合同均在第6.2条约定,在乙方如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需按约定如期付款。每逾期一天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一)粤路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如果未超过诉讼时效,东湛公司是否应向粤路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计算标准。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东湛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四份合同系不同的独立合同,东湛公司支付款项应视为是对合同一、三的付款,但案涉四份合同分别系就两个地段的广告牌制作而签订,属于对同一事项连续签订的合同;东湛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陆续、分期向粤路公司支付案涉合同款项,而其转账凭证上并未明确每笔款项具体对应的合同及付款期,说明东湛公司在履行案涉合同过程中并未对案涉四份合同对应款项作出明确区分,故其该项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认定东湛公司在合同期满后自行作出分期履行的行为,视为同意履行合同义务,诉讼时效依法中断,粤路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东湛公司主张其支付的36.5万元广告服务费系支付合同一、三的款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到期时间相同的债务,粤路公司主张按比例清偿,于法有据,一审予以采信,亦无不当。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现案涉广告牌均已制作发布完毕,且东湛公司确认案涉四份合同项下仍欠付43.5万元广告服务费,东湛公司上诉主张粤路公司未开具全部广告服务费发票,因此其有权拒绝付款,但粤路公司在本案中已经开具50万元发票,东湛公司却仅支付36.5万元款项,且大部分款项并未按期支付,说明双方已经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正常的交易流程,在开具发票仅为合同附随义务的情况下,东湛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于理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令东湛公司应支付粤路公司广告服务费43.5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案涉违约金的计算,第一,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依据案涉四份合同约定,粤路公司须于东湛公司付款前7个工作日开具发票,否则,东湛有权不予支付或延期支付。就粤路公司开具发票情况来看,粤路公司并未均在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的前7个工作日开具相应发票,因此对于粤路公司已开具发票部分的服务费,应按照合同约定从开具发票的第8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当期未付款项的违约金,一审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起计算违约金,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予以纠正。第二,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虽佛山一环第二份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总价款万分之二每天的标准计算,但粤路公司自行调整为按应付款万分之二每天计算,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审就已开具发票部分所认定的违约金利率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第三,关于粤路公司尚未开具发票部分服务费的违约金,东湛公司上诉主张粤路公司未开具发票故其无需支付违约金,但如前所述,双方已经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正常的交易流程,在开具发票仅为合同附随义务的情况下,一审判令该部分款项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经于2019年8月20日取消,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审有关自2021年1月21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有关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件)。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合同签订及履行发生在2013至2018年期间,故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年**月**日出生民法典施行前,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适用民法典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东湛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上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佛山粤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28472.82元(自2021年1月21日起,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2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被上诉人佛山粤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91元、财产保全费3910元,由上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03元,被上诉人佛山粤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上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向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0.97元,由上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353元,被上诉人佛山粤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27.9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民终192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11执7276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05-12 | 2022-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11执727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博媒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支付1700041元广告费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12月29日的违约金为302201.64元,自2020年12月30日起,违约金以1700041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广东博媒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其所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1民初40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11执2155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01-19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11执215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Z某某、Y某某向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25万元;二、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购房款足额付清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第三人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Z某某、Y某某办理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文二村颐和盛世五街16号1602房的涂销抵押手续;三、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涂销抵押义务完成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Z某某、Y某某办理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文二村颐和盛世五街16号1602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四、驳回原告Z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53元,由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1民初5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11执3256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01-26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11执325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丰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居间报酬422033.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22033.26元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6月19日起计至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丰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020元,由原告广州丰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790.76元,由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29.2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丰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96.76元,由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3.2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丰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213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1)粤0111执1872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12-17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1)粤0111执1872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1-1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办理过户登记损失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3.75元,共计10043.75元(迟延履行期间从2021年9月14日起暂计至2021年10月8日)。2、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1民初197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1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3年03月20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