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661821252B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富力盈信大厦3102A房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661821252B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7年05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潘伟明 | 营业期限 | 2007年05月2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7月13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富力盈信大厦3102A房 | ||
经营范围 |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物业管理;农业技术开发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五金产品批发;建材、装饰材料批发; |
主要人员 (2)
潘伟明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陈伟红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陈伟红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潘伟明 | 45000万人民币 | 450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陈伟红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潘伟明 | 45000万人民币 | 4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潘伟明 |
企业对外关系 (9)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 5% | 5018万元 |
福晟建设有限公司 | 100% | 100000万元 |
天津钱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 | 749万元 |
深圳市阳明书苑教育有限公司 | 80% | 800万元 |
广州福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执802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04 | 2024-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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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执802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民初14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湘0103执3359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0-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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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0103执3359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J某某与被告广东联谊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钱隆樽品13套商铺二手房整销合同》于2020年11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联谊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退还首付款1 371 705.8元并支付违约金685 852.92元; 三、被告广东联谊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律师费20 000元; 四、被告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联谊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 8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 830元,由被告广东联谊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103民初99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湘0103执3360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0-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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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0103执3360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J某某与被告广州大隆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钱隆樽品8套商铺二手房整销合同》于2020年11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大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退还首付款1 156 554.6元并支付违约金578 277.32元; 三、被告广州大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律师费20 000元; 四、被告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大隆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 4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 432元,由被告广州大隆投资有限公司、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103民初99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执恢15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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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执恢15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回购本金人民币300,000,000元;2、 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截至提前回购日应付未付回购溢价共计人民币15,910,416.67元,计算方法:(1)人民币200,000,000元×11.50%×自2020年6月14日(不含)起至2020年6月20日(含)期间天数÷360=人民币383,333.33元;(2)人民币100,000,000元×14.50%×自2020年6月14日(不含)起至2020年6月20日(含)期间天数÷360=人民币241,666.67元;(3)人民币300,000,000元×14.50%×自2020年6月20日(不含)起至2020年9月14日(含)期间天数÷360=人民币10,391,666.67元;(4)人民币300,000,000元×21.75%×自2020年9月15日(含)起至2020年10月12日(不含)期间天数÷360=人民币4,893,750.00元;3、 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应付逾期回购溢价违约金(自2020年9月15日起算,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12日为人民币181,127.97元),计算公式:每日逾期回购溢价违约金= [当日应付未付回购溢价金额+截止当日计算出的每日逾期回购溢价违约金之和(不含当日逾期回购溢价违约金金额)] ×21.75%÷360;4、 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金,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为人民币3,000,000元,计算方式:自2020年7月14日起算,需计算至被申请执行人一、被申请执行人三实际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月止,每月为人民币1,000,000元;5、 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回购本金违约金,自2020年10月12日(含)起至应付款项全部偿付之日(不含),计算公式:每日回购溢价=人民币300,000,000元×21.75%÷360;6、 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因提起公证执行、强制执行而发生的公证费人民币200,000元、律师费人民币250,000元、强制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7、 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一质押的被申请执行人三51%股权以及被申请执行人三抵押的粤(2019)东莞不动产权第01615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由被申请执行人二、被申请执行人三对第1-6项申请事项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四、被申请执行人五对第1-6项申请事项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黄证执字第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589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0-25 | 2023-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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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589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18福晟02”债券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及其利息(以债券本金余额2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计算,自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利息为人民币18743561.64元); 2.被执行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18福晟03”债券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及其利息(以债券本金余额2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计算,自2019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利息为17531506.85元); 以上各项暂计【437246501.49】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厦鹭证执字第9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1执589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0-25 | 2023-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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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执589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的内容: 1.被执行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债券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并支付债券利息【以债券本金余额(现余额为2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计算,自2020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含当日)债券利息为人民币13420273.97元】; 2.被执行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人民币468867元等); 以上各项暂计【213889140.97】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厦鹭证执字第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浙01执91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3-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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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1执9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申报财产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1民初11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 (2020)粤01执465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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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0)粤01执465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回购本金人民币300,000,000元; 2、 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截至提前回购日应付未付回购溢价共计人民币15,910,416.67元,计算方法: (1)人民币200,000,000元×11.50%×自2020年6月14日(不含)起至2020年6月20日(含)期间天数÷360=人民币383,333.33元; (2)人民币100,000,000元×14.50%×自2020年6月14日(不含)起至2020年6月20日(含)期间天数÷360=人民币241,666.67元; (3)人民币300,000,000元×14.50%×自2020年6月20日(不含)起至2020年9月14日(含)期间天数÷360=人民币10,391,666.67元; (4)人民币300,000,000元×21.75%×自2020年9月15日(含)起至2020年10月12日(不含)期间天数÷360=人民币4,893,750.00元; 3、 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应付逾期回购溢价违约金(自2020年9月15日起算,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12日为人民币181,127.97元),计算公式:每日逾期回购溢价违约金= [当日应付未付回购溢价金额+截止当日计算出的每日逾期回购溢价违约金之和(不含当日逾期回购溢价违约金金额)] ×21.75%÷360; 4、 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金,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为人民币3,000,000元,计算方式:自2020年7月14日起算,需计算至被申请执行人一、被申请执行人三实际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月止,每月为人民币1,000,000元; 5、 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回购本金违约金,自2020年10月12日(含)起至应付款项全部偿付之日(不含),计算公式:每日回购溢价=人民币300,000,000元×21.75%÷360; 6、 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因提起公证执行、强制执行而发生的公证费人民币200,000元、律师费人民币250,000元、强制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7、 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一质押的被申请执行人三51%股权以及被申请执行人三抵押的粤(2019)东莞不动产权第01615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由被申请执行人二、被申请执行人三对第1-6项申请事项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四、被申请执行人五对第1-6项申请事项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黄证执字第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05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