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28232939L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时代地产27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28232939L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1年05月09日 |
法定代表人 | 谢源 | 营业期限 | 2001年05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83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2月20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时代地产27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主题公园,别墅除外);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
主要人员 (4)
周佳民 |
董事 |
廖发枝 |
董事 |
谢源 |
经理,董事长 |
黎燕明 |
监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其他投资者 | 香港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 83000万美元 | 83000万美元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佛冈中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51% | 833万元 |
清远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0% | 65600万元 |
惠州市时代恺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肇庆市东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500万元 |
佛山市时代冠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0% | 10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一级 | 建开企[2021]2293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4-08-24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4 | A级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40111728232939 |
2 | 2023 | A级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40111728232939 |
3 | 2022 | A级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40111728232939 |
4 | 2020 | A级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728232939L |
5 | 2015 | A级 | 广州市时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440111728232939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04执3799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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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104执379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本协议所指“跟投代理”,指甲方将向标的公司的投资支付予乙方,由乙方以其个人名义向合伙企业出资,持有该跟投资金所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再由合伙企业向标的公司投资,待标的公司返还投资及分配利润后,乙方向甲方返还投资并支付投资收益的委托代理行为。4.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按照《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2020修订版)》收回投资、支付配资利息、取得投资收益或支付亏损金额之日止。5.甲方应于2020年6月18日前,向乙方支付跟投资金,即30000元。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跟投资金之日起30日内,办妥向合伙企业出资手续,并向甲方开具收据。6.返还投资、支付投资收益及亏损清算的条件与计算方式,均按照《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2020修订版)》执行。乙方应于收到合伙企业返还的投资或分配的税后收益后30日内,向甲方返还投资或支付投资收益。若项目产生亏损,甲方需按权益比例承担亏损份额,含本金权益及配资权益,若亏损金额大于本金,甲方应于乙方指定日期内支付亏损差额部分款项,若甲方逾期未支付,甲方同意,公司有权在甲方工资及各类奖金中先行抵扣。7.对于乙方的代理行为,甲方无需支付费用;对于合伙企业因正常经营及向标的公司投资所产生的经营支出,及乙方因代理行为产生的义务与责任,由甲方按照乙方代持的财产份额承担。-12-陈明劲已于2020年5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30000元给岑兆雄。另查明,陈明劲原是宣宗公司的职工。宣宗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离职证明》,内容为:陈明劲从2014年6月6日至2021年5月12日在我司前期开发中心部门任城市更新总监一职,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21年5月13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已完成所有离职手续办理。本案诉讼中,岑兆雄确认其收到陈明劲支付的跟投款,确认陈明劲是跟投管理方案中强制跟投人员。岑兆雄、时代控股公司确认岑兆雄是时代控股公司的副董事长。岑兆雄、时代控股公司、宣宗公司、隆武公司称:与陈明劲签订跟投代理协议,是岑兆雄的个人行为。陈明劲回应称:我在宣宗公司担任的是投资业务负责人,投资拓展部经理一职,属于跟投管理方案中第四条的强制跟投人员。另外该方案第六条也规定了若在项目跟投启动后两周内未完成资金注入,需要向公司支付罚息。当公司要求我与岑兆雄签订跟投代理协议时,我由于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才迫不得已同意出资跟投项目,结合岑兆雄在被告时代控股公司担任的职位以及在多个关联公司所任职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可以证明,岑兆雄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他的行为是代表被告时代控股公司、宣宗公司、隆武公司的职务行为。陈明劲另表示:我于2021年5月12日从宣宗公司离职,根据《时代地产项目跟投管理方案》第九条退出机制的规定,员工离职时本金需全部退还,但我离职时四被告并未退还跟投款,故陈明劲插入[张一扬]:陈明劲插入[张一扬]:陈明劲插入[张一扬]:陈明劲插入[张一扬]:陈明劲插入[张一扬]:岑兆雄、时代控股公司、宣宗公司、隆武公司插入[张一扬]:-13-从2021年5月12日起计算该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岑兆雄就其答辩,提交了项目跟投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4月制订的《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陈明劲的离职申请审批流程表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案涉《跟投代理协议》是陈明劲作为委托人、甲方与岑兆雄个人作为代理人、乙方签订的,但从该《跟投代理协议》中“甲方知悉并同意按照《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2020修订版)》参与隆武公司开发的时代著作(广州)项目(地块名从化莱泰项目)的跟投,并自愿通过委托乙方代理的方式投资”、“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按照《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2020修订版)》收回投资、支付配资利息、取得投资收益或支付亏损金额之日止”、“返还投资、支付投资收益及亏损清算的条件与计算方式,均按照《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2020修订版)》执行”等相关内容,以及2020年3月公布执行的《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中“城市公司成立‘城市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用于本公司跟投资金注入。原则上由集团强制跟投的部分高管担任集团有限合伙企业的GP、由被跟投项目所属城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城市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GP,由其他跟投人员推举至少1名具有公信力的员工担任LP,跟投员工其签署代持协议,委托其代持投资”的内容和该方案中对“跟投人员”、“跟投资金”、“跟投额度”等一系列的要求,结合陈明劲是该方案中的“强制跟投人员”、岑兆雄是该方案中时代控股公司的副”“插入[张一扬]:”“插入[张一扬]:”“插入[张一扬]:”“插入[张一扬]:-14-董事长来看,陈明劲与岑兆雄签订案涉《跟投代理协议》并予以履行的行为,实质是两人在执行上述《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陈明劲主张岑兆雄的相关行为是其职务行为,一审法院予以采纳。鉴于各方的行为均是在执行上述《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故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应按上述《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的规定来确定。至于岑兆雄抗辩主张本案应根据2021年制订的《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来处理。因其与陈明劲签订《跟投代理协议》是在2020年6月16日,双方执行的是2020年3月制订的《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并以此为据来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如适用2021年制订的《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来处理因该协议产生的纠纷,显然有违诚信原则、公平原则,一审法院不予采纳。2020年3月制订的《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规定,“退出机制,离职、死亡必须退出,本金全部退还,跟投权益由公司回购”。宣宗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的《离职证明》证实,宣宗公司与陈明劲于2021年5月13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据此,陈明劲现诉请返还其跟投款30000元,符合上述《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对方未按期退款,陈明劲并要求计付该款利息,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其劳动关系正式解除之日即2021年5月13日起算。根据上述《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15-规定,案涉跟投款是由时代控股公司负责退还。陈明劲还要求岑兆雄、宣宗公司、隆武公司共同承担退还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陈明劲退还跟投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13日起计至上述款项退还之日止)。二、驳回陈明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6.63元,由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当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gt;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16-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持续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后,故依据上述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2017年6月制订的《时代地产项目跟投管理方案》第二条约定:“由集团强制跟投的部分高管担任集团有限合伙企业的GP、由被跟投项目所属城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城市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GP,由其他跟投人员推举至少1名具有公信力的员工担任LP,跟投员工其签署代持协议,委托其代持投资。”明确了由时代控股公司的高管、城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具有公信力的员工与跟投员工签署代持协议,委托跟投主体代持。岑兆雄时任时代控股公司的副董事长,可根据上述协议约定与跟投员工签订代持协议并委托岑兆雄代持。岑兆雄又与陈明劲签订《跟投代理协议》,明确陈明劲根据《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参与项目跟投,委托岑兆雄代理投资。岑兆雄作为受托人,在委托人陈明劲授权范围内,参与《时代地产项目跟投管理方案》,故2017年6月制订的《时代地产项目跟投管理方案》约束时代控股公司、陈明劲。应插入[张一扬]:2020插入[张一扬]:3插入[张一扬]:于2020年6月16日插入[张一扬]:字体:(默认)TimesNewRoman,字体颜色:自动设置,非加宽量/紧缩量,字距调整:三号设置格式[张一扬]:2020年3月插入[张一扬]:-17-2017年6月制订的《时代地产项目跟投管理方案》规定,“退出机制,离职、死亡必须退出,本金全部退还,跟投权益由公司回购”。宣宗公司与陈明劲于2021年5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故时代控股公司应根据上述约定退还投资款给陈明劲。一审判决认定时代控股公司负有案涉投资款返还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时代控股公司主张本案应根据2021年制订的《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认定双方法律关系。本案双方签约时双方执行的是2017年6月制订的《时代地产项目跟投管理方案》,无证据证实双方另行确认履行2021年制订的《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时代控股公司主张适用2021年制订的《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时代控股公司上诉主张陈明劲应支付跟投配资款项利息,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综上所述,时代控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20年3月插入[张一扬]:,插入[张一扬]:2020年3月插入[张一扬]:行距:单倍行距,调整中文与数字的间距,调整中文与西文文字的间距,定义网格后自动调整右缩进设置格式[张一扬]:-18-本判决为终审判决。-19-(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53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04执3845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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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104执384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本协议所指“跟投代理”,指甲方将向标的公司的投资支付予乙方,由乙方以其个人名义向合伙企业出资,持有该跟投资金所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再由合伙企业向标的公司投资,待标的公司返还投资及分配利润后,乙方向甲方返还投资并支付投资收益的委托代理行为。4.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按照《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2020修订版)》收回投资、支付配资利息、取得投资收益或支付亏损金额之日止。5.甲方应于2020年6月18日前,向乙方支付跟投资金,即30000元。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跟投资金之日起30日内,办妥向合伙企业出资手续,并向甲方开具收据。6.返还投资、支付投资收益及亏损清算的条件与计算方式,均按照《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2020修订版)》执行。乙方应于收到合伙企业返还的投资或分配的税后收益后30日内,向甲方返还投资或支付投资收益。若项目产生亏损,甲方需按权益比例承担亏损份额,含本金权益及配资权益,若亏损金额大于本金,甲方应于乙方指定日期内支付亏损差额部分款项,若甲方逾期未支付,甲方同意,公司有权在甲方工资及各类奖金中先行抵扣。7.对于乙方的代理行为,甲方无需支付费用;对于合伙企业因正常经营及向标的公司投资所产生的经营支出,及乙方因代理行为产生的义务与责任,由甲方按照乙方代持的财产份额承担。-12-陈明劲已于2020年5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30000元给岑兆雄。另查明,陈明劲原是宣宗公司的职工。宣宗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离职证明》,内容为:陈明劲从2014年6月6日至2021年5月12日在我司前期开发中心部门任城市更新总监一职,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21年5月13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已完成所有离职手续办理。本案诉讼中,岑兆雄确认其收到陈明劲支付的跟投款,确认陈明劲是跟投管理方案中强制跟投人员。岑兆雄、时代控股公司确认岑兆雄是时代控股公司的副董事长。岑兆雄、时代控股公司、宣宗公司、隆武公司称:与陈明劲签订跟投代理协议,是岑兆雄的个人行为。陈明劲回应称:我在宣宗公司担任的是投资业务负责人,投资拓展部经理一职,属于跟投管理方案中第四条的强制跟投人员。另外该方案第六条也规定了若在项目跟投启动后两周内未完成资金注入,需要向公司支付罚息。当公司要求我与岑兆雄签订跟投代理协议时,我由于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才迫不得已同意出资跟投项目,结合岑兆雄在被告时代控股公司担任的职位以及在多个关联公司所任职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可以证明,岑兆雄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他的行为是代表被告时代控股公司、宣宗公司、隆武公司的职务行为。陈明劲另表示:我于2021年5月12日从宣宗公司离职,根据《时代地产项目跟投管理方案》第九条退出机制的规定,员工离职时本金需全部退还,但我离职时四被告并未退还跟投款,故陈明劲插入[张一扬]:陈明劲插入[张一扬]:陈明劲插入[张一扬]:陈明劲插入[张一扬]:陈明劲插入[张一扬]:岑兆雄、时代控股公司、宣宗公司、隆武公司插入[张一扬]:-13-从2021年5月12日起计算该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岑兆雄就其答辩,提交了项目跟投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4月制订的《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陈明劲的离职申请审批流程表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案涉《跟投代理协议》是陈明劲作为委托人、甲方与岑兆雄个人作为代理人、乙方签订的,但从该《跟投代理协议》中“甲方知悉并同意按照《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2020修订版)》参与隆武公司开发的时代著作(广州)项目(地块名从化莱泰项目)的跟投,并自愿通过委托乙方代理的方式投资”、“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按照《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2020修订版)》收回投资、支付配资利息、取得投资收益或支付亏损金额之日止”、“返还投资、支付投资收益及亏损清算的条件与计算方式,均按照《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2020修订版)》执行”等相关内容,以及2020年3月公布执行的《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中“城市公司成立‘城市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用于本公司跟投资金注入。原则上由集团强制跟投的部分高管担任集团有限合伙企业的GP、由被跟投项目所属城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城市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GP,由其他跟投人员推举至少1名具有公信力的员工担任LP,跟投员工其签署代持协议,委托其代持投资”的内容和该方案中对“跟投人员”、“跟投资金”、“跟投额度”等一系列的要求,结合陈明劲是该方案中的“强制跟投人员”、岑兆雄是该方案中时代控股公司的副”“插入[张一扬]:”“插入[张一扬]:”“插入[张一扬]:”“插入[张一扬]:-14-董事长来看,陈明劲与岑兆雄签订案涉《跟投代理协议》并予以履行的行为,实质是两人在执行上述《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陈明劲主张岑兆雄的相关行为是其职务行为,一审法院予以采纳。鉴于各方的行为均是在执行上述《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故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应按上述《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的规定来确定。至于岑兆雄抗辩主张本案应根据2021年制订的《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来处理。因其与陈明劲签订《跟投代理协议》是在2020年6月16日,双方执行的是2020年3月制订的《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并以此为据来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如适用2021年制订的《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来处理因该协议产生的纠纷,显然有违诚信原则、公平原则,一审法院不予采纳。2020年3月制订的《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规定,“退出机制,离职、死亡必须退出,本金全部退还,跟投权益由公司回购”。宣宗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的《离职证明》证实,宣宗公司与陈明劲于2021年5月13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据此,陈明劲现诉请返还其跟投款30000元,符合上述《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对方未按期退款,陈明劲并要求计付该款利息,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其劳动关系正式解除之日即2021年5月13日起算。根据上述《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15-规定,案涉跟投款是由时代控股公司负责退还。陈明劲还要求岑兆雄、宣宗公司、隆武公司共同承担退还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陈明劲退还跟投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13日起计至上述款项退还之日止)。二、驳回陈明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6.63元,由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当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gt;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16-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持续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后,故依据上述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2017年6月制订的《时代地产项目跟投管理方案》第二条约定:“由集团强制跟投的部分高管担任集团有限合伙企业的GP、由被跟投项目所属城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城市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GP,由其他跟投人员推举至少1名具有公信力的员工担任LP,跟投员工其签署代持协议,委托其代持投资。”明确了由时代控股公司的高管、城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具有公信力的员工与跟投员工签署代持协议,委托跟投主体代持。岑兆雄时任时代控股公司的副董事长,可根据上述协议约定与跟投员工签订代持协议并委托岑兆雄代持。岑兆雄又与陈明劲签订《跟投代理协议》,明确陈明劲根据《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参与项目跟投,委托岑兆雄代理投资。岑兆雄作为受托人,在委托人陈明劲授权范围内,参与《时代地产项目跟投管理方案》,故2017年6月制订的《时代地产项目跟投管理方案》约束时代控股公司、陈明劲。应插入[张一扬]:2020插入[张一扬]:3插入[张一扬]:于2020年6月16日插入[张一扬]:字体:(默认)TimesNewRoman,字体颜色:自动设置,非加宽量/紧缩量,字距调整:三号设置格式[张一扬]:2020年3月插入[张一扬]:-17-2017年6月制订的《时代地产项目跟投管理方案》规定,“退出机制,离职、死亡必须退出,本金全部退还,跟投权益由公司回购”。宣宗公司与陈明劲于2021年5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故时代控股公司应根据上述约定退还投资款给陈明劲。一审判决认定时代控股公司负有案涉投资款返还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时代控股公司主张本案应根据2021年制订的《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认定双方法律关系。本案双方签约时双方执行的是2017年6月制订的《时代地产项目跟投管理方案》,无证据证实双方另行确认履行2021年制订的《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时代控股公司主张适用2021年制订的《时代中国项目跟投管理方案(修订版)》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时代控股公司上诉主张陈明劲应支付跟投配资款项利息,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综上所述,时代控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20年3月插入[张一扬]:,插入[张一扬]:2020年3月插入[张一扬]:行距:单倍行距,调整中文与数字的间距,调整中文与西文文字的间距,定义网格后自动调整右缩进设置格式[张一扬]:-18-本判决为终审判决。-19-(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53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04执2374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10-31 | 2025-0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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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4执2374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与判决书一致。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142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04执恢555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8-22 | 2024-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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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4执恢55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金度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制作安装费用285561.3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85561.3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金度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5.93元,财产保全费3812.4元,合计9958.33元,由原告广州市金度广告有限公司负担978.98元,由被告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979.35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315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5执11658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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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5执1165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2976083.31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324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5执11153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6-27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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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5执1115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6-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28004576.22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255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5执11151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6-27 | 2024-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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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5执1115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6-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1029178.17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255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5执11798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7-11 | 2024-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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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5执1179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24867157.57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77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5执11797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7-11 | 2024-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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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5执1179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28200000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77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5执11386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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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5执1138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8672867.45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76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5执11387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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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5执1138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1179983.96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76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04执811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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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4执81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汇票金额1000000元; 二、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 41136.99 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23年 11月 18日); 三、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对本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 11 月 7 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 11 月 18 日 ); 五、三被执行人支付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 六、本案的执行费用由三被执行人承担。 以上金额暂总计为:1062036.99 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4民初30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04执918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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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4执91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汇票金额2000000元; 二、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 82273.97 元(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23年 11月 18日); 三、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对本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200 元(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 11 月 7 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 11 月 18 日 ); 五、三被执行人支付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 六、本案的执行费用由三被执行人承担。 以上金额暂总计为:2114273.97 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4民初30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04执919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04执91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汇票金额1000000元; 二、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41136.99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23年 11月 18日); 三、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对本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100 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18日 ); 五、三被执行人支付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 六、本案的执行费用由三被执行人承担。 以上金额暂总计为:1062036.99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4民初30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5执11150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6-27 | 2024-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5执1115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6-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179974.62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255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5执11148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6-27 | 2024-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5执1114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6-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1239974.9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255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5执11152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6-27 | 2024-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5执1115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6-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8196486.08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25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5执11149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6-27 | 2024-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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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5执1114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6-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106454.63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255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5执9575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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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5执957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6896997.05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284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5执6984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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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5执698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41728727.17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284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1年05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