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418930454
地址: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416号颐和商务酒店28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418930454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 成立日期 | 2002年08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何建信 | 营业期限 | 2002年08月0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3592 | 发照日期 | 2020年12月11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416号颐和商务酒店28楼 | ||
经营范围 | 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装饰、设计;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 |
主要人员 (6)
何建信 |
董事长 |
关易波 |
董事 |
古广汉 |
董事 |
崔欣宇 |
董事 |
邹勇光 |
董事 |
陈菊娇 |
监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8873.68万人民币 | 18873.68万人民币 |
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 | - | - | |
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718.42万人民币 | 4718.42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4718.42万人民币 | 4718.42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11执恢41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07-06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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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11执恢41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颐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给付款项319388元及利息(利息以31938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8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颐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5元,由被告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116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04执267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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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4执267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5885438.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略,计算至2022年10月19日,利息为人民币329808.68元)。2、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5日为人民币79307.96元。3、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324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04执18006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5-11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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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04执1800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颐和发展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G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2580000元;二、颐和发展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G某某清偿利息及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利息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借款本金345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为标准计;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0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345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自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5月10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335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325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3258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颐和发展公司已向G某某支付的利息2535800元可从上述利息及违约金中予以抵扣);三、颐和发展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G某某偿付律师费200000元;四、云梯山庄公司对颐和发展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云梯山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颐和发展公司追偿;五、驳回G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8791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333791元,由G某某承担64969元;颐和发展公司承担268822元,云梯山庄公司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另查明,2013年3月15日,G某某与颐和地产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G某某合法所有的华盛厂1703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按现状作价15000万元转让给颐和地产公司,本项目交易总价的60%,即900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余下40%,即6000万元以同等价值的颐和地产公司其他项目的房产抵付;具体事宜届时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颐和地产公司向共管账号注入3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在收到国土部门通知领取新房地产证之日,颐和地产公司向共管账号注入保证金6000万元,并于领证当天解付给G某某。本协议转让款的剩余数额,在G某某购买物业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双方书面确认,并在G某某向颐和地产公司移交净地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第五条第2款约定,如颐和地产公司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G某某支付转让价款,则每延迟一日,颐和地产公司应向G某某支付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滞纳金。如颐和地产公司延迟支付超过30日,G某某有权解除本协议,颐和地产公司按已付金额的50%向G某某支付违约金;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当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G某某主张的其与颐和发展公司、云梯山庄公司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或G某某与颐和地产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依据上述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G某某与颐和地产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经对账结算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结算协议》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结算补充协议》,是G某某与颐和地产公司就土地转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对账、清算,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故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本案不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2017年5月22日,G某某与颐和地产公司经清算签署《土地使用权转让结算协议》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结算补充协议》。同日,G某某与颐和发展公司、云梯山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颐和地产公司与G某某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并约定在颐和地产公司归还欠款2500万元后,由颐和发展公司向G某某借款,云梯山庄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G某某与颐和发展公司、云梯山庄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约颐和发展公司应清偿借款本息、云梯山庄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G某某与颐和地产公司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结算协议》约定颐和地产公司未付利息10031447.58元、违约金及补偿款1800万元,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该事实属土地转让合同法律关系明确的债权债务,依法不属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审查范围。《土地使用权转让结算协议》明确的债权5958万元,在颐和地产公司归还2500万元后,G某某与颐和发展公司、云梯山庄公司通过《借款合同》明确债权债务,约定对未清偿的3458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及违约金,因同时约定按年息12%及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超过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调整并无不当。颐和发展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对利息10031447.58元及违约金1800万元作为本金计算利息不当,该主张显然是对原基础法律关系提出的异议,不属本案审理范围,颐和发展公司的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将上述标准变更为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民间借贷合同即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且当事人一并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调整为不超过法定利率,一审法院予以调整并无不当。颐和发展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既支持利息、又支持违约金不当,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颐和发展公司、云梯山庄公司抗辩G某某请求的利息及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调整利息及违约金总标准,法律依据充分。颐和发展公司上诉称G某某未变更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按年利率计算,一审判决认定违约金按年计算不当,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颐和发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87.97元由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民终245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151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1-07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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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1执151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1民初49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5545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8 | 2023-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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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1执554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1民初77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11执1424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09-09 | 2023-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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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11执1424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5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3592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2年08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