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佳兆业伟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MBXX4W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悦嘉二街4号二楼203室C1119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广州市佳兆业伟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MBXX4W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5月04日 |
| 法定代表人 | 刘华仔 | 营业期限 | 2017年05月04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7月04日 |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悦嘉二街4号二楼203室C1119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
主要人员 (1)
| 刘华仔 |
| 经理,董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广州市桃苑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00万人民币 | 800万人民币 |
| 法人股东 | 广州伟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 合伙企业 | 深圳市航润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00万人民币 | 7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广州市佳兆业伟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2026)粤0111执203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1-15 | 2026-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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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粤0111执203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1-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S某某劳人仲案(2024)11483号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云劳人仲案(2024)114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广州市佳兆业伟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2026)粤0111执195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6-01-14 | 2026-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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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粤0111执195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1-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S某某劳人仲案(2023)11904号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穗云劳人仲案(2023)1190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广州市佳兆业伟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2025)粤0111执1254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6-05 | 2025-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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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254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佳兆业伟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F某某经济补偿金1395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45.16元,由广州市佳兆业伟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F某某已预缴受理费,广州市佳兆业伟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F某某受理费1545.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111民初14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广州市佳兆业伟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2024)粤0111执11465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4-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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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11执11465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仲案字第149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广州市佳兆业伟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2024)粤0111执133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2-29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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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11执133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佳兆业公司向环宇公司给付款项943294.84元及利息(利息以943294.84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2月10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环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16.47元,由佳兆业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6-问题为:一审判决的涉案利息起算时间依据是否充分。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佳兆业公司对于一审判决认定其应向环宇公司支付943294.84元款项无异议,仅对利息的起算时间存在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田心项目地形测量(测绘)工程合同》第九条第1点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已进入现场工作,甲方由于工程停止而终止合同时,甲方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现涉案项目工程停止,佳兆业公司应按环宇公司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工程量确认函》载明的内容,于2021年12月9日佳兆业公司项目部已确认接收环宇公司数据且经村社盖章确认。根据合同约定,佳兆业公司应当自2021年12月10日起向环宇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佳兆业公司虽主张应参照案涉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第2款之约定,给予佳兆业公司至少30个工作日(即款项支付日期延后至2022年1月21日)的缓冲时间,但在《田心项目地形测量(测绘)工程合同》第九条第1点已明确约定付款时间点且环宇公司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部分利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利息的起算时间应自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并无不当,故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至于佳兆业公司以环宇公司未提供对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申请函为由要求延迟付款。因开具发票属附随义务,佳兆业公司以此为由拒付尾款,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采-7-纳。综上所述,佳兆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佳兆业伟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65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5月0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