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Q1B097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黄田直街1、2号第五层副楼自编5008房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Q1B097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7月03日 |
法定代表人 | 宋保华 | 营业期限 | 2017年07月0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3月27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黄田直街1、2号第五层副楼自编5008房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市政工程设计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
主要人员 (2)
宋保华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林榜昭 |
监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广东揭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广州宝华控股有限公司 | 100% | 300万元 |
国控控股(广东)有限公司 | -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05执18775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2-09-19 | 2023-04-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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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05执1877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L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L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2102506.52元、利息83648.83元,并以22102506.5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违约金给L某某;二、L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律师费50000元给L某某;三、揭商房产公司对L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揭商房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L某某追偿;四、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873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L某某、揭商房产公司共同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案涉两份《延期还款协议书》(10000000元借款)明确约定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再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1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本案民事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司法解释未对本案民事纠纷适用法律作出除外规定,故本案纠纷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认定;二、揭商房产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50000元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鉴于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且案涉借款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公布LPR,故应采纳起诉时LPR的利率,经查,本案一审立案时间2021年8月23日的一年期LPR为3.85%,故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年利率15.4%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二、揭商房产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50000元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案涉两份《延期还款协议书》(10000000元借款)对债务人须承担律师费作了明确约定,保证人揭商房产公司应对相应部分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可见,保证合同附属于主债务合同,担保的责任范围亦不应超过主债务人须承担的责任范围,案涉《借款(保证)合同》(三笔5000000元借款)主债务部分并未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仅在担保条款进行了约定,故依据担保条款的从属性,揭商房产公司无须对相应部分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揭商房产公司对50000元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妥,本院予以改判,本院酌定揭商房产公司对20000元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揭商房产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26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26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上诉人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26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被上诉人L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L某某追偿;四、上诉人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26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20000元范围内向被上诉人L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L某某追偿;五、驳回被上诉人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873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审被告L某某负担,上诉人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635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0元,由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63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民终137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7月0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