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增城区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U7N73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三迳村深氹岭;法定代表人:马锐;成立日期:2019年07月05日;营业期限:2019年07月05日至长期,注册资本:伍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房地产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2台未使用的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编号分别为梯粤A500124913和梯粤A500124914),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在检验合格前不得使用。2021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其中一台电梯(使用证编号:梯粤A500124914)运送装修材料,但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用该电梯。当事人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本局于2021年11月5日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三迳村深氹岭开发住宅小区项目,并于2020年底为该项目安装了两台电梯,特种设备使用证编号为梯粤A500124913和梯粤A500124914,由当事人负责管理和使用。特种设备使用证编号为梯粤A500124913的电梯曾于2020年11月12日监督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使用证编号为梯粤A500124914的电梯曾于2020年11月13日监督检验合格,两台电梯的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1年11月。2021年10月14日,经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两台电梯均定期检验不合格。2021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两台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但处于停用状态,本局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在检验合格前不得使用上述两台电梯。2021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两台电梯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其中一台电梯(使用证编号:梯粤A500124914)运送装修材料,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穗增)市监特令[440183(2111)]第(18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电梯,且在检验合格前不得继续使用。2021年11月1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上述两台电梯的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检验结论均为复检合格。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2、2021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编号:(穗增)现监表[440183]第(21110101)号)1份;3、2021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编号:(穗增)现监表[440183]第(21110402)号)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编号:(穗增)市监特令[440183](2111)第(1801)号)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9张;4、2021年11月8日和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5、当事人提供的“梯粤A500124913”电梯的《广州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副证)》、《特种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梯粤A500124914”电梯的《广州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副证)》、《特种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701-2020-13053)、《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701-2020-13054)复印件各1份;6、2021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701-2021D-04427,使用证编号:梯粤A500124914)、《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701-2021D-04428,使用证编号:梯粤A500124913)复印件各1份;7、2021年11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701-2021D-04427F1,使用证编号:梯粤A500124914)1份、《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701-2021D-04428F1,使用证编号:梯粤A500124913)1份、以及“梯粤A500124913”和“梯粤A500124914”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2份;8、当事人提供的《电梯应急救援预案》1份,电梯应急演练照片4张。2022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表七(特种设备监管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