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粤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UQ8JG6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0号4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广州粤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UQ8JG60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8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坚 | 营业期限 | 2020年08月0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0月23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0号4楼 | ||
经营范围 | 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房屋拆迁服务;物业出租;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房屋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3)
刘大成 |
经理 |
李志坚 |
董事 |
隆利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广州粤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广州粤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广州粤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7-03 |
处罚类型 | 违反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4)421号 |
处罚事由 | 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年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提交并公示年度报告。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23年4月11日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期限100天,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做出处理。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粤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Q8JG60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0号4楼法定代表人:刘大成经营范围:房地产业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越市监罚告〔2024〕261号),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异议。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2021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期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3〕1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考虑当事人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广州粤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3-27 |
处罚类型 | 违反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4)182号 |
处罚事由 | 2024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年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提交并公示年度报告。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23年11月7日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期限,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做出处理。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粤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Q8JG60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0号4楼法定代表人:刘大成经营范围:房地产业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期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3楼,电话:020-3763467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广州粤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省份 | 广东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列入时间 | 2022-07-20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
移出时间 | 2024-08-29 |
做出决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广州粤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省份 | 广东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列入时间 | 2023-07-13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
移出时间 | 2023-12-04 |
做出决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8月04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