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XRLKC3U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风光路212号中新村委附楼217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广州市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XRLKC3U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1年05月07日 |
法定代表人 | 罗晓峰 | 营业期限 | 2021年05月0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2759 | 发照日期 | 2022年09月01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风光路212号中新村委附楼217室 | ||
经营范围 | 住房租赁;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
主要人员 (4)
万华 |
监事 |
汪劲松 |
董事 |
罗晓峰 |
经理,董事长 |
胡晓玲 |
董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广州市金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2759万人民币 | 52759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穗增排字﹝2023﹞9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6 |
结束日期 | 2024-10-15 |
内容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新增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6 |
结束日期 | 2024-10-15 |
内容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新增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增人防建﹝2023﹞0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金地增城中新镇新新公路东侧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广州市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5-05-14 |
处罚类型 | 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5)229号 |
处罚事由 | 现查明,当事人项目的开发商。为推销楼盘,当事人通过宣传展板、宣传海报、宣传单张等宣传载体发布了商业广告进行宣传,具体如下:当事人供述称宣传“三站天河”是因为从楼盘周边的广州地铁21号线中新站上车,乘坐21号线快车经镇龙站、苏元站就可到天河智慧城站。经核实,广州地铁21号线分为快车和普车两种,中新站并非为快车停靠站,且从中新乘坐普车到镇龙站换乘21号线快车,也需要经过镇龙站、苏元站和神州路站才能到天河智慧城站,并不能三站到天河。当事人宣传上述广告内容会让消费者误以为中新站是快车停靠站,且实际能直接三站到天河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作为“金轩水岸”楼盘项目的开发商,在对“金轩水岸”进行宣传推广过程中,通过宣传展板、宣传海报、宣传单张等多种形式发布了有关广告,为涉案广告的广告主。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虚构楼盘户型、周边的交通和教育资源等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属于虚假广告,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及时下架违法广告,且涉案违法广告发布时间短,使用宣传物料较少,违法情节轻微,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2325元。当事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及时下架违法广告,且涉案违法广告发布时间短,涉案楼盘住宅尚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轻微,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3325元。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2759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1年05月07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