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57082169661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北888号阳光城丽景湾售楼中心自编102号(仅限办公)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57082169661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8年03月31日 |
| 法定代表人 | 潘贵平 | 营业期限 | 1998年03月31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5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7月20日 |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北888号阳光城丽景湾售楼中心自编102号(仅限办公)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地产中介服务; | ||
主要人员 (5)
| 杨琪洲 |
| 财务负责人 |
| 法院强制涤除 |
| 董事 |
| 潘贵平 |
| 董事长,经理 |
| 苏丹 |
| 监事 |
| 饶俊 |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阳光城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 | 2250万人民币 | 2250万人民币 |
| 法人股东 | 广东博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50万人民币 | 2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房开证字贰0110605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 许可机关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6-02-14 |
| 结束日期 | 2029-02-14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0 | A级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4401157082169661 |
| 2 | 2019 | A级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4401157082169661 |
| 3 | 2018 | A级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4401157082169661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6)粤0115执13461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6-07-03 | 2026-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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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粤0115执1346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138139.14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214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6)粤0115执15267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6-08-13 | 2026-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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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粤0115执1526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6578017.13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306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6)粤0115执7476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6-05-19 | 2026-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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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粤0115执747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5-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569368.74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5民初29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6)粤0115执10805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6-05-25 | 2026-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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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粤0115执10805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5-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69754.26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1民终1054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6)粤0115执13352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6-07-02 | 2026-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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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粤0115执1335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7-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755644.83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5民初72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6)粤0115执2576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6-03-12 | 2026-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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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粤0115执257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3-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支付419053.3元;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支付50000元;三、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支付利息(利息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6日计至付清之日,以419053.3元为本金从2022年6月26日计至付清之日);四、驳回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96.5元,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逸涛公司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逸涛公司上诉认为案涉合同并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及逾期退还保证金情况下,逸涛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逸涛公司逾期退还工程款及逾期退还保证金,会造成勘察院资金利息的损失,故逸涛公司应当承担向勘察院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逸涛公司上诉认为即便要计算利息,工程款利息应当从2022年7月1日起算,保证金利息应自2022年5月24日起算。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同意甲方每月逢10日、25日付款”,勘察院于2022年6月2日开具金额为419053.3元的发票,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从2022年6月25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利息,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待协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逸涛公司逾期返还保证金,应承担勘察院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确定从2019年8月16日开始计算利息,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一审法院判决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不存在逸涛公司所述利息标准过高的情形,本院对逸涛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逸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支付419053.3元; 二、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支付50000元; 三、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支付利息(利息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6日计至付清之日,以419053.3元为本金从2022年6月26日计至付清之日); 四、驳回被上诉人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9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1.26元,均由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175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6)粤0115执13470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6-07-03 | 2026-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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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粤0115执1347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394012.97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285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6)粤0115执7461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6-05-19 | 2026-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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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粤0115执746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5-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26698.23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5民初90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6)粤0115执2703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6-03-13 | 2026-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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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粤0115执2703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3-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蓝海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签订的《广州市南沙雅苑十四期示范区幕墙工程合同》已于2024年6月6日解除; 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蓝海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建模设计费4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6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蓝海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赔偿100000元; 四、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蓝海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31元; 五、驳回蓝海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932元,由蓝海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458元,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474元。 二审中,上诉人蓝海旺公司提交证据:1.雅苑十四期示范区幕墙工程钢材清点记录表,拟证明:蓝海旺公司将案涉钢材搬离工地,并与逸涛公司共同对钢材进行清点;2.产品供销合同(3车废品钢材重量分别为35.59吨、35.56吨、28.96吨,共计100.11吨,每吨单价2250元,附过磅单3张)、3.账户交易明细,拟证明:2024年12月12日,蓝海旺公司将案涉钢材销售给案外人江苏文腾石材有限公司回收处理,价款总计225247.5元;4.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2022年8月18日,蓝海旺公司向逸涛公司开具价税合计72391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逸涛公司未支付价款,但是已用该发票抵扣税款59972.55元。被上诉人逸涛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仅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蓝海旺公司未能证明每吨2250元的处置价格属于正常市场价格,且逸涛公司只是查看了最后2车钢材的过磅重量,对于空车重量及第1车钢材的过磅情况不知情。 经二审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蓝海旺公司在逸涛公司的指令下定作购买并送到案涉现场的钢材价款共计1116213.3元。二审中,逸涛公司配合蓝海旺公司到案涉现场对上述钢材进行清点(经清点,现场钢材共计100.11吨)后,由蓝海旺公司运走出售给案外人江苏文腾石材有限公司作回收处理。案外人按钢材处理价每吨2250元,共付给蓝海旺公司225247.5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二审仅对蓝海旺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针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争议焦点一,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蓝海旺公司已购买运送价值1116213.3元的钢材并送至案涉现场,现因逸涛公司拒绝配合蓝海旺公司运出且该钢材属定制材料无法再行利用,故应由逸涛公司赔偿全部货值的问题。根据蓝海旺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制作、购买证据可以认定,该批钢材属于逸涛公司指定专用于案涉工程的定制材料,现案涉工程长期未开工,逸涛公司理应配合蓝海旺公司退运或提出其他处理方案以减少蓝海旺公司的损失,但因逸涛公司在一审时对蓝海旺公司购买运送该批钢材的数量等事实不予确认,导致蓝海旺公司就该钢材损失提出的赔偿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现在二审期间,逸涛公司配合蓝海旺公司将其购买运送到案涉现场的钢材清点运走出售给案外人。案外人支付的钢材回收处理价为225247.5元。因逸涛公司自认其知悉现场清点钢材的大部分过磅情况,且蓝海旺公司能提供3张过磅单证明3车钢材的重量,其中钢材处理单价每吨2250元也未畸低,故本院对该处理价予以采信。而蓝海旺公司提交的销售订单、付款凭证及共3车的送货证据得到现场钢材清点记录和3车过磅单的印证,可以认定该批钢材价值1116213.3元,扣减现场清点的钢材回收处理价225247.5元,蓝海旺公司损失共计890965.8元。因该钢材为蓝海旺公司在逸涛公司的要求下购买且专用于案涉工程,现蓝海旺公司与逸涛公司的《幕墙工程合同》因逸涛公司的工程长期未开工予以解除,故逸涛公司应当赔偿蓝海旺公司该批钢材损失890965.8元及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的利息。并据此将蓝海旺公司自行承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4769元调整为3351元,5000元预缴费用剩余的1649元由逸涛公司径付给蓝海旺公司。蓝海旺公司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蓝海旺公司员工工资及办公和生活费用损失是否应由逸涛公司赔偿的问题。对于蓝海旺公司的上述损失,一审法院的论述合理,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蓝海旺公司二审就此所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蓝海旺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对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而认定事实错误,本院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上诉人蓝海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签订的《广州市南沙雅苑十四期示范区幕墙工程合同》已于2024年6月6日解除; 二、被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蓝海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建模设计费4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6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蓝海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赔偿100000元; 四、被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蓝海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赔偿钢材款损失890965.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890965.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6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五、被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蓝海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649元; 六、驳回上诉人蓝海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932元,由上诉人蓝海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808.31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4123.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480元,由上诉人蓝海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770.34元,被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2709.66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3064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6)粤0115执2653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6-03-13 | 2026-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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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粤0115执2653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3-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297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粤0115执7869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5-04-28 | 2025-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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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5执786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4469451.77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224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粤0115执12591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5-06-27 | 2025-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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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5执1259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6-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南沙区南沙街倚涛三街18、19号(自编A11栋)101房过户登记至原告Z某某名下,原告Z某某予以配合;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50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5民初111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粤0115执1429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5-02-05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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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5执142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1118886.37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民终265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沪0110执2501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5-04-29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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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沪0110执2501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杨浦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沪0110民初150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粤0115执10327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6-07 | 2024-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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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15执1032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3773069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5民初120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8年03月31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