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1897406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0-31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1921897406 | 登记机关 | 福田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1986年07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玉科 | 营业期限 | 1986年07月08日 - 5000年01月0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5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9月05日 |
企业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0-31层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1.土地开发,房产经营;2.工业与民用建筑、道路、桥涵、码头、港口工程施工;3.管道、电器、机电设备;4.工程总承包,地盘管理;5.建筑材料;6.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经营)、房产租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工矿、贸易、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的经济开发,五金交电,机械电器及设备。,许可经营项目是: |
主要人员 (12)
吴海生 |
监事 |
张淑云 |
副董事长 |
张淑芳 |
监事 |
杨同科 |
监事 |
杨国富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杨玉科 |
董事长 |
杨荣华 |
董事 |
林劲飞 |
董事 |
梁振 |
董事 |
陈林范 |
监事 |
马宝兴 |
监事 |
黄海 |
董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康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法人股东 | 深圳市东部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康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4917.5万人民币 | 4917.5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深圳市东部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2750万人民币 | 127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4)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眉县分公司 | 刘宁生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红花岭石场营销分公司 | 张涌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东景花园停车场 | 苏春林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公司汕头分公司 |
企业对外关系 (7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杨凌恒通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眉县霸王河工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眉县秦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800万元 |
六盘水康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70% | 3500万元 |
深圳市建艺惠州发展有限公司 | 90% | 108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02]328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0-12-31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深城许字﹝2022﹞第GGLG2022001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28 |
结束日期 | 2023-01-26 |
内容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2?年1月6日申请办理的事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我局已于2022?年1月6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事项及内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相关规定,决定予以许可。一:同意在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岭背小区路口子墙体(龙岗大道辅道3036号)及北面墙体延续设置5块商业性广告,形式为:背板式,附着式;规格详见附表。二:设置期限至2023年1月26日止。设置期届满后,设置人申请续延期限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不申请续延期限的,应当自行拆除广告设施。三:要求(一)设置人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其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和美观,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设置人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暴雨、台风等灾害天气,设施人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设施安全。(二)许可设置期间,如遇市容整治提升或者市政建设需要,须无条件配合拆除或者整改。(三)本决定书须与加盖我局公章的户外广告设施样件同时使用。(四)请在户外广告画面右下角标明批准设置文件文号。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8 | A级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3001921897406 |
2 | 2017 | A级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3001921897406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7执7486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8-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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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7执748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东部英郡假日广场公区楼梯间及零星装饰工程剩余工程款469431.05元、质保金 370568.6元及逾期利息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东部英郡假日广场集中商业公区项目室内精装修工程剩余工程款 2677021.1元、质保金 2022978.9元及逾期利息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东部英郡假日广场商务公寓办公楼(6#)项目室内装饰设计费50000元及逾期利息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倍债务利息 5、受理费32334.42元(追缴)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7民初227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7执1235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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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7执123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工程劳务款人民币4938450.65 元; 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一般债务利息。 四、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五、 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 54364 元(追缴)。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7民初138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执恢945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4-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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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执恢94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15605745】。(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8,000,0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人民币13,207,192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以本金人民币14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年24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四)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保险(担保)费人民币92,000元;(五)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282,21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向申请人预交,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282,210元。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深国仲裁33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304执16338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2-05-07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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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304执1633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5-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01223619602】。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4320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深圳市大众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97514.57元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7月12日罚息为142208.2元,此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15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大众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5099.31元;三、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大众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判项一、二中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158.58元、保全费5000元(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合计28158.58元,由被告深圳市大众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深圳市大众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审前调1377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大众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大众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04民初432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607执1924号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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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7执192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10233601655】。一、鹏城公司立即向构业宝公司支付工程款2206531.98元;二、鹏城公司于2023年3月1日起向构业宝公司支付计算至2022年3月15日的利息5581元及支付自2022年3月16日起,以工程款2206531.9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应付利息数额以230388.1元为上限;三、东部开发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7民初3014号、(2022)粤06民终173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2)京0102执14498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13 | 2023-0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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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京0102执14498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2-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剩余租金1806793.87元及违约金53442.26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781408.7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留购款100元; 四、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在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前,编号为2017-LX0000001342-001-001《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以上述合同对应项下《租赁物件清单详册》所列为准)的所有权仍归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所有;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02民初102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2)京0102执14493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13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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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京0102执14493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2-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恒兴公司合阳果汁厂共同给付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剩余租金3996847.04元及违约金118220.77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恒兴公司合阳果汁厂共同给付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逾期利息(3940692.2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恒兴公司合阳果汁厂共同给付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回购款100元; 四、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恒兴公司合阳果汁厂追偿; 五、在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恒兴公司合阳果汁厂、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前,编号为2017-LX0000001342-001-002《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以上述合同对应项下《租赁物件清单详册》所列为准)的所有权仍归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所有;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02民初139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2)京0102执14497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13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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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京0102执14497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2-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宁夏通达果汁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剩余租金2445559.38元及违约金72335.99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宁夏通达果汁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2411199.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宁夏通达果汁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留购款100元; 四、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宁夏通达果汁有限公司追偿; 五、在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宁夏通达果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前,编号为2017-LX0000001342-001-005《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以上述合同对应项下《租赁物件清单详册》所列为准)的所有权仍归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所有;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02民初102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2)京0102执14984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20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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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京0102执14984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2-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静宁通达果汁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剩余租金 5407573.39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静宁通达果汁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5234308.6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6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静宁通达果汁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留购款100元; 四、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静宁通达果汁有限公司追偿; 五、在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静宁通达果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前,编号为2016-LX0000000703-001-001-01《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以上述合同对应项下《租赁物件清单详册》所列为准)的所有权仍归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所有;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02民初107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2)京0102执14488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13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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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京0102执14488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2-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恒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剩余租金1733792.10元及违约金51282.98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恒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709432.6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恒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留购款100元; 四、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恒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在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恒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前,编号为2017-LX0000001342-001-004《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以上述合同对应项下《租赁物件清单详册》所列为准)的所有权仍归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所有;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02民初102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2)京0102执14773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15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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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京0102执14773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2-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祁县恒兴果汁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剩余租金10795764.83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祁县恒兴果汁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0449856.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6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祁县恒兴果汁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留购款100元; 四、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祁县恒兴果汁有限公司追偿; 五、在被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祁县恒兴果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前,编号为2016-LX0000000703-001-001-02《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以上述合同对应项下《租赁物件清单详册》所列为准)的所有权仍归原告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所有;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02民初107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2)京0102执14983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20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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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京0102执14983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2-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欠款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02民初107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07-26 | 房产税 | 4742566.83 | 4742566.83 |
2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07-25 | 土地增值税 | 658273444.3 | 0.0 |
3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07-25 | 企业所得税 | 30233678.63 | 0.0 |
4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07-25 | 房产税 | 24491596.11 | 0.0 |
5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07-25 | 增值税 | 21388647.69 | 651562.85 |
6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07-2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416668.33 | 0.0 |
7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07-2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308348.97 | 47009.4 |
8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04-25 | 房产税 | 4742566.83 | 4742566.83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省份 | 广东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列入时间 | 2022-11-03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
移出时间 | 2023-06-30 |
做出决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86年07月08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