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06074045C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E栋30层08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06074045C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4年05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保文 | 营业期限 | 2014年05月28日 - 2064年05月2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292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04日 |
企业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E栋30层08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在合法取得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家用家居、办公家居批发销售;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除外)。(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
主要人员 (2)
张保文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杨金金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深圳华赢置业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聚晟佳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 | 11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 | 91440300306074045C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305执524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4-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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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5执524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0242612530】。一、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恒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建设工程款6408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34652.5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3年1月4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305民初5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20648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0-27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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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2064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34635187】。(2023)粤0303民初1237号原告:李源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荷花街58号附2号1栋1单元1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8。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E栋30层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C。法定代表人:张保文。原告李源一与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源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源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13041.31元(以房地产总价款1666229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2022年2月13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购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第4层B座4B号房,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06.01平方米;2.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16662295元,原告通过按揭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3.被告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原告。合同签署后,原告依案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房。直至2022年2月13日逾期共计167天之后,被告才向原告实际交付案涉房产,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关于卖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案涉合同正文第十一条约定了两种计算方式,第1种是逾期90日之内(含90日),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第2种是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但被告在拟订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径行将计算方式确定为第2种,并直接打印在合同文本上。案涉合同附件四的第七条约定,将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整体修改为:逾期超过90天,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卖方的责任导致本房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及各种赔偿金额度不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但前述约定系格式条款,为被告单方制作,反复使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不合理地减轻了被告责任,显失公平,应属于无效条款,不对原告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应当参照案涉合同主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第一种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即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综上,被告逾期交付涉案房产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受疫情影响,被告发包的施工单位无法正常开工,造成逾期交付,属不可抗力造成,应予以免除、减少被告责任。2019年底至2020年初,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性地、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爆发之际,此后,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愈加严峻。2020年至2021年8月份期间,因受全球疫情导致的生产及物流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涉案房屋室内装修工程所使用的部分进口装饰材料无法按计划生产及装运,此外,深圳市及国内其他各省市经常性采取分区分级疫情管控措施,亦导致施工队伍人员不能有效组织、工程物料不能在期限内送达。因此,在上述种种不可抗外力因素的影响下,影响了施工进度,导致房屋的交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疫情及疫情相关的防控政策属于被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被告请求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二、被告于2022年1月13日通知原告办理入伙事宜,应视为被告已于2022年1月15日完成交付。被告依约向原告送达了《入伙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至被告处办理房屋相关入伙手续及收楼,也就是说涉案房产于2022年1月15日即可交付,但因原告本人原因,原告于2022年2月13日才收楼。根据《合同》附件四买卖双方补充约定第5条的约定,买方应在《入伙通知书》或本房地产入伙公告上指定的入伙之日前往本房地产所在地接收本房地产。买方逾期前来受领的,除视为卖方已按《入伙通知书》或入伙公告上的指定入伙日期交付本房产外,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0.01的违约金直到买方前来补办手续之日止。故此,应视为被告已于2022年1月15日完成涉案房产的交付,违约金最多计算至该日。三、合同约定逾期交付违约金为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计算,原告要求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违约金,没有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据。根据《合同》附件四买卖双方补充约定第7条的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给原告的,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格式条款、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无效情形,原被告双方应以双方预先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故此,原告要求以万分之四标准计付,没有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据。且原告并无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违约造成其损失,并无证据证明合同的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低。根据被告核实,目前宝能城花园西区房屋租金约为130元/月/平方米,被告逾期交付,造成原告的损失最多也不会超过该租金损失。综上,受地产行业整体下行影响,在全行业面临金融机构抽贷、短贷的情况下,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建筑工人难以组织、现场施工力量不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被告多方筹措,克服重重困难,最终完成项目交付,已实属难得。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20年6月26日,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第4层B座4B号房,用途住宅,建筑面积206.01平方米,购房总价款16662295元,原告通过按揭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卖方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买方。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合同第十条交付时的验收约定,买方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按《收楼意见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在《收楼意见书》中一次性提出异议。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15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方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按下列第贰种方式处理:壹、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的,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贰、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就未达标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处理。上述合同附件四第6条约定:本合同第十条,[交付时的验收]删除原条文,整体修改如下:买方在房地产交付验收期间,若对本房地产的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在《入伙通知书》上指定的交付期限内在《收楼意见书》中提出书面异议,并在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向卖方提交政府指定有质量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本房地产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明(导致买方无法使用本房地产的质量问题,下同)。若买方提交该不合格证明的,双方应协商对本房地产进行修复,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期间修复交楼的,修复后的交楼日期为交付日;若买方在前述期间无法出具该不合格证明的,即视为无质量问题或视为一般瑕疵(即不足以造成买方无法使用本房地产的质量问题或局部质量问题)。凡本房地产出现一般瑕疵的,由卖方在合理期间予以修复,买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本房地产,否则《入伙通知书》指定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为本房地产的交付日。合同附件四第7条约定:本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整体修改如下: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的,卖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仍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卖方责任导致本房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及各种赔偿金额度不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合同附件四第12条约定:买卖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五条违约金由10修改为5。合同附件四第23条约定:买方确认,卖方已就《补充约定》条款内容向买方做了详尽说明。本《补充约定》经买卖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确定,不存在卖方单方提供格式条款,也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不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得以前述理由主张本《补充约定》无效、部分无效或要求撤销,并不得以前述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责任。该合同附件三约定了装置、装修、装饰标准,包括客厅、入户玄关、洗衣间、餐厅、中式厨房、西式厨房、卧室、孝亲房、儿童房、次卧、卫生间、阳台、外墙、电梯。以上合同正文第十一条中的贰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的文字加粗加黑,合同附件四第6条、第7条、第12条、第23条文字均加黑。合同正文与附件是同时签订。二、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020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商品房销售发票,其中编号为06577851的发票金额为8002295元,编号为06577852的发票金额为8660000元。涉案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B座4B的房屋现登记权利人为原告,不动产权属证号为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02043号。三、被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原告发出《延期交付通知书》,告知原告交付时间延后,计划于2021年11月27日前交房,具体的交付时间以《入伙通知书》所载明的时间为准。被告主张其于2022年1月13日向原告邮寄了《入伙通知书》,载明:请原告于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20日到宝能城花园(西区)接待中心办理入伙手续。原告确认收到上述通知,主张经原告现场收房,房屋并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因此,原告收楼日期为2022年2月13日。2022年2月13日,原告签署了《宝能城花园收楼意见书》,载明,原告作为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2座4层B房的业主同意收楼,并已收到竣工面积测绘报告(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加盖公章原件1份)、《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公章原件1份)、本房地产钥匙1套。同日,原告还签署了《精神文明建设公约》等文件。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约定了被告应在2021年8月30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原告,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产,构成违约,被告逾期交房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关于被告交房的时间,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入伙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办理入伙手续。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原告主张经原告现场收房,房屋并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故,本院认定案涉房屋的交付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金额,本院认为,涉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约定卖方逾期交房的处理详见附件四约定,而合同附件四第七条约定本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整体修改如下: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的,卖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仍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卖方责任导致本房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及各种赔偿金额度不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对于上述合同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及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规定,本案中,涉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附件四中的合同条款系由被告预先拟定,相较于《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中第一条约定第一种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该条款内容涉及对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减轻,且附件四大部分条款内容字体均进行了加粗加黑,导致附件四第七条的约定内容形式上并未达到特别提示的效果,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该条款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故《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附件四第七条关于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应属格式条款,原告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有鉴于此,应认定为原被告双方未就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第十一条第一种情形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亦没有依据,但被告于2022年1月20日交房共逾期交房143天,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现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逾期交房导致原告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且被告在答辩意见中陈述目前宝能城花园西区房屋租金约为130元/月/平方米,被告逾期交付造成原告的损失最多也不会超过该租金损失,故本院酌情被告应以购房总价款1666229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十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被告实际交房之日(2022年1月20日)止,经核算,被告应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为119135.41元(16662295元×0.00005×143天),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源一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9135.41元;二、驳回原告李源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8.6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源一负担11080.51元,由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28.18元。原告李源一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328.1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328.1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乾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理王如诗员林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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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3民初12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19412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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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1941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38635192】。(2023)粤0303民初1882号原告:周洪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清华研究院6楼,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8。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E栋30层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C。法定代表人:张保文,总经理。原告周洪飞与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洪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洪飞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95987.16元(以房地产总价款1437990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2021年12月29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以下简称案涉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购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第12层A座12C号房(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68.59平方米;2.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14379905元,原告以按揭方式付清全部购房款;3.被告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原告。合同签署后,原告依案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房。直至2021年12月29日逾期共计121天之后,被告才向原告实际交付案涉房产,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关于卖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案涉合同正文第十一条约定了两种计算方式,第1种是逾期90日之内(含90日),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第2种是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但被告在拟订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径行将计算方式确定为第2种,并直接打印在合同文本上。案涉合同附件四的第七条约定,将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整体修改为:逾期超过90天,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卖方的责任导致本房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及各种赔偿金额度不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但前述约定系格式条款,为被告单方制作,反复使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不合理地减轻了被告责任,显失公平,应属于无效条款,不对原告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应当参照案涉合同主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第1种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即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综上,被告逾期交付涉案房产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的答辩状称,一、受疫情影响,被告发包的施工单位无法正常开工,造成逾期交付,属不可抗力造成,应予以免除、减少被告责任。2019年底至2020年初,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性地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爆发之际,此后,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愈加严峻。2020年至2021年8月份期间,因受全球疫情导致的生产及物流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涉案房屋室内装和程所使用的部分进口装饰材料无法按计划生产及装运,此外,深圳市及国内其他各省市经常性采取分区分级疫情管控措施,亦导致施工队伍人员不能有效组织、工程物料不能在期限内送达。因此,在上述种种不可抗外力因素的影响下,影响了施工进度,导致房屋的交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疫情及疫情相关的防控政策属于被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被告请求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二、合同约定逾期交付违约金为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计算,原告要求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违约金,没有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据。根据《合同》附件四买卖双方补充约定第7条的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给原告的,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格式条款、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无效情形,原被告双方应以双方预先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故此,原告要求以万分之四标准计付,没有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据。且原告并无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违约造成其损失,并无证据证明合同的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低。根据被告核实,目前宝能城花园西区房屋租金约为130元/月/平方米,被告逾期交,造成原告的损失最多也不会超过该租金损失。综上,受地产行业整体下行影响,在全行业面临金融机构抽贷、短贷的情况下,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建筑工人难以组织、现场施工力量不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被告多方筹措,克服重重困难,最终完成项目交付,已实属难得。原告等在其代理人体愿下,恶意集体提取诉讼,无视双方合同约定无视疫情环境下被告为此额外增加的施工成本,试图通过诉讼获得不当利益,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训,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20年4月22日,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第12层A座12C号房,用途住宅,建筑面积168.59平方米,购房总价款14379905元,原告通过按揭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卖方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买方。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合同第十条交付时的验收约定,买方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按《收楼意见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在《收楼意见书》中一次性提出异议。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15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方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按下列第贰种方式处理:壹、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的,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贰、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就未达标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处理。上述合同附件四第6条约定:本合同第十条,[交付时的验收]删除原条文,整体修改如下:买方在房地产交付验收期间,若对本房地产的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在《入伙通知书》上指定的交付期限内在《收楼意见书》中提出书面异议,并在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向卖方提交政府指定有质量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本房地产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明(导致买方无法使用本房地产的质量问题,下同)。若买方提交该不合格证明的,双方应协商对本房地产进行修复,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期间修复交楼的,修复后的交楼日期为交付日;若买方在前述期间无法出具该不合格证明的,即视为无质量问题或视为一般瑕疵(即不足以造成买方无法使用本房地产的质量问题或局部质量问题)。凡本房地产出现一般瑕疵的,由卖方在合理期间予以修复,买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本房地产,否则《入伙通知书》指定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为本房地产的交付日。合同附件四第7条约定:本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整体修改如下: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的,卖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仍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卖方责任导致本房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及各种赔偿金额度不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合同附件四第12条约定:买卖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五条违约金由10修改为5。合同附件四第23条约定:买方确认,卖方已就《补充约定》条款内容向买方做了详尽说明。本《补充约定》经买卖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确定,不存在卖方单方提供格式条款,也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不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得以前述理由主张本《补充约定》无效、部分无效或要求撤销,并不得以前述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责任。该合同附件三约定了装置、装修、装饰标准,包括客厅、入户玄关、洗衣间、餐厅、中式厨房、西式厨房、卧室、孝亲房、儿童房、次卧、卫生间、阳台、外墙、电梯。以上合同正文第十一条中的贰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的文字加粗加黑,合同附件四第6条、第7条、第12条、第23条文字均加黑。合同正文与附件是同时签订。二、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020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商品房销售发票,其中编号为06562828的发票金额为9779905元,编号为06562829的发票金额为4600000元。涉案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A座12C的房屋现登记权利人为原告,不动产权属证号为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07131号。三、被告于2021年12月26日向原告发出《宝能城花园(西区)入伙通知书》,告知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至30日办理相关入伙手续,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前往涉案房屋收房。2021年12月29日,原告签署《保修登记表》,载明涉案房屋存在需整改项目,要求被告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同日,原告签署了《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宝能城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文件。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约定了被告应在2021年8月30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发出了《入伙通知书》,原告确认已于2021年12月29日签署了相关文件进行了收楼,故本院确认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房产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被告逾期交房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金额,本院认为,涉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约定卖方逾期交房的处理详见附件四约定,而合同附件四第七条约定本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整体修改如下: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的,卖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仍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卖方责任导致本房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及各种赔偿金额度不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对于上述合同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厉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及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规定,本案中,涉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附件四中的合同条款系由被告预先拟定,相较于《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中第一条约定第一种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该条款内容涉及对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减轻,且附件四大部分条款内容字体均进行了加粗加黑,导致附件四第七条的约定内容形式上并未达到特别提示的效果,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该条款内容在订立时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故《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附件四第七条关于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应属格式条款,原告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有鉴于此,应认定为原被告双方未就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第十一条第一种情形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亦没有依据,但被告于2021年12月29日交房共逾期交房121天,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现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逾期交房导致原告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且被告在答辩意见中陈述目前宝能城花园西区房屋租金约为130元/月/平方米,被告逾期交付造成原告的损失最多也不会超过该租金损失,故本院酌情被告应以购房总价款1437990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十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被告实际交房之日(2021年12月29日)止,经核算,被告应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为86998.43元(14379905元×0.00005×121天),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洪飞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6998.43元;二、驳回原告周洪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9.94元,由原告负担4680.5元,由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99.44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9.4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99.4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葛淑汧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王如诗(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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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3民初18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19145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9-21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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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1914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35629845】。(2023)粤0303民初1671号原告:沈恩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3288号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B座25A,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8。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E栋30层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C。法定代表人:张保文,经理。原告沈恩熙与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莱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恩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20299.68元(以房地产总价款1418193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2022年5月26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以下简称案涉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购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第25层B座25A号房(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06.01平方米;2.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14181935元,原告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3.被告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原告。合同签署后,原告依案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房。直至2022年5月26日逾期共计268天之后,被告才向原告实际交付案涉房产,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关于卖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案涉合同正文第十一条约定了两种计算方式,第1种是逾期90日之内(含90日),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第2种是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但被告在拟订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径行将计算方式确定为第2种,并直接打印在合同文本上。案涉合同附件四的第七条约定,将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整体修改为:逾期超过90天,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卖方的责任导致本房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及各种赔偿金额度不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但前述约定系格式条款,为被告单方制作,反复使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不合理地减轻了被告责任,显失公平,应属于无效条款,不对原告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应当参照案涉合同主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第1种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即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综上,被告逾期交付涉案房产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莱华公司辩称,(一)受疫情影响,被告发包的施工单位无法正常开工,造成逾期交付,属不可抗力造成,应予以免除、减少被告责任。2019年底至2020年初,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性地、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爆发之际,此后,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愈加严峻。2020年至2021年8月份期间,因受全球疫情导致的生产及物流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涉案房屋室内装修工程所使用的部分进口装饰材料无法按计划生产及装运,此外,深圳市及国内其他各省市经常性采取分区分级疫情管控措施,亦导致施工队伍人员不能有效组织、工程物料不能在期限内送达。因此,在上述种种不可抗外力因素的影响下,影响了施工进度,导致房屋的交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疫情及疫情相关的防控政策属于被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被告请求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二)被告依约通知原告办理入伙事宜,应视为被告已于2022年5月15日完成交付。被告依约向原告送达了《入伙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26日期间至被告处办理房屋相关入伙手续及收楼,也就是说涉案房产于2022年5月15日即可交付,违约金最多计算至该日。(三)合同约定逾期交付违约金为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计算,原告要求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违约金,没有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据。根据《合同》附件四买卖双方补充约定第7条的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给原告的,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格式条款、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无效情形,原被告双方应以双方预先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故此,原告要求以万分之四标准计付,没有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据。且原告并无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违约造成其损失,并无证据证明合同的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低。根据被告核实,目前宝能城花园西区房屋租金约为130元/月/平,被告逾期交付,造成原告的损失最多也不会超过该租金损失。综上,受地产行业整体下行影响,在全行业面临金融机构抽贷、短贷的情况下,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建筑工人难以组织、现场施工力量不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被告多方筹措,克服重重困难,最终完成项目交付,已实属难得。原告等在其代理人怂恿下,恶意集体提取诉讼,无视双方合同约定,无视疫情环境下被告为此额外增加的施工成本,试图通过诉讼获得不当利益,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训,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2021年1月7日,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约定:1.原告向被告购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第25层B座25A号房,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06.01平方米;2.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14181935元,原告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合同第八条交付时间和办法约定,卖方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买方。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合同第十条交付时的验收约定,买方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按《收楼意见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在《收楼意见书》中一次性提出异议。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15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方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按下列第贰种方式处理:壹、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的,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贰、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合同第十四条装置、装修、装饰约定,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就未达标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处理。上述合同附件四第6条约定:本合同第十条,[交付时的验收]删除原条文,整体修改如下:买方在房地产交付验收期间,若对本房地产的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在《入伙通知书》上指定的交付期限内在《收楼意见书》中提出书面异议,并在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向卖方提交政府指定有质量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本房地产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明(导致买方无法使用本房地产的质量问题,下同)。若买方提交该不合格证明的,双方应协商对本房地产进行修复,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期间修复交楼的,修复后的交楼日期为交付日;若买方在前述期间无法出具该不合格证明的,即视为无质量问题或视为一般瑕疵(即不足以造成买方无法使用本房地产的质量问题或局部质量问题)。凡本房地产出现一般瑕疵的,由卖方在合理期间予以修复,买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本房地产,否则《入伙通知书》指定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为本房地产的交付日。合同附件四第7条约定:本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整体修改如下: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的,卖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仍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卖方责任导致本房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及各种赔偿金额度不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合同附件四第12条约定:买卖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五条违约金由10修改为5。合同附件四第23条约定:买方确认,卖方已就《补充约定》条款内容向买方做了详尽说明。本《补充约定》经买卖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确定,不存在卖方单方提供格式条款,也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不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得以前述理由主张本《补充约定》无效、部分无效或要求撤销,并不得以前述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责任。该合同附件三约定了装置、装修、装饰标准,包括客厅、入户玄关、洗衣间、餐厅、中式厨房、西式厨房、卧室、孝亲房、儿童房、次卧、卫生间、阳台、外墙、电梯。以上合同正文第十一条中的贰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的文字加粗加黑,合同附件四第6条、第7条、第12条、第23条文字均加黑。合同正文与附件是同时签订。二、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房。原告主张被告从未向原告发送入伙通知书,因为原告所购买的案涉房屋一直未达到交付标准。后来原告因为孩子入学的问题被迫主动提前收房,主动去往被告的销售案场,要求办理入伙。2022年5月26日原告去往被告的销售案场要求办理入伙时,被告当场交付原告入伙通知书。2022年5月26日原告在收楼意见书上签字。三、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2年公布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参考价格,涉案房屋所在的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的参考租金价格为每月84元/平方米。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逾期交房,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关于逾期交房的事实,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在案证据并未显示被告于2022年5月15日已向原告送达了《入伙通知书》,但原告当庭陈述被告于2022年5月26日当场交付原告《入伙通知书》,同日,原告在收楼意见书上签字。故,本院确认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房产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本院认定被告逾期交房268天,构成违约。关于违约金标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的卖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体现在附件四,附件四第七条对此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每日十万分之一。原告主张附件四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应成为合同内容,且该条款不合理地减轻被告责任,应为无效条款。涉案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四的条款系由被告预先拟定,相较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四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附件四第七条大幅度减轻了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且附件四大部分条款的字体均进行了加粗加黑,附件四第七条文字无差别的加黑加粗并未起到特别提示的作用,不足以证明被告对该条款的订立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四第七条关于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原被告双方未就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进行约定。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逾期交房导致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涉案房屋所在区域的参考租金价格,本院酌定以购房总价款1418193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十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被告应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90037.93元(14181935元×0.00005×268天)。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恩熙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90037.93元;二、驳回原告沈恩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41.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41.35元。由原告沈恩熙负担12461.18元;由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80.17元。原告沈恩熙已向本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本院退回原告1780.17元。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780.1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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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3民初16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19410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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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1941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34630589】。(2023)粤0303民初1235号原告:黄宋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鹏达路鹏达花园9-313,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8。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E栋30层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C。法定代表人:张保文。原告黄宋淼与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宋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宋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96230.53元(以房地产总价款1699191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2022年2月22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以下简称案涉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购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第12层B座12B号房,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06.01平方米;2.购房总价款为16991911元,原告通过按揭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3.被告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原告。合同签署后,原告依案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房。直至2022年2月22日逾期共计176天之后,被告才向原告实际交付案涉房产,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关于卖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案涉合同正文第十一条约定了两种计算方式,第1种是逾期90日之内(含90日),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第2种是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但被告在拟订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径行将计算方式确定为第2种,并直接打印在合同文本上。案涉合同附件四的第七条约定,将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整体修改为:逾期超过90天,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卖方的责任导致本房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及各种赔偿金额度不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但前述约定系格式条款,为被告单方制作,反复使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不合理地减轻了被告责任,显失公平,应属于无效条款,不对原告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应当参照案涉合同主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第1种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即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综上,被告逾期交付涉案房产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受疫情影响,被告发包的施工单位无法正常开工,造成逾期交付,属不可抗力造成,应予以免除、减少被告责任。2019年底至2020年初,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性地、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爆发之际,此后,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愈加严峻。2020年至2021年8月份期间,因受全球疫情导致的生产及物流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涉案房屋室内装修工程所使用的部分进口装饰材料无法按计划生产及装运,此外,深圳市及国内其他各省市经常性采取分区分级疫情管控措施,亦导致施工队伍人员不能有效组织、工程物料不能在期限内送达。因此,在上述种种不可抗外力因素的影响下,影响了施工进度,导致房屋的交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疫情及疫情相关的防控政策属于被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被告请求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二、被告于2022年1月13日通知原告办理入伙事宜,应视为被告已于2022年1月15日完成交付。被告依约向原告送达了《入伙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至被告处办理房屋相关入伙手续及收楼,也就是说涉案房产于2022年1月15日即可交付,但因原告本人原因,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才收楼。原告虽主张其逾期收楼、办理交付手续的原因是涉案房屋未达到交付标准,但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该事实:首先,被告从未收到《精装修房验收报告》;其次,该报告为原告单方委托的第三方及验房监理师出具,出具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验房资质、执业资质尚且存疑;最后,该报告中所述内容的真实性亦无法确认。当然,退一步而言该报告上所反映的也只是房屋装修的质量瑕疵,不属于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居住的、涉及安全性、功能性的重大质量问题。根据合同附件四买卖双方补充约定第6条对于交付验收的约定,就导致买方无法使用本房地产的质量问题,买方应在《入伙通知书》上指定的交付期限内在《收楼意见书》中提出书面异议并向卖方提交政府指定有质量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本房地产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明,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期间修复交楼的修复后的交楼日期为交付日除此之外,其他的不足以造成买方无法使用房地产的质量问题或局部质量问题属于一般瑕疵,出现一般瑕疵的,买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本房地产。因此,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无权就其主张的非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一般质量问题拒绝收房。根据《合同》附件四买卖双方补充约定第5条的约定......买方应在《入伙通知书》或本房地产入伙公告上指定的入伙之日前往本房地产所在地接收本房地产。买方逾期前来受领的,除视为卖方已按《入伙通知书》或入伙公告上的指定入伙日期交付本房产外,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0.01‰。的违约金直到买方前来补办手续之日止。故此,应视为被告已于2022年1月15日完成涉案房产的交付,违约金最多计算至该日。三、合同约定逾期交付违约金为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计算,原告要求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违约金,没有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据。根据《合同》附件四买卖双方补充约定第7条的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给原告的,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格式条款、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无效情形,原被告双方应以双方预先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故此,原告要求以万分之四标准计付,没有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据。且原告并无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违约造成其损失,并无证据证明合同的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低。根据被告核实,目前宝能城花园西区房屋租金约为130元/月/平方米,被告逾期交付,造成原告的损失最多也不会超过该租金损失。综上,受地产行业整体下行影响,在全行业面临金融机构抽贷、短贷的情况下,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建筑工人难以组织、现场施工力量不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被告多方筹措,克服重重困难,最终完成项目交付,已实属难得。原告等在其代理人怂恿下,恶意集体提取诉讼,无视双方合同约定,无视疫情环境下被告为此额外增加的施工成本,试图通过诉讼获得不当利益,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训,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20年5月13日,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第12层B座12B号房,用途住宅,建筑面积206.01平方米,购房总价款16991911元,原告通过按揭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卖方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买方。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合同第十条交付时的验收约定,买方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按《收楼意见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在《收楼意见书》中一次性提出异议。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15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方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按下列第贰种方式处理:壹、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的,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贰、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处理。上述合同附件四第6条约定:本合同第十条,[交付时的验收]删除原条文,整体修改如下:买方在房地产交付验收期间,若对本房地产的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在《入伙通知书》上指定的交付期限内在《收楼意见书》中提出书面异议,并在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向卖方提交政府指定有质量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本房地产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明(导致买方无法使用本房地产的质量问题,下同)。若买方提交该不合格证明的,双方应协商对本房地产进行修复,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期间修复交楼的,修复后的交楼日期为交付日;若买方在前述期间无法出具该不合格证明的,即视为无质量问题或视为一般瑕疵(即不足以造成买方无法使用本房地产的质量问题或局部质量问题)。凡本房地产出现一般瑕疵的,由卖方在合理期间予以修复,买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本房地产,否则《入伙通知书》指定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为本房地产的交付日。合同附件四第7条约定:本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整体修改如下: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的,卖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仍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卖方责任导致本房地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及各种赔偿金额度不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合同附件四第12条约定:买卖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五条违约金由10修改为5。合同附件四第23条约定:买方确认,卖方已就本《补充约定》条款内容向买方做了详尽说明。本《补充约定》经买卖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确定,不存在卖方单方提供格式条款,也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不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得以前述理由主张本《补充约定》无效、部分无效或要求撤销,并不得以前述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责任。该合同附件三约定了装置、装修、装饰标准,包括客厅、入户玄关、洗衣间、餐厅、中式厨房、西式厨房、卧室、孝亲房、儿童房、次卧、卫生间、阳台、外墙、电梯。以上合同正文第十一条中的贰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的文字加粗加黑,合同附件四第2条、第3条部分内容、第4条、第5条部分内容、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部分内容、第11条、第12条、第14条部分内容、第15条、第16条、第18条、第21条、第23条文字均加黑。合同正文与附件是同时签订。二、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020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商品房销售发票,其中编号为06562855的发票金额为9040000元,编号为06562856的发票金额为7951911元。涉案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B座12B的房屋现登记权利人为原告,不动产权属证号为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16740号。三、2022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宝能城花园(西区)入伙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20日到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3318号宝能城花园(西区)接待中心办理涉案房屋的入伙手续。原告当庭陈述其于2022年1月13日收到被告出具的《入伙通知书》,但因为原告去收楼时涉案房屋未达到交付标准,原告拒绝收楼。原告主张涉案房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并提交上海千家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精装修房验收报告》为证。该《精装修房验收报告》载明:验房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验房地址为宝能城西区2b-12b,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及所需整改内容包括:入户门、玄关地面、洗衣房、客厅、餐厅、西餐台、儿童房、次卧室、老人房、主卧室、客卫、主卫等多处存在破损及处理粗糙等问题。四、2022年2月22日,原告签署了《宝能城花园收楼意见书》,载明,原告作为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B座12层B房的业主同意收楼,并已收到竣工面积测绘报告(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加盖公章原件1份)、《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公章原件1份)、本房地产钥匙1套。同日,原告还签署了《精神文明建设公约》等文件。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约定了被告应在2021年8月30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原告,但被告直至2022年1月13日才向原告发出《入伙通知书》,被告逾期交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关于被告逾期交房的时间,本院认为,根据合同附件四第6条对于交付验收的约定,若买方出具房地产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明,所指出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是导致买方无法使用房地产的质量问题,只有出现此类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的,修复后的交楼日期为交付日,其他的不足以造成买方无法使用房地产的质量问题或局部质量问题视为一般瑕疵,出现一般瑕疵的,买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本房地产,由卖方在合理期间予以修复,否则《入伙通知书》指定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为本房地产的交付日。本案中,原告举证所反映出的房屋装修问题均非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且原告在《精装修房验收报告》载明的验房日期的次日即签署了收楼意见书,故原告无权拒绝收房,原告主张收房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本院不予采纳。而被告出具的《宝能城花园(西区)入伙通知书》通知原告的办理交付手续的期限届满之日为2022年1月20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应视为涉案房屋已于2022年1月20日已经交付。据此,本院认定被告逾期交付的涉案房屋的期间为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1月20日,共计144天。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金额,本院认为,涉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约定卖方逾期交房的处理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而合同附件四第七条约定本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整体修改如下: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的,卖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仍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卖方责任导致本房地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及各种赔偿金额度不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对于上述合同附件第7条的合同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及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规定,本案中,涉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附件四中的合同条款系由被告预先拟定,合同附件四第7条的约定相较于《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中第十一条约定第一种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该条款内容涉及对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减轻,且附件四大部分条款内容字体均进行了加粗加黑,导致附件四第七条的约定内容形式上并未达到特别提示的效果,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该条款内容在订立时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故《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附件四第七条关于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应属格式条款,原告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有鉴于此,应认定为原被告双方未就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第十一条第一种情形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亦没有依据,但被告逾期交房144天,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现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逾期交房导致原告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且被告在答辩意见中陈述目前宝能城花园西区房屋租金约为130元/月/平方米,被告逾期交付造成原告的损失最多也不会超过该租金损失,故本院酌情被告应以购房总价款1699191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十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被告交房之日止,经核算,被告应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为122341.76元(16991911元×0.00005×144天),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宋淼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2341.76元;二、驳回原告黄宋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83.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黄宋淼负担11377.04元,由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6元。原告黄宋淼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40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40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婉丹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苏丽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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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3民初12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19857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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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1985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3563161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3民初1689号原告:卢劲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4088号博林天瑞花园(一期)2号楼26E,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8。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E栋30层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C。法定代表人:张保文,总经理。原告卢劲宇与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劲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劲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01118.27元(以房地产总价款1766350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2022年2月16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购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第12层B座12A号房,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06.01平方米;2.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17663504元,原告通过按揭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3.被告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原告。合同签署后,原告依案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房。直至2022年2月16日逾期共计170天之后,被告才向原告实际交付案涉房产,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关于卖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案涉合同正文第十一条约定了两种计算方式,第1种是逾期90日之内(含90日),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第2种是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但被告在拟订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径行将计算方式确定为第2种,并直接打印在合同文本上。案涉合同附件四的第七条约定,将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整体修改为逾期超过90天,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卖方的责任导致本房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及各种赔偿金额度不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但前述约定系格式条款,为被告单方制作,反复使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不合理地减轻了被告责任,显失公平,应属于无效条款,不对原告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应当参照主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第1种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即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综上,被告逾期交付涉案房产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受疫情影响,被告发包的施工单位无法正常开工,造成逾期交付,属不可抗力造成,应予以免除、减少被告责任。2019年底至2020年初,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性地、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爆发之际,此后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愈加严峻。2020年至2021年8月份期间,因受全球疫情导致的生产及物流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涉案房屋室内装修工程所使用的部分进口装饰材料无法按计划生产及装运此外,深圳市及国内其他各省市经常性采取分区分级疫情管控措施,亦导致施工队伍人员不能有效组织、工程物料不能在期限内送达。因此,在上述种种不可抗外力因素的影响下,影响了施工进度,导致房屋的交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疫情及疫情相关的防控政策属于被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被告请求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二、被告于2022年1月13日通知原告办理入伙事宜,应视为被告已于2022年1月15日完成交付。被告依约向原告送达了《入伙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至被告处办理房屋相关入伙手续及收楼,也就是说涉案房产于2022年1月15日即可交付,但因原告本人原因,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才收楼。根据《合同》附件四买卖双方补充约定第5条的约定,...买方应在《入伙通知书》或本房地产入伙公告上指定的入伙之日前往本房地产所在地接收本房地产。买方逾期前来受领的,除视为卖方已按《入伙通知书》或入伙公告上的指定入伙日期交付本房产外,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0.01‰的违约金直到买方前来补办手续之日止。故此,应视为被告已于2022年1月15日完成涉案房产的交付,违约金最多计算至该日。二、合同约定逾期交付违约金为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计算,原告要求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违约金,没有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据。根据《合同》附件四买卖双方补充约定第7条的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给原告的,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格式条款、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无效情形,原被告双方应以双方预先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故此,原告要求以万分之四标准计付,没有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据。且原告并无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违约造成其损失,并无证据证明合同的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低。根据被告核实,目前宝能城花园西区房屋租金约为130元/月/平,被告逾期交付,造成原告的损失最多也不会超过该租金损失。综上,受地产行业整体下行影响,在全行业面临金融机构抽贷、短贷的情况下,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建筑工人难以组织、现场施工力量不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被告多方筹措,克服重重困难,最终完成项目交付,已实属难得。原告等在其代理人怂恿下,恶意集体提取诉讼,无视双方合同约定,无视疫情环境下被告为此额外增加的施工成本,试图通过诉讼获得不当利益,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训,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一、2020年9月12日,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第12层B座12A号房,用途住宅,建筑面积206.01平方米,购房总价款17663504元,原告通过按揭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卖方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买方。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合同第十条交付时的验收约定,买方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按《收楼意见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在《收楼意见书》中一次性提出异议。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15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方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按下列第贰种方式处理:壹、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的,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贰、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就未达标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处理。上述合同附件四第6条约定:本合同第十条,[交付时的验收]删除原条文,整体修改如下:买方在房地产交付验收期间,若对本房地产的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在《入伙通知书》上指定的交付期限内在《收楼意见书》中提出书面异议,并在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向卖方提交政府指定有质量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本房地产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明(导致买方无法使用本房地产的质量问题,下同)。若买方提交该不合格证明的,双方应协商对本房地产进行修复,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期间修复交楼的,修复后的交楼日期为交付日;若买方在前述期间无法出具该不合格证明的,即视为无质量问题或视为一般瑕疵(即不足以造成买方无法使用本房地产的质量问题或局部质量问题)。凡本房地产出现一般瑕疵的,由卖方在合理期间予以修复,买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本房地产,否则《入伙通知书》指定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为本房地产的交付日。合同附件四第7条约定:本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整体修改如下: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的,卖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仍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卖方责任导致本房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及各种赔偿金额度不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合同附件四第12条约定:买卖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五条违约金由10修改为5。合同附件四第23条约定:买方确认,卖方已就《补充约定》条款内容向买方做了详尽说明。本《补充约定》经买卖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确定,不存在卖方单方提供格式条款,也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不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得以前述理由主张本《补充约定》无效、部分无效或要求撤销,并不得以前述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责任。该合同附件三约定了装置、装修、装饰标准,包括客厅、入户玄关、洗衣间、餐厅、中式厨房、西式厨房、卧室、孝亲房、儿童房、次卧、卫生间、阳台、外墙、电梯。以上合同正文第十一条中的贰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的文字加粗加黑,合同附件四第6条、第7条、第12条、第23条文字均加黑。合同正文与附件是同时签订。二、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020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商品房销售发票。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B座12A的房屋现登记权利人为原告,不动产权属证号为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57718号。三、被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原告出具《宝能城花园(西区)入伙通知书》,告知原告于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20日到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3318号宝能城花园(西区)接待中心办理相关入伙手续。2022年2月16日,原告作为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B座12A房的业主签署了《宝能城花园收楼意见书》、《装修工程接收清单》并交付了物业管理费用。原告确认被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其发出入伙通知书,但主张原告按照被告的通知入伙时间前往收楼,而涉案房屋装修工程仍未完成未达到交付标准,因此双方当场未办理交付手续。后到2022年2月16日,因为被告一直怠于履行装修义务,原告为了尽快入住被迫提前收房自行装修,所以原告认为实际的交付日期应当为2022年2月16日。四、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2年公布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参考价格,涉案房屋所在的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的参考租金价格为每月84元/平方米。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涉案房屋的交付时间,原告主张其接收房屋的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本院认为,根据合同附件四第6条对于交付验收的约定,若买方出具房地产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明,所指出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是导致买方无法使用房地产的质量问题,只有出现此类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的,修复后的交楼日期为交付日。其他的不足以造成买方无法使用房地产的质量问题或局部质量问题视为一般瑕疵。出现一般瑕疵的,买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本房地产,由卖方在合理期间予以修复,否则《入伙通知书》指定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为本房地产的交付日。原告未举证其主张的房屋装修问题为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质量问题,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无权拒绝收房。故《入伙通知书》指定的入伙期限2022年1月20日应为房屋交付日。涉案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1年8月30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原告,自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1月20日,被告逾期交房143天。被告逾期交房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金额,涉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约定卖方逾期交房的处理详见附件四约定,而合同附件四第七条约定本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整体修改如下: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的,卖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仍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卖方责任导致本房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及各种赔偿金额度不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对于上述合同条款的效力,本院认为,涉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附件四中的合同条款系由被告预先拟定,相较于《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中第一条约定第一种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该条款内容涉及对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减轻,且附件四大部分条款内容字体均进行了加粗加黑,导致附件四第七条的约定内容形式上并未达到特别提示的效果,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该条款内容在订立时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故《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附件四第七条关于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应属格式条款,原告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有鉴于此,应认定为原被告双方未就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第十一条第一种情形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亦没有依据,现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逾期交房导致原告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区的参考租金价格,本院酌情被告应以购房总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十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被告实际交房之日止,经核算,被告应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为126294元(17663504元×0.00005×143天),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劲宇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6294元;二、驳回原告卢劲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5.0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卢劲宇负担11458.62元,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46.41元。原告卢劲宇已经预交的1346.41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1346.4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群书记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员黄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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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3民初16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1985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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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1985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38636801】。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06955.07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88.08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人民币11716.08元,由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2元。原告X某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人民币72元,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19368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9-27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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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1936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37634873】。(2023)粤0303民初1924号原告:郑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148号梅林一村2栋7H,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8。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E座30层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C。法定代表人:张保文。原告郑军与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42504.26元(以房地产总价款1421469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2021年12月21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案涉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购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A座7层7C号房(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68.58平方米;2.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14214696元,原告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3.被告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原告。合同签署后,原告依案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房。直至2021年12月21日逾期共计113天之后,被告才向原告实际交付案涉房产,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关于卖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案涉合同正文第十二条约定,双方按照该条第一种方式处理,即:逾期90日之内(含90日),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案涉合同附件五的第七条载明,将合同第十二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整体修改为:逾期超过90天,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01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卖方的责任导致本房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及各种赔偿金额度不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附件五的第十四条约定:合同第十二条,双方违约金约定万分之三或万分之四的,均修改为0.001,除本附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因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利息、赔偿及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但前述约定系格式条款,为被告单方制作,反复使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不合理地减轻了被告责任,显失公平,应属于无效条款,不对原告产生法律约束力。综上,被告逾期交付案涉房产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受疫情影响,被告发包的施工单位无法正常开工,造成逾期交付,属不可抗力造成,应予以免除、减少被告责任。2019年底至2020年初,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性地、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爆发之际,此后,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愈加严峻。2020年至2021年8月份期间,因受全球疫情导致的生产及物流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案涉房屋室内装修工程所使用的部分进口装饰材料无法按计划生产及装运,此外,深圳市及国内其他各省市经常性采取分区分级疫情管控措施,亦导致施工队伍人员不能有效组织、工程物料不能在期限内送达。因此,在上述种种不可抗外力因素的影响下,影响了施工进度,导致房屋的交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疫情及疫情相关的防控政策属于被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被告请求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2.被告于2021年12月17日完成案涉房地产的交付,案涉房产为精装修交付,被告已于2021年12月17日完成案涉房产的交付,原告签署的《装修工程接收清单》亦可反映这一交付事实,故此,违约金最多计算至2021年12月17日。3.合同约定逾期交付违约金为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计算,原告要求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违约金,没有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据。根据《合同》附件四买卖双方补充约定第7条的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房地产交付给原告的,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格式条款、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等无效情形,原被告双方应以双方预先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故此,原告要求以万分之四标准计付,没有任何合同以及法律依据。且原告并无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违约造成其损失,并无证据证明合同的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低。根据被告核实,目前宝能城花园西区房屋租金约为130元/月/平,被告逾期交付,造成原告的损失最多也不会超过该租金损失。综上,受地产行业整体下行影响,在全行业面临金融机构抽贷、短贷的情况下,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建筑工人难以组织、现场施工力量不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被告多方筹措,克服重重困难,最终完成项目交付,已实属难得。原告等在其代理人怂恿下,恶意集体提起诉讼,无视双方合同约定,无视疫情环境下被告为此额外增加的施工成本,试图通过诉讼获得不当利益,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训,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2019年11月1日,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A座7层7C号房,用途住宅,建筑面积168.58平方米,购房总价款14214696元,原告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地产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应对出卖人交付的本房地产的钥匙出具收条,该收条视为本房地产实际交付的凭据。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出卖人交付本房地产的钥匙之日。合同第十一条交付时的验收约定,买受人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按《收楼意见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1日内在《收楼意见书》中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异议后,应在15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受人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合同第十二条出卖人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受人,按下列第壹种方式处理:壹、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受人实际损失的,出卖人应补偿其差额。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购房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第十八条约定,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就未达标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处理。合同附件三约定了装置、装修、装饰标准,包括客厅、餐厅、储藏室、厨房、卧室、卫生间、次卫、其他。合同附件五第5条:本合同第九条,[交付时间和办法]增加约定如下: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买受人发送《入伙通知书》/《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买受人应在《入伙通知书》/《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上指定的入伙/交付之日前往本房地产所在地接收本房地产。逾期视为出卖人已按《入伙通知书》/《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上指定入伙/交付日期交付本房地产。买受人未按《入伙通知书》/《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指定的入伙/交付日期前往接收本房地产,视为买受人已接收本房地产且出卖人已履行完交付本房地产的义务,且本房地产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入伙通知书》/《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上指定的日期转移给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收到《入伙通知书》/《商品房交付通知书》的,以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合同附件五第7条约定:本合同第十二条整体修改如下: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受人的,出卖人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01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方仍应根据实际逾期的天数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01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本房地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额度不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合同附件五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部分内容、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部分内容、第10条、第11、12、13条部分内容、第14条、第16、17条部分内容、第18条、第20条、第24条、第26条文字均加黑。合同正文与附件是同时签订。二、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61922号],2019年12月0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商品房销售发票,其中编号为01961099的发票金额为8214696元,编号为01961100的发票金额为6000000元。案涉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A座7层7C号房屋现登记权利人为原告,不动产权属证号为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61922号。三、被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原告发出《延期交付通知书》,告知原告交付时间延后,计划于2021年11月27日前交房,具体的交付时间以《入伙通知书》所载明的时间为准。四、2021年12月17日原告在《宝能城花园(西区)入伙会签单》上签名,被告在工作人员在财务服务组费用已缴清,特此证明一栏签名并加盖费用已交纳3.,在日期一栏签注2021.12.17;。2021年12月17日,原告还签署了《精神文明建设公约》、《宝能城花园(西区)住宅质量保证书》、《宝能城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文件。五、2021年12月21日,原告签署了《宝能城花园收楼意见书》,载明,原告作为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A座7层7C号房的业主同意收楼。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原告,在案证据显示原告已于2021年12月17日签署《宝能城花园(西区)入伙会签单》,同时签署了《精神文明建设公约》、《宝能城花园(西区)住宅质量保证书》、《宝能城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文件,由此证明原告已于2021年12月17日当天办理入伙手续。故本院确认被告向原告交付案涉房产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被告逾期交房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金额,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第十二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在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受人,按下列第壹种方式处理:壹、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受人实际损失的,出卖人应补偿其差额。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购房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对于上述合同条款的效力,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规定,合同附件五中的条款系由被告预先拟定,合同附件五第7条的约定相较于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该条款内容涉及对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标准作出大幅度减轻调整。其次,合同附件五大部分条款内容字体均加粗加黑,导致附件五第7条的约定内容形式上并未达到特别提示的效果。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该条款内容在订立时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故合同附件五第7条关于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应属格式条款,原告主张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变更内容,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未就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的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于2021年12月17日交房共逾期交房109天,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原告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被告逾期交房导致原告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以原告的购房总价款1421469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十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被告实际交房之日(2021年12月17日)止,经核算,被告应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为77470.09元(14214696元×0.00005×109天),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军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77470.09元;二、驳回原告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12.52元,由原告郑军负担人民币4496.08元,由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16.44元。原告郑军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人民币616.44元。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4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邱昭霞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官助理廖桢维记员钟煜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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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3民初19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19367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9-27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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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1936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36630275】。(2023)粤0303民初1926号原告:牛丽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路2336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8。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依敏,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E座30层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C。法定代表人:张保文。原告牛丽红与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宇、蔡依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丽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70320.92元(以房地产总价款1783444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2021年12月30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购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第9层A座9A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06.20平方米;2.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17834445元,原告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3.被告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原告。合同签署后,原告依涉案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房。直至2021年12月30日逾期共计122天之后,被告才向原告实际交付案涉房产,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关于卖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两种计算方式,第1种是逾期90日之内(含90日),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第2种是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但被告在拟订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径行将计算方式确定为第2种,并直接打印在合同文本上。涉案合同附件四的第七条约定,将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整体修改为:逾期超过90天,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卖方的责任导致本房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及各种赔偿金额度不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但前述约定系格式条款,为被告单方制作,反复使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不合理地减轻了被告责任,显失公平,应属于无效条款,不对原告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应当参照涉案合同主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第1种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即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综上,被告逾期交付涉案房产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受疫情影响,被告发包的施工单位无法正常开工,造成逾期交付,属不可抗力造成应予以免除、减少被告责任。2019年底至2020年初,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性地、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爆发之际,此后,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急加严峻。2020年至2021年8月份期间,因受全球疫情导致的生产及物流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涉案房屋室内装修工程所使用的部分进口装饰材料无法按计划生产及装运,此外,深圳市及国内其他各省市经常性采取分区分级疫情管控措施,亦导致施工队伍人员不能有效组织、工程物料不能在期限内送达。因此,在上述种种不可抗外力因素的影响下,影响了施工进度,导致房屋的交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疫情及疫情相关的防控政策属于被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被告请求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2.被告与2021年12月26日通知原告办理入伙事宜,应视为被告已于与2021年12月29日完成交付。被告依约向原告送达了《入伙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至被告处办理房屋相关入伙手续及收楼,也就是说涉案房产于2021年12月29日即可交付,违约金最多计算至该日;3.合同约定逾期交付违约金为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计算,原告要求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违约金,没有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据。根据《合同》附件四买卖双方补充约定第7条的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给原告的,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格式条款、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无效情形,原被告双方应以双方预先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故此,原告要求以万分之四标准计付,没有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据,且原告并无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违约造成其损先并无证据证明合同的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低。根据被告核实,目前宝能城花园西区房屋租金约为130元/月/平,被告逾期交付,造成原告的损失最多也不会超过该租金损失。综上,受地产行业整体下行影响,在全行业面临金融机构抽贷、短贷的情况下,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建筑工人难以组织、现场施工力量不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被告多方筹措,克服重重困难,最终完成项目交付,已实属难得。原告等在其代理人怂恿下,恶意集体提取诉讼,无视双方合同约定,无视疫情环境下被告为此额外增加的施工成本,试图通过诉讼获得不当利益,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训,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2020年7月9日,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第9层A座9A号房,用途住宅,建筑面积206.20平方米,购房总价款17834445元,原告通过按揭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卖方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买方。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合同第十条交付时的验收约定,买方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按《收楼意见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在《收楼意见书》中一次性提出异议。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15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方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合同第十条交付时的验收约定,买方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按《收楼意见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在《收楼意见书》中一次性提出异议。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15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方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按下列第贰种方式处理:壹、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的,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贰、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处理。上述合同附件四第6条约定:本合同第十条,[交付时的验收]删除原条文,整体修改如下:买方在房地产交付验收期间,若对本房地产的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在《入伙通知书》上指定的交付期限内在《收楼意见书》中提出书面异议,并在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向卖方提交政府指定有质量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本房地产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明(导致买方无法使用本房地产的质量问题,下同)。若买方提交该不合格证明的,双方应协商对本房地产进行修复,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期间修复交楼的,修复后的交楼日期为交付日;若买方在前述期间无法出具该不合格证明的,即视为无质量问题或视为一般瑕疵(即不足以造成买方无法使用本房地产的质量问题或局部质量问题)。凡本房地产出现一般瑕疵的,由卖方在合理期间予以修复,买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本房地产,否则《入伙通知书》指定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为本房地产的交付日。合同附件四第7条约定:本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整体修改如下: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的,卖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仍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卖方责任导致本房地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及各种赔偿金额度不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合同附件四第12条约定:买卖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五条违约金由10修改为5。合同附件四第23条约定:买方确认,卖方已就本《补充约定》条款内容向买方做了详尽说明。本《补充约定》经买卖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确定,不存在卖方单方提供格式条款,也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不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得以前述理由主张本《补充约定》无效、部分无效或要求撤销,并不得以前述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责任。该合同附件三约定了装置、装修、装饰标准,包括客厅、入户玄关、洗衣间、餐厅、中式厨房、西式厨房、卧室、孝亲房、儿童房、次卧、卫生间、阳台、外墙、电梯。以上合同正文第十一条中的贰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的文字加粗加黑,合同附件四第2条、第3条部分内容、第4条、第5条部分内容、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部分内容、第11条、第12条、第14条部分内容、第23条文字均加黑。合同正文与附件是同时签订。二、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020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商品房销售发票,其中编号为06562787的发票金额为9704779元,编号为06562788的发票金额为8129666元。涉案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第9层A座9A号的房屋现登记权利人为原告,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06898号。三、被告于2021年12月26日向原告发出《入伙通知书》,内容是通知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30日办理入伙手续。四、2021年12月30日,原告签署了《宝能城花园收楼意见书》载明,原告作为宝能城花园(西区)2栋第9层A座9A号房的业主同意收楼,并已收到竣工面积测绘报告(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加盖公章原件1份)、《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公章原件1份)、本房地产钥匙1套。同日,原告还签署了《精神文明建设公约》、《业户防火安全责任书》等文件。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1年8月30日前将案涉房产交付给原告,在案证据显示被告向原告出具《入伙通知书》中,被告已通知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30日办理入伙手续,且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办理收楼手续,故本院确认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房产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原告要求认定,截止至2021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的共逾期122天,本院予以采信。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金额,涉案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约定卖方逾期交房的处理详见附件四补充约定,而合同附件四第7条约定本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整体修改如下: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的,卖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仍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每日0.01‰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卖方责任导致本房地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卖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及各种赔偿金额度不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5。对于上述合同附件四地7条的合同条款的效力,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规定,合同附件四中的条款系由被告预先拟定,合同附件四第7条的约定相较于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第一种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该条款内容涉及对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标准作出大幅度减轻调整。其次,合同附件四大部分条款内容字体均加粗加黑,导致附件四第七条的约定内容形式上并未达到特别提示的效果。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该条款内容在订立时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故合同附件四第七条关于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应属格式条款,原告主张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变更内容,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未就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第一种情形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于2021年12月30日交房共逾期交房122天,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原告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被告逾期交房导致原告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以原告的购房总价款1783444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十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被告实际交房之日(2021年12月30日)止,经核算,被告应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为108790.11元(17834445元×0.00005×122天),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牛丽红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08790.11元;二、驳回原告牛丽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1.6元,由原告牛丽红负担人民币5470.15元,由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81.45元。原告牛丽红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人民币781.45元,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1.4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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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3民初19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19633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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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1963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31631033】。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07027.59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624.8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7171.88元,由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53元。原告Z某某已1617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5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5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3民初135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20023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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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2002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33636989】。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1106.48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4.26元,原告H某某负担5868.26元,由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76元;原告H某某已预交的87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10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7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3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303执17691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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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3执1769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31628878】。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逾期交房,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关于逾期交房的事实,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1年8月30日前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向原告发送的《入伙通知书》载明的入伙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原告确认于2022年6月19日收房。故,本院认定被告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形构成违约。关于违约金标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的卖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体现在附件四,附件四第七条对此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每日十万分之一。原告主张附件四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应成为合同内容,且该条款不合理地减轻被告责任,应为无效条款。涉案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四的条款系由被告预先拟定,相较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四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附件四第七条大幅度减轻了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且附件四大部分条款的字体均进行了加粗加黑,附件四第七条文字无差别地加黑加粗并未起到特别提示的作用,不足以证明被告对该条款的订立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四第七条关于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原被告双方未就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进行约定。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逾期交房导致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涉案房屋所在区域的参考租金价格,本院酌定以购房总价款1745749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十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关于逾期交房天数,根据合同附件四第6条对于交付验收的约定,若买方出具房地产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明,所指出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是导致买方无法使用房地产的质量问题,只有出现此类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的,修复后的交楼日期为交付日。其他的不足以造成买方无法使用房地产的质量问题或局部质量问题视为一般瑕疵。出现一般瑕疵的,买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本房地产,由卖方在合理期间予以修复,否则《入伙通知书》指定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为本房地产的交付日。原告举证所反映出的房屋装修问题均非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质量问题,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涉案房地产,《入伙通知书》指定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即2022年1月20日为本房地产的交付日。原告无权拒绝收房。原告主张收房日期为2022年6月19日,本院不予采纳。自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1月20日,被告逾期交房143天。被告应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24821.08元(17457494元×0.00005×143天)。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24821.08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84.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84.08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5572.34元;由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11.74元。原告H某某已向本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本院退回原告1011.74元。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11.7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3民初16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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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292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5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