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876719XR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57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7876719XR | 登记机关 | 福田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5年08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郑康雄 | 营业期限 | 2005年08月08日 - 2035年08月0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25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7月31日 |
企业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57楼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进出口业务;从事广告业务;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
主要人员 (2)
刘玉英 |
监事 |
郑康雄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皇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 - |
自然人股东 | 郑康豪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皇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5100万人民币 | 251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郑康豪 | 99900万人民币 | 999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3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重庆皇庭九龙珠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30000万元 |
钦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6666万元 |
东莞市皇庭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惠州市皇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8% | 1906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5 | A级 |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 44030077876719X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恢157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4-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305执恢157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1222627519】。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05民初103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05执1943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4-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05执194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金沃公司支付租金17730520.83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以218343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以2083333.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以3672314.8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以3583333.3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以3483333.3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以3558680.5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以17730520.8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金沃公司支付违约金1773052.08元。三、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金沃公司支付律师费20万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8000元。四、如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届期不能清付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金沃公司有权以皇庭房地产名下惠州大亚湾澳头进港路43号皇庭湾天下花园191栋一单元5层02号房、惠州大亚湾澳头进港路43号皇庭湾天下花园191栋一单元21层02号房、惠州大亚湾澳头进港路43号皇庭湾天下花园191栋一单元33层01号房、惠州大亚湾澳头进港路43号皇庭湾天下花园31栋1号房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如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届期不能清付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金沃公司有权以Z某某名下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红树湾红树西岸花园1栋2-2A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六、如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届期不能清付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金沃公司有权以煌地置业名下惠州大亚湾澳头中环路3号红树东郡名苑2栋2802房、惠州大亚湾澳头中环路3号红树东郡名苑2栋2601号房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七、皇庭商业、Z某某对一审判决所确定的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责后,有权就各自实际清偿数额向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追偿。八、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清偿完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且向金沃公司支付留购价100元后,涉案租赁物归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所有。九、驳回金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88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金沃公司负担受理费9839元;由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皇庭商业、Z某某、煌地置业负担受理费1490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金沃公司预交,金沃公司同意由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皇庭商业、Z某某、煌地置业在履行一审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金沃公司。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另查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金沃公司同意根据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的要求,以售后回租租赁方式,购买本合同附件一《售后回租设备清单》所记载的位于皇庭波西塔诺酒店和皇庭湾天下花园酒店式公寓的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有权处置的财产再出租给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同意向金沃公司承租、使用租金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向金沃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有关款项等。《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一《售后回租设备清单》加盖有金沃公司与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的公章,载明案涉租赁物包括家具、乘客电梯及附属设备、空调系统及附属设备等12类,每类租赁物的总价,本合同各方一致确认租赁物价值为2500万元。《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三《租赁物接收确认书》载明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加盖公章确认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设备。金沃公司一审提交的《租赁设备清单》载明家具、电梯、空调等12类设备的具体设备名称、制造商、总价、发票号码及合同号,合计金额为26547765.92元。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皇庭集团与金沃公司均确认案涉租赁物是真实存在的,案涉租赁物现在皇庭集团经营的酒店中。皇庭集团称案涉租赁物并不是特定租赁物。金沃公司称《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一《售后回租设备清单》以及其一审提交的《租赁设备清单》、案涉租赁物的照片足以证明案涉租赁物存在。另,皇庭集团与金沃公司均确认欠付的租金金额为17730520.83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皇庭集团与金沃公司是否成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二、皇庭集团是否应向金沃公司支付违约金。一、皇庭集团与金沃公司是否成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根据上述规定,金沃公司可以与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约定以售后回租方式建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皇庭集团上诉称其与金沃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为借款合同,本院对此评析如下:首先,皇庭集团上诉称案涉租赁物非特定租赁物。但是,皇庭集团与金沃公司在二审中均确认案涉租赁物真实存在,案涉租赁物现在皇庭集团经营的酒店中。而且,皇庭集团还签署《售后回租设备清单》确认案涉租赁物的种类及价格,签署《所有权转移证书》确认案涉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金沃公司,并签署《租赁物接收确认书》确认收到案涉租赁物。皇庭集团为具有丰富交易经验的商事主体,其应理解《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的内容并在签署上述文件后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另外,金沃公司还提交了《租赁设备清单》、案涉租赁物的照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等证明其已对案涉租赁物进行清点并登记。综上,皇庭集团辩称案涉租赁物并非特定真实的租赁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日程表》载明每期租金构成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一般约定。皇庭集团上诉称《承租人租金支付日程表》载明租金实质上为借款合同的本金和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最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虽然驳回金沃公司要求处分涉案抵押物以受偿案涉债权的申请,但本案与上述案件的案情、证据等存在差异,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证据认定皇庭集团与金沃公司成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支持金沃公司的相关诉请合法有据。综上,皇庭集团有关其与金沃公司成立借款合同关系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皇庭集团与金沃公司成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二、皇庭集团是否应向金沃公司支付违约金首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则承租人需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任何一期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及时支付,出租人有权同时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本合同项下未付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或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而蒙受的全部损失。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如皇庭集团逾期支付租金,金沃公司有权同时要求皇庭集团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另外,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有关“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上述合同约定应为合法有效。因皇庭集团逾期支付租金,金沃公司要求皇庭集团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合法有据,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酌情调整违约金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其次,皇庭集团上诉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总额不应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上限。但是,金沃公司与皇庭集团成立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故本院对皇庭集团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皇庭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民终188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305执1200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9-08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305执1200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1222627519】。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05民初103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0391执4075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2-09-02 | 2023-03-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391执407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1)粤0391民初2571号、(2021)粤03民终35045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民终350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渝01执614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02 | 2022-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渝01执614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2-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诉讼费339762.01元。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2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5年08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