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85251247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泰然九路西喜年中心A座2801房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85251247M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6年01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士源 | 营业期限 | 2006年01月2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62484 | 发照日期 | 2024年10月24日 |
企业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泰然九路西喜年中心A座2801房 | ||
经营范围 | 电子技术开发;软件开发及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园林绿化;从事摄影及彩色扩印服务;建筑材料(不含钢材)与建筑机械设备的批发、佣金代理(不含拍卖)与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主要人员 (1)
王士源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香港花样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 |
法人股东 | 香港花样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62484.35万人民币 | 162484.3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3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东莞市花样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30% | 900万元 |
惠州市惠阳区花千里实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惠州大亚湾花万里实业有限公司 | 100% | 5100万元 |
深圳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66034万元 |
深圳市高华投资有限公司 | -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2410528162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事变更登记(备案) |
许可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10-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事变更登记(备案):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2206786406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事变更登记(备案) |
许可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3号花样年.福年广场A栋一层;法定代表人:潘军;成立日期:2006-01-20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91440300785251247M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769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7-16 | 2024-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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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769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11,084.4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311,084.41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03元,由原告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72元,由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53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7元,由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6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加收滞纳金。鉴定费211,443元,由原告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844元,由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7,599元,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将鉴定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02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265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8-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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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4执265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宇泽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2647.52元并按年利率3.65%支付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8元,已减半收取计4924元,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98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2024)川0191执8600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4-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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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91执860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前海花万里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康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尾款552916.33元及此款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7月29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被告深圳前海花万里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康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尾款86557.53元及此款按年利率3.7%、自2022年2月1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三、被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前海花万里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成都康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2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深圳前海花万里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91民初219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117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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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4执117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新洁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4213.10元及利息31632.93元(截至2023年4月19日),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514213.10元货款自2023年4月20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2元,减半收取计4631元,由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76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2023)浙0106执4237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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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106执423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标的: 74806666.67 元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106民初14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530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4-0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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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53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尚欠借款本金40134万元及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12月20日的罚息为271573.4元,后续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0.4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尚欠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的标准计算至罚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之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成都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就登记于川(2021)新津县不动产证明第001076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如被告成都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就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用于质押担保的登记于(新津)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2677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中的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980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3035元,由被告成都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民初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2847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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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284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6455095.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455095.69元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在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6455095.69元范围内就花样年·香门第二期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0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9051元,由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承担60000元,由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承担90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228号.34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2023)粤0112执12358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3-08-25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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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2执1235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01民终24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广州丰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年科技有限公司、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连带向浙江绅特物资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330000元及利息(以33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24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53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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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45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8559591.07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38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00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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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500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02261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4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2023)浙0382执1799号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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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382执179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382执1799号 | ||||
执行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82民初88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00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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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500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冻结天津汇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W某某名下银行存款79138.6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81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4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 (2023)浙01执138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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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1执13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801322816.75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1民初29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62484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6年01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