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5169Y51A
地址: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镇升平大道东839号2栋二楼A区206室43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5169Y51A | 登记机关 | 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12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袁华新 | 营业期限 | 2017年12月2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18日 |
企业地址 | 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镇升平大道东839号2栋二楼A区206室43号 | ||
经营范围 |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经营范围不属登记事项。以下经营范围信息由商事主体提供,该商事主体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袁华新 |
执行董事,经理 |
陈建文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法人股东 | 东莞市誉晧长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佛山市顺德区华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43粤C0005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10-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梯停用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44040012300040864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许可机关 |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载明,不属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如需了解经营范围,可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珠海)查看商事主体章程。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0400MA5169Y51A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404执2085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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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404执208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14734.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14734.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1540元,由原告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24元,由被告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7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5-审判组织 |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404民初9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404执恢1195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4-07-26 | 2024-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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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404执恢119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62,054.18元;二、被告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62,054.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3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在1,362,054.18元范围内对被告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涉案珠海天誉滨海湾花园项目A区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090元,由被告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径向原告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8-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404民初40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404执恢1209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4-07-26 | 2024-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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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404执恢120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程腾生态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江门市胜昌苗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138653.32元;二、确认原告程腾生态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江门市胜昌苗木有限公司在人民币3138653.32元内对天誉滨海湾花园A区项目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程腾生态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江门市胜昌苗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26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2262元,由原告程腾生态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江门市胜昌苗木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98元,被告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164元。-1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404民初54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404执恢1376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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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404执恢137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展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53,008.5元;二、驳回原告广东展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0元,由原告广东展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4元,由被告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66元-8-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404民初53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404执770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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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404执77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喜达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19097.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以907258.0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喜达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8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3589元,由原告广州喜达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367元,被告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222元,由其径向原告广州喜达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404民初47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404执789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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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404执78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404民初36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404执2782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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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404执278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71233604046】。一、被告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电梯设备采购合同》(原告合同编号:AH2015975、被告合同编号:天置购合字21[2.1]001号)项下A区的货款934024.6元,被告同意分期向原告付清,具体付款时间和金额如下:第一期于2023年5月28日前支付311341.53元;第二期于2023年7月28日前支付311341.53元;第三期于2023年9月28日前支付311341.54元;均支付至如下账户:户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华南支行,账号:3602024409000182842二、如被告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款项没有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给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6570元(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即3285元),被告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3285元于2023年5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于2023年3月28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404民初4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珠海市豪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广东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列入时间 | 2024-07-05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2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