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光润璟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00345545014F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23号光明大厦3/1202号房之一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汕头市龙光润璟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00345545014F | 登记机关 |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5年07月21日 |
| 法定代表人 | 沈沛勇 | 营业期限 | 2015年07月21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51 | 发照日期 | 2023年10月16日 |
| 企业地址 | 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23号光明大厦3/1202号房之一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吴锦明 |
| 董事 |
| 沈沛勇 |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董事长 |
| 王泽权 |
| 董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汕头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 | - |
| 姚锦纵 | -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科晟达投资有限公司 | 50.5051万人民币 | 50.5051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汕住建许准﹝2024﹞432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1-08 |
| 结束日期 | 2027-11-08 |
| 内容 | 准予行政许可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 许可机关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1-08 |
| 结束日期 | 2027-11-08 |
| 内容 | 准予行政许可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0 | A级 | 汕头市龙光润璟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440500345545014F |
| 2 | 2019 | A级 | 汕头市龙光润璟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440500345545014F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汕头市龙光润璟房地产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4-07-16 |
| 处罚类型 | 违反税收管理 |
| 决定文书号 | 汕龙税二罚(2024)7号 |
| 处罚事由 | 你(单位)开发的御海天禧花园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于2022年1月11日前向我局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但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元。 |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汕头市龙光润璟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6)粤0507执802号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2026-03-02 | 2026-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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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粤0507执80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3-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润璟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科顺公司履约保证金31346.02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二、润璟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科顺公司质量保修金19689.9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2月15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三、驳回科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8元,保全费2148元,共计2686元,由科顺公司负担1811元,由润璟公司负担875元。润璟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诉讼费 875元。科顺公司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5240元,退还科顺公司预交的案件诉讼费3429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润璟公司是否应向科顺公司支付相关保证金及保修金的利息的问题。 关于履约保证金。本案中,涉案《御海禧园拆除GRC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科顺公司无违约行为的,润璟公司在全部工程验收合格起15天内无息退还科顺公司。由于润璟公司未按约定返还,故一审法院认定润璟公司应付还履约保证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润璟公司上诉主张履约保证金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质量保证金。涉案《御海禧园拆除GRC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保修期为1年,在科顺公司履行完保修义务前提下30天无息结算付清。一审法院认定质保期届满润璟公司应付还质量保证金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润璟公司上诉主张需要申请才履行付款义务,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润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97元(上诉人汕头市龙光润璟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汕头市龙光润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5民终130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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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51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7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