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光宏璟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00MA4W4A0A4T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光明大厦1102号房之三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汕头市龙光宏璟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00MA4W4A0A4T | 登记机关 |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29日 |
| 法定代表人 | 王泽权 | 营业期限 | 2016年12月29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1月24日 |
| 企业地址 | 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光明大厦1102号房之三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4)
| 吴锦明 |
| 董事 |
| 沈沛勇 |
| 董事 |
| 王泽权 |
| 经理,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 赖金城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5)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汕头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台沃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宏诚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平裕和实业有限公司 | 500万人民币 | 5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平裕泰投资有限公司 | 9500万人民币 | 9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汕住建许准﹝2024﹞275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7-25 |
| 结束日期 | 2027-07-25 |
| 内容 | 准予行政许可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 许可机关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7-25 |
| 结束日期 | 2027-07-25 |
| 内容 | 准予行政许可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0 | A级 | 汕头市龙光宏璟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440500MA4W4A0A4T |
| 2 | 2019 | A级 | 汕头市龙光宏璟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440500MA4W4A0A4T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汕头市龙光宏璟房地产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4-07-16 |
| 处罚类型 | 违反税收管理 |
| 决定文书号 | 汕龙税二罚(2024)2号 |
| 处罚事由 | 你(单位)开发的御海天宸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于2023年2月8日前向我局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但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元。 |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汕头市龙光宏璟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粤0507执2496号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2025-07-10 | 2025-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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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507执249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汕头市龙光宏璟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汕头龙光御海阳尚品华府项目低压三箱采购合同》项下货款183,022.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83,022.0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4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汕头市龙光宏璟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御海天韵雅园项目低压三箱采购合同》货款34,624.3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4,624.39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5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7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4,337元,由原告负担339元,被告汕头市龙光宏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99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3,998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3,998元,本院予以退还。-17-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507民初9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汕头市龙光宏璟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粤0507执1465号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2025-04-27 | 2025-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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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507执1465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5)粤05民终12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24元(上诉人汕头市龙光宏璟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汕头市龙光宏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2024)粤 0507 民初 2205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汕头市龙光宏璟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 104104.91元; 二、被告汕头市龙光宏璟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进度款382439.6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7日起计至2021年7月26日止以尾款89508.57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质保金14596.34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8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三、驳回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2元,案件保全费1147.9元,合计3959.9元(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汕头市龙光宏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762元及案件保全费1147.9元,并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及案件保全费3909.9元。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5民终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汕头市龙光宏璟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粤0507执3546号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2025-12-22 | 2025-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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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507执354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12-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91元,由上诉人汕头市龙光宏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5民终8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汕头市龙光宏璟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粤0507执1611号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2025-05-06 | 2025-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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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507执161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汕头市龙光宏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顺恒鑫柴油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款项3430.97元及该款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9元,保全费759.6元,合共240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30.86元、保全费106.34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418.14元、保全费653.2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507民初42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2月2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