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坤梁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00MA561F5F2G
地址:汕头市泰星路9号壹品湾二期6栋103号房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汕头市坤梁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00MA561F5F2G | 登记机关 |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1年03月05日 |
法定代表人 | 孟亚辉 | 营业期限 | 2021年03月0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4月15日 |
企业地址 | 汕头市泰星路9号壹品湾二期6栋103号房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园林绿化工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室内装饰、装修;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开发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7)
唐方勇 |
监事 |
孟亚辉 |
经理,董事长,董事,财务负责人 |
成智新 |
董事 |
毛艳丽 |
监事 |
艾一丹 |
董事 |
谭国美 |
董事 |
邢献峰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汕头市梁悦置业有限公司 | 800万 | 800万 |
企业法人 | 徐州盛高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广州原伟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600万 | 600万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今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2600万 | 2600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汕龙建消验﹝2024﹞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汕头市龙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12-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坤梁置业汕头龙湖94亩房产开发项目一期项目消防验收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汕头市龙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12-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坤梁置业汕头龙湖94亩房产开发项目一期项目消防验收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汕城管挖掘(2024)416B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30 |
结束日期 | 2024-10-30 |
内容 | 开挖步道开设地下车库出入口和消防车出入口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汕城管挖掘(2024)343B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8 |
结束日期 | 2024-09-26 |
内容 | 开挖步道开设地下车库出入口和消防车出入口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汕头市龙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11 |
结束日期 | 2024-05-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汕头市坤梁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12-13 |
处罚类型 | 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条第一款的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汕(龙)城执罚字(2024)第11-73号 |
处罚事由 | 汕头市坤梁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前在汕头市龙湖区中阳大道南侧、国瑞医院东侧地块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限期补种绿地面积514.61平方米;二、责令限期拆除游泳池违法建筑面积144.76平方米,并按报规划图纸重新建筑;三、没收违法收入壹佰拾叁万壹仟伍佰壹拾壹元陆角叁分;四、以违法建筑物部分工程造价的10%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叁仟壹佰陆拾陆元壹角 |
处罚机关 | 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汕头市坤梁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12-09 |
处罚类型 |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2023版)第八条 |
决定文书号 | 汕(市)城执罚字(2024)第03030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在销售“檀悦府”项目商品房中,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销售的违法行为2宗。2024年12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罚款合计52.7094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伍拾贰万柒仟零玖拾肆元整 |
处罚机关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2023版)第七十条第一项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汕头市坤梁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7-31 |
处罚类型 |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决定文书号 | 汕(市)城执罚字(2024)第03029号 |
处罚事由 | 本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对该公司在预售“檀悦府”第5栋14XX房中,涉嫌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伍万元整 |
处罚机关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七十条第四项 |
序号 | 4 |
企业名称 | 汕头市坤梁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7-11 |
处罚类型 |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2023版)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 |
决定文书号 | 汕(市)城执罚字(2024)第03025号 |
处罚事由 | 该公司在预售开发的“檀悦府”9栋104房中,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行为。 |
处罚内容 | 罚款柒拾捌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
处罚机关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2023版)第七十条第一项 |
序号 | 5 |
企业名称 | 汕头市坤梁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1-14 |
处罚类型 | 市场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汕(市)城执罚字(2023)第03057号 |
处罚事由 | 2021年7月30日,该公司与市民签订了檀悦府5幢10**号房的《商品房认购书》,并于2021年7月30日、8月6日以非该项目预售款监管资金账户收取购房人购房款共969968元。 |
处罚内容 | 罚款肆万玖仟肆佰陆拾捌元叁角柒分 |
处罚机关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法律 |
序号 | 6 |
企业名称 | 汕头市坤梁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9-05 |
处罚类型 | 发布房地产广告中广告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汕市监处罚(2023)153号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罚款60000元 |
处罚机关 |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汕头市坤梁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粤0507执883号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2025-03-21 | 2025-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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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07执88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坤梁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景晖公司工程款1584794.26元及利息(自2023年11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景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12-件受理费23822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22元,由坤梁公司负担21328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一审法院予以退还景晖公司多预交的21328元。本院二审期间,景晖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上坤汕头檀悦府项目示范区景观工程招标及图纸答疑,拟证明坤梁公司同意修改质保期自工程验收之日起计算,案涉工程于2022年2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为2年,即案涉工程质保期已于2024年2月28日届满。2.执行终本案件,拟证明坤梁公司已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案涉工程集中交付具有不确定性,具有阻却支付质保金条件成就的情形,应加速坤梁公司向景晖公司支付质保金到期履行。坤梁公司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证据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关于质保期的计算时间,坤梁公司是提供当时的答疑,但是在合同里面是有解释顺序的。解释顺序是以合同协议书为先的,招标文件的附件是在解释顺序的后面的。证据2主要是坤梁公司被执行的情况,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根据证据审核规则予以综合审查认定。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坤梁公司主张计算应付工程款时应扣除质保金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坤梁公司主张计-13-算应付工程款时应扣除咨询服务费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关于坤梁公司主张计算应付工程款时应扣除质保金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本案中,案涉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从项目竣工验收且首批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坤梁公司于一审询问中陈述案涉工程未集中交付给业主。经查明,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2年28日竣工验收合格。本院认为,案涉工程未集中交付给业主并非景晖公司的过错,坤梁公司实际何时集中交付业主亦非景晖公司所能控制,故综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应认定案涉工程质量保修期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022年2年28日起算,现质量保修期已届满,坤梁公司应向景晖公司返还质保金,故对坤梁公司关于计算应付工程款时应扣除质保金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虽一审认定现质保金付款条件未成就有所不当,该认定存在瑕疵,但一审法院在计算坤梁公司应向景晖公司支付工程款时已将质保金计算在内,一审基于景晖公司确认坤梁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961202.48元,景晖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的工程最终结算金额6545996.74元,判决坤梁公司应向景晖公司支付工程款为1584794.26元(6545996.74元-4961202.4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坤梁公司主张计算应付工程款时应扣除咨询服务费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14-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坤梁公司未能提交与造价审核机构签订的合同、坤梁公司已支付咨询服务费的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咨询服务费10429.11元已实际发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坤梁公司要求扣除咨询服务费10429.11元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坤梁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2元(已预交),由上诉人汕头市坤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5民终18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汕头市坤梁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21 | 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 3184340.94 | 823262.85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1年03月05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