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11MA544L1EXG
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安居路28号办公楼三楼西侧303房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11MA544L1EXG | 登记机关 |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11月29日 |
法定代表人 | 谢旭 | 营业期限 | 2019年11月2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18 | 发照日期 | 2023年03月02日 |
企业地址 | 汕头市金平区安居路28号办公楼三楼西侧303房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物业管理;房产租赁;机电设备安装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销售:建材、装饰材料、五金产品、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5)
孙鹏 |
董事 |
罗萍 |
财务负责人 |
荣姝娇 |
监事 |
谢旭 |
董事,经理,董事长 |
邓勇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天津金和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7712万 | 8.7712万 |
企业法人 | 天津金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923万 | 9.0923万 |
企业法人 | 深圳金科置业有限公司 | 5000万 | 5000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粤房开证字贰041019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3-01-19 | - 2026-01-19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汕金住消验字﹝2023﹞第00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汕头市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汕头金科金凤半岛片区房地产开发项目C08地块项目消防验收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440511)市监(特)许准字﹝2023﹞0007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登记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5-24 |
处罚类型 |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决定文书号 | 汕(市)城执罚字(2024)第03008号 |
处罚事由 | 2022年8月15日该公司向朱姓购房人预售“博翠府东区”1幢109号商铺,购房人合计已支付购房款65万元,截至2023年11月17日,该公司收取的上述购房款65万元仍未进入项目预售款专用账户。该公司存在以其他形式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罚款陆拾伍万元整 |
处罚机关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七十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1-22 |
处罚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汕金市监处罚(2024)6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分发给消费者的宣传海报上发布“金科服务,国家一级物业,连续9年成为业主满意度90%”的广告语,其中对年度数和数据来源的区域范围未依据《证书》的内容进行真实准确的表述,也未标明该引证内容的出处,其行为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6万元,款项上缴国库 |
处罚机关 | 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8-31 |
处罚类型 | 市场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汕(市)城执罚字(2023)第01010号 |
处罚事由 | 存在以其他形式收取预售款的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予以罚款贰万伍仟陆佰捌拾陆元肆角捌分。 |
处罚机关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法律 |
序号 | 4 |
企业名称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8-17 |
处罚类型 | 市场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汕(市)城执罚字(2023)第03044号 |
处罚事由 | 该公司开发的“博翠府东区”第3幢商品房于2021年7月29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2年5月11日,该公司向客户预售“博翠府东区”3幢2003号房,同日与客户签订了《项目商品房认购书》,并使用非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取购房人定金和房款共计416000元。截至2023年6月9日,上述购房款416000元尚未进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该公司存在以其他形式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15日内改正,按收取款项的6.5%处罚款贰万柒仟零肆拾元 |
处罚机关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法律 |
序号 | 5 |
企业名称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4-25 |
处罚类型 | 市场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汕(市)城执罚字(2023)第03023号 |
处罚事由 | 该公司开发的“博翠府东区”第3幢商品房于2021年7月29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2年1月3日,该公司向客户预售“博翠府东区”第3幢1813号房,同日与客户签订了《项目商品房认购书》,合同价款789198元,并分别于2022年1月3日、1月28日、4月26日收取购房人定金和房款共计789198元。截至2023年4月3日,上述款项尚有769198元未进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该公司存在以其他形式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15日内改正,处罚款肆万玖仟玖佰玖拾柒元捌角柒分 |
处罚机关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法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511执1591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5-19 | 2025-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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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11执159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2024年5月31日起,恢复原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的劳动关系。二、原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L某某支付工资22953.4元。三、原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L某某支付费用报销10604.6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511民初46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511执1486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5-09 | 2025-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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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11执148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W某某、C某某与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继续履行。二、金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C某某支付违约金214356.6元(以房价款142904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三、驳回W某某、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6元,由金科公司负担,W某某、C某某已预交的受理费2296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金科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其应负担的受理费2296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审中,金科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关于请求协助确认工期顺延的函》,拟证明汕头市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汕头市金平区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涉案项目总包及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疫情及极端天气(暴雨、台风、高温)为不可抗力原因,共计对涉案项目产生停工278天(其中极端天气影响74天、疫情影响204天)。该278天停工期间应当依法依约予以顺延交付时间,该期间免除逾期交付违约责任。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明与本案相同的类案已经经过省高院审查,认为违约金的金额过高,上诉人申请予以调整违约金的理由成立,并且发回汕头中院再审,因此本案也应当与该类案一样对违约金进—12—行调整,并且在再审期间中止本案的审理。W某某、C某某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关于确认工期顺延函,对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证明内容均有异议。我方认为无法证明金科公司存在停工停建的事实,且金科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于天气问题应该是经常面对的,金科公司在确定交付的时间应该对于上述问题经过考虑,因此其提出的扣减天数没有依据。对于省高院的文书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我方认为该违约金标准是金科公司自己约定的标准,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行为。我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违约金标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逾期交房违约金如何认定。金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案涉房产已经构成违约,应自2022年6月30日起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涉案房产于2023年4月26日取得住建局批准同意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符合交房条件,故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房产交付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金科公司主张逾期交房期间应扣除不可抗力的极端天气和新冠疫情影响天数的问题。第一,天气因素是房地产企业在制定工期及交房时间时应予考虑的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第二,金科公司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已经是在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调降为三级响应以后,建筑施工可正常开展,即使偶有影响,也是房地产企业在制定工期及交房时间时应予考虑的因—13—素。第三,合同约定如遇不可抗力,金科公司应在30日内告知购房人,而金科公司并未主张及举证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本院对金科公司主张的逾期交房期间应扣除不可抗力天数的主张不予采纳。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案涉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为按已交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换算成年利率是18%。金科公司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购房人的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因双方当事人都未能举证证明逾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的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履约情况、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院酌情将案涉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调整为以已付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的标准计算。综上所述,金科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违约金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本院类案(2024)粤05民终532号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14—一、维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3)粤0511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二、变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3)粤0511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以房价款142904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审案件受理费4592元(上诉人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5民终18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511执1316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4-24 | 2025-06-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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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11执131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定书。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5民终22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511执1493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5-09 | 2025-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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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11执149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8084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808420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82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082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82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院不予收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511民初18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511执827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3-21 | 2025-06-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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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11执82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定书。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511行审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511执826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3-21 | 2025-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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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11执82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定书。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511行审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511执1103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4-14 | 2025-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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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11执110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广州市星苑园林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2402991.96元及以2752991.96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以2402991.9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日利率0.3‰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广州市星苑园林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深圳金科置业有限公司就被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在3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星苑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58元,由原告负担8094元,二被告负担26264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7158元,本院予以退还29064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6264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511民初4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511执445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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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11执44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刘杰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64660元及利息(以646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11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元(己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1元,本院予以退回。保全费669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保全费6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511民初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511执438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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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11执43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刘杰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85500元及偿付该款利息(以85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11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元(己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72元,本院予以退回。保全费878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保全费8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511民初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511执1115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4-15 | 2025-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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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11执111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511民初38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511执455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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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11执45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汕(市)城执罚字〔2023〕第03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被执行人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罚款49997.87元及加处罚款49997.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511行审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511执785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3-20 | 2025-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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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11执78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511民初26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511执775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3-20 | 2025-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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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11执77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5民终9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511执537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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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11执53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刘杰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3000元及偿付该款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11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8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511民初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511执652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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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11执65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汕头市安居路38号博翠府东区3幢304房、308房、310房、401房、403房、406房、409房、412房的出售款6806802元及该款自2023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7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0771元并迳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511民初11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511执458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6-14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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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511执45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润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物料制作费人民币1628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283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计1840元,由被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84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84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511民初20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511执254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4-09 | 2024-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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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511执25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还原告盛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547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5473.5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二、被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还原告盛年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213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人民币213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511民初42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511执172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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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511执17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80000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2022年4月29日止;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2元,保全申请费1504元,均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511民初47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511执4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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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511执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5民终11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511执3030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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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511执303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11231606625】。被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市华营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511民初39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7 | 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 1210284.52 | 14734.45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18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1月2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