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11MA544L1EXG
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安居路28号办公楼三楼西侧303房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11MA544L1EXG | 登记机关 |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11月29日 |
法定代表人 | 谢旭 | 营业期限 | 2019年11月2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18 | 发照日期 | 2023年03月02日 |
企业地址 | 汕头市金平区安居路28号办公楼三楼西侧303房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物业管理;房产租赁;机电设备安装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销售:建材、装饰材料、五金产品、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5)
孙鹏 |
董事 |
罗萍 |
财务负责人 |
荣姝娇 |
监事 |
谢旭 |
董事,经理,董事长 |
邓勇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天津金和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7712万 | 8.7712万 |
企业法人 | 天津金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923万 | 9.0923万 |
企业法人 | 深圳金科置业有限公司 | 5000万 | 5000万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粤房开证字贰041019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3-01-19 | - 2026-01-19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440511)市监(特)许准字﹝2023﹞0007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登记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5-24 |
处罚类型 |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决定文书号 | 汕(市)城执罚字(2024)第03008号 |
处罚事由 | 2022年8月15日该公司向朱姓购房人预售“博翠府东区”1幢109号商铺,购房人合计已支付购房款65万元,截至2023年11月17日,该公司收取的上述购房款65万元仍未进入项目预售款专用账户。该公司存在以其他形式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罚款陆拾伍万元整 |
处罚机关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七十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1-22 |
处罚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汕金市监处罚(2024)6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分发给消费者的宣传海报上发布“金科服务,国家一级物业,连续9年成为业主满意度90%”的广告语,其中对年度数和数据来源的区域范围未依据《证书》的内容进行真实准确的表述,也未标明该引证内容的出处,其行为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6万元,款项上缴国库 |
处罚机关 | 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8-31 |
处罚类型 | 市场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汕(市)城执罚字(2023)第01010号 |
处罚事由 | 存在以其他形式收取预售款的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予以罚款贰万伍仟陆佰捌拾陆元肆角捌分。 |
处罚机关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法律 |
序号 | 4 |
企业名称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8-17 |
处罚类型 | 市场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汕(市)城执罚字(2023)第03044号 |
处罚事由 | 该公司开发的“博翠府东区”第3幢商品房于2021年7月29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2年5月11日,该公司向客户预售“博翠府东区”3幢2003号房,同日与客户签订了《项目商品房认购书》,并使用非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取购房人定金和房款共计416000元。截至2023年6月9日,上述购房款416000元尚未进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该公司存在以其他形式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15日内改正,按收取款项的6.5%处罚款贰万柒仟零肆拾元 |
处罚机关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法律 |
序号 | 5 |
企业名称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4-25 |
处罚类型 | 市场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汕(市)城执罚字(2023)第03023号 |
处罚事由 | 该公司开发的“博翠府东区”第3幢商品房于2021年7月29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2年1月3日,该公司向客户预售“博翠府东区”第3幢1813号房,同日与客户签订了《项目商品房认购书》,合同价款789198元,并分别于2022年1月3日、1月28日、4月26日收取购房人定金和房款共计789198元。截至2023年4月3日,上述款项尚有769198元未进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该公司存在以其他形式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15日内改正,处罚款肆万玖仟玖佰玖拾柒元捌角柒分 |
处罚机关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法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511执652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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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11执65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汕头市安居路38号博翠府东区3幢304房、308房、310房、401房、403房、406房、409房、412房的出售款6806802元及该款自2023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7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0771元并迳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511民初11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511执458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6-14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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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511执45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润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物料制作费人民币1628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283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计1840元,由被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84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84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511民初20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511执254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4-09 | 2024-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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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511执25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还原告盛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547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5473.5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二、被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还原告盛年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213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人民币213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511民初42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511执172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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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511执17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80000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2022年4月29日止;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2元,保全申请费1504元,均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511民初47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511执4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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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511执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5民终11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511执3030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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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511执303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11231606625】。被告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市华营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511民初39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广东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4-11-15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18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1月2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