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15669897462Q
地址:汕头市澄海区莱芜经济开发试验区岳声围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15669897462Q | 登记机关 | 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1年03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付敬礼 | 营业期限 | 2001年03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7811 | 发照日期 | 2024年09月27日 |
企业地址 | 汕头市澄海区莱芜经济开发试验区岳声围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市政设施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付敬礼 |
财务负责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汕头市利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 - | - | |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汕头市新豪投资有限公司 | 57811万 | 57811万 |
深圳市创佳恒实业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汕头市互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19191万元 |
潮州市华城投资有限公司 | 50% | 5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汕住建许准﹝2024﹞43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11-08 |
结束日期 | 2027-11-08 |
内容 | 准予行政许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11-08 |
结束日期 | 2027-11-08 |
内容 | 准予行政许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7 | A级 | 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40515669897462Q |
2 | 2015 | A级 | 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0515669897462 |
3 | 2014 | A级 | 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0515669897462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执8380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28 | 2024-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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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执838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上述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履行期限已过,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已生效的判决。因此,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如下: 1. 被执行人汕头市宜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互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重组债务本金326,517,500元; 2. 被执行人汕头市宜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互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截止至2019年7月4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为20,872,263.20元,从2019年7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326,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计算,被执行人汕头市宜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偿还的重组宽限补偿金1,795,750元予以扣减); 3. 被执行人汕头市宜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互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7月4日的违约金为6,822,707.54元,从2019年7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27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民初8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5执229号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2-22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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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5执22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90228600373】。一、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8000万元,截至2021年6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9862268元以及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GDK47645012018128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万元的罚息、复利按GDK47645012018128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GDK476450120181281-展《借款展期协议》和GDK476450120181281-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计付;GDK47645012019017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4000万元的罚息、复利按GDK47645012019017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GDK476450120190171-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和GDK476450120190171-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计付;GDK4764501201902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万元按GDK4764501201902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GDK476450120190202-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计付;GDK47645012019021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0万元按GDK47645012019021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GDK47645012019021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计付)。二、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偿还贸易融资贷款本金人民币8881万元、美元610189.78元和截至2021年6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9168611.72元、美元16009元以及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本金760万元的罚息、复利按DDF41A19015《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申请书》约定计付;本金973万元的罚息、复利按DDF41A19016《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申请书》约定计付;本金823万元的罚息、复利按DDF41A19017《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申请书》约定计付;本金823万元的罚息、复利按DDF41A19018《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申请书》约定计付;本金823万元的罚息、复利按DDF41A19019《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申请书》约定计付;本金583万元的罚息、复利按DDF41A19020《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申请书》约定计付;本金2100万元的罚息、复利按DDF41A19021《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申请书》约定计付;本金588万元的罚息、复利按DDF41A19022《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申请书》约定计付;本金553万元的罚息、复利按DDF41A19023《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申请书》约定计付;本金855万元的罚息、复利按DDF41A19024《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申请书》约定计付;本金美元596084元的罚息、复利按EFF41A20002《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申请书》约定计付;本金美元14106元的罚息、复利按EFF41A20005《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申请书》约定计付)。三、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律师费40000元。四、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有权在本金408072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如下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中段天河厂区内(结构车间)全幢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425578号〕;2、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中段天河公司8幢全幢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425579号〕。五、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有权在本金341833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如下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中段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地号:68.4-59.6-009)〔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汕国用(2009)字第10600024号〕;2、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中段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地号:68.4-59.6-010)〔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汕国用(2009)字第10600025号〕;3、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中段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地号:68.4-59.6-00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汕国用(2009)字第10600026号〕;4、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中段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地号:68.4-59.6-01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汕国用(2009)字第10600027号〕。 六、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有权在本金4533393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如下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岭海工业园土地使用权(地号:9-9-13)〔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澄国用(变)第2005255号〕;2、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岭海工业园土地使用权(地号:9-5-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澄国用(变)第2005256号〕;3、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岭海工业园土地使用权(地号:9-11-12)〔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澄国用(变)第2005257号〕;4、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岭海工业园土地使用权(地号:9-8-10)〔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澄国用(变)第2005258号〕;5、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岭海工业园土地使用权(地号:9-3)〔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澄国用(变)第2005259号〕;6、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岭海工业园土地使用权(地号:9-1-2)〔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澄国用(变)第2005260号〕。七、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有权在本金1509826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如下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洪湖花园裙楼2层C房地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2000568090号〕;2、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洪湖花园裙楼3层A房地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2000568092号〕;3、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洪湖花园裙楼三层裙楼C房地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2000568091号〕。 被告深圳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八、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有权在本金918078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被告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如下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汕头市凤凰山路35号水岸名都家园肉菜市场及社区服务综合楼地下室01号停车场全套〔房地产权证号:粤(2016)汕头市不动产权第0022067号〕;2、汕头市凤凰山路35号水岸名都家园肉菜市场及社区服务综合楼101号房全套〔房地产权证号:粤(2016)汕头市不动产权第0022127号〕;3、汕头市凤凰山路35号水岸名都家园肉菜市场及社区服务综合楼103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2016)汕头市不动产权第0022131号〕;4、汕头市凤凰山路35号水岸名都家园肉菜市场及社区服务综合楼201号房全套〔房地产权证号:粤(2016)汕头市不动产权第0022133号〕;5、汕头市凤凰山路35号水岸名都家园肉菜市场及社区服务综合楼202号房全套〔房地产权证号:粤(2016)汕头市不动产权第0022136号〕;6、汕头市龙湖区金泰庄北区37幢407号房全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1000000572号〕;7、汕头市龙湖区金泰庄北区37幢404号房全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1000000581号〕;8、汕头市龙湖区金泰庄北区37幢403号房全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1000000582号〕;9、汕头市龙湖区金泰庄北区37幢402号房全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1000000583号〕;10、汕头市龙湖区金泰庄北区37幢301号房全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1000000519号〕。被告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九、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有权在本金983759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被告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如下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宜都花园2幢301号〔房地产权证号:粤(2018)澄海区不动产权第0023159号〕;2、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宜都花园1幢301(复式)号〔房地产权证号:粤(2018)澄海区不动产权第0023158号〕;(3)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宜都花园1-5幢一层B19-B20号连二层B19-B20号(复式)〔房地产权证号:粤(2018)澄海区不动产权第0023161号〕。被告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十、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有权在本金747956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汕头市龙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岛神女路南侧与迎宾路东侧交界处宜华公寓1、5幢〔房地产权证号:粤(2019)澄海区不动产权第0000235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汕头市龙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十一、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有权在本金215728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汕头市华利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莲东路东侧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2016)澄海区不动产权第0001856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汕头市华利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十二、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有权在本金243218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岛环岛北路1号海湾尚景花园A2-A7幢、B1-B24幢地下层车位001-028、036、040-049、065-070、093-096、114、147-153、156、203、205-214共69处车位〔房地产权证号分别列粤(2019)澄海区不动产权第0002811、0002819、0002813、0004659、0002814、0004657、0004639、0004668、0004664、0002820、0002816、0004652、0004654、0004663、0004669、0004674、0004679、0004646、0004648、0004655、0004658、0002815、0004665、0004666、0004653、0004662、0002818、0004645、0002821、0004642、0004644、0004651、0004830、0004650、0002817、0004649、0002822、0004641、0004670、0004723、0004742、0004722、0004710、0004693、0004717、0004714、0004699、0004707、0004721、0004758、0004745、0004753、0004767、0004770、0004800、0004798、0004801、0004796、0004806、0004814、0004815、0004807、0004809、0004804、0004810、0004803、0004812、0004802、0004805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十三、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有权在本金34204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被告四川宜华木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名下的如下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四川省阆中市保宁街道古莲池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川(2018)阆中市不动产权第0026685号〕;(2)四川省阆中市保宁街道古莲池街宜华木艺博物馆地下车位-1层18号等49处在建工程(权属证号:川(2019)阆中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279号)。被告四川宜华木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十四、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有权在本金59449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被告L某某、W某某名下的抵押物汕头市龙湖区长江路泰业大厦B座801号房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245919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L某某、W某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十五、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5民初292号、(2021)粤民终46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18 |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3966713.59 | 29946.56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7811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1年03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