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MA555CXK47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誉路3号中梁樾园4栋102室(住所申报)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佛山南海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5MA555CXK47 | 登记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8月15日 |
| 法定代表人 | 钟复贵 | 营业期限 | 2020年08月15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7月08日 |
| 企业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誉路3号中梁樾园4栋102室(住所申报)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工程设计活动;建材批发;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社会经济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1)
| 钟复贵 |
| 财务负责人,董事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广东梁顺置业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佛建许〔2025〕520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 许可机关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9-08 |
| 结束日期 | 2028-09-08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房开证字贰1311257 |
| 许可文件名称 | 佛建许〔2025〕508号 |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开始日期 | 2025-09-08 |
| 结束日期 | 2028-09-08 |
| 内容 | 首次申请:房地产开发二级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南建水消验字﹝2025﹞第0071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3-25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许可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3-25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EM4227(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证 |
| 许可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1-25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曳引式客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序号 | 6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9250226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9-24 |
| 结束日期 | 2025-02-20 |
| 内容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 |
| 序号 | 7 |
| 许可文件编号 | FS24070802633 |
| 许可文件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 许可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 |
| 开始日期 | 2024-07-08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工程设计活动;建材批发;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社会经济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序号 | 8 |
| 许可文件编号 | FS24050703041 |
| 许可文件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 许可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 |
| 开始日期 | 2024-05-07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工程设计活动;建材批发;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社会经济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5 | A级 | 佛山南海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91440605MA555CXK47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佛山南海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2026)沪0105执4056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6-07-03 | 2026-09-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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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沪0105执4056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6-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梁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款项300,000元;二、梁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梁轩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4,097.18元,由L某某负担2,045元,梁轩公司负担2,052.18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鉴于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审理本案并无不当。但是,一审法院遗漏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第一,备位诉请又称预备性诉请。尽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未对之予以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简单来说,备位诉请要解决的是原告为了预防诉讼因无理由而遭受败诉后果或因执行不能而产生不利后果,通过同时提出理论上完全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不同诉讼标的,准备在第一位的诉讼标的(主位之诉)无理由时,请求对第二位的诉讼标的(备位之诉)进行判决。对于当事人而言,备位诉请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先后启动多次诉讼,同时亦可以充分保障其处分权;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备位诉请可以避免同一个争议要通过多个诉讼案件才得以解决从未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原则。在防治程序“空转”的视阈下,备位诉请的有效提出和及时处理有助于在一个程序中实质性化解纠纷。当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提倡在个案中依法受理和审查备位诉请,从而在同一案件中实质性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讼累。本案中,经本院核查,据2025年1月21日一审庭审录音显示,L某某经一审法院释明,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备位诉请。对于该备位诉请,经一审法院询问,参加该次庭审的梁道公司、梁轩公司当庭发表相关意见。L某某有限合伙、中梁集团和慈晋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该次庭审。而且,L某某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备位诉请不会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L某某有限合伙、中梁集团和慈晋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此外,L某某提出的主位诉请和备位诉请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具有牵连性,且存在先后次序和具有相互排斥性。因此,梁轩公司基于L某某提出备位诉请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从《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补充协议》系对《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1,543,731.60元如何支付的具体安排,该两份协议并非彼此独立。《补充协议》项下所涉佛山中梁樾园住宅的购房款实际系《股权转让协议》项下部分股权转让款在支付时的具体转化。《补充协议》鉴于部分载明,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梁道公司受让L某某享有所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份额及对应未分配投资权益(含未收回的自有投资本金及收益),股权转让款为1,543,731.60元;L某某将上述跟投退出款中的352,939.13元委托他人代收并用于购买株洲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株洲中梁建宁檀府项目住宅11#706房;截至该协议签署日,梁道公司应支付L某某的跟投退出款金额为1,190,792.47元;L某某拟购买梁轩公司开发建设的佛山中梁樾园住宅2-1602房,总价款为1,139.118元。该协议第一条约定,梁道公司应向L某某支付的跟投退出款中的1,139,118元由梁道公司直接支付给梁轩公司,作为L某某购买该商品房的购房款,支付时间为该协议签订当日,如梁道公司逾期向梁轩公司支付的,梁轩公司不得就该部分购房款向L某某主张违约责任。该协议签订后,即视为梁道公司已向L某某支付跟投退出款1,139,118元,L某某已向梁轩公司支付购房款1,139,118元。梁道公司应向L某某支付的剩余跟投退出款51,674.47元,支付方式由L某某与梁道公司另行协商。据此,当L某某、梁道公司与梁轩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后,就意味着梁道公司已向L某某支付《股权转让协议》项下部分股权转让款1,139,118元,且L某某已向梁轩公司支付购房款1,139,118元。该约定在L某某、梁道公司和梁轩公司之间产生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即就该1,139,118元而言,承担人梁轩公司取代原债务人梁道公司的地位承担该1,139,118元,原债务人梁道公司脱离债的关系。此时,梁道公司已无须就涉案1,139,118元向L某某承担支付义务。现梁轩公司已将上述商品房出售给案外人T某某,价款为1,139,119元。而梁轩公司仅向L某某支付839,118元。因此,梁轩公司应当向L某某支付剩余款项300,000元。 综上所述,梁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佛山南海梁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沪01民终196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8月15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