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龙光骏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MA51XRQ30R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五沙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悦路28号之17(住所申报)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龙光骏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MA51XRQ30R | 登记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7月02日 |
| 法定代表人 | 沈沛勇 | 营业期限 | 2018年07月02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5月16日 |
| 企业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五沙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悦路28号之17(住所申报)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沈沛勇 |
| 其他人员,经理 |
| 许绍旺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5)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其他投资者 | 深圳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宏诚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法人股东 | 深圳市平裕泰投资有限公司 | 950万人民币 | 95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泽涛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铭俊实业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2 | A级 | 佛山市顺德区龙光骏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440606MA51XRQ30R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佛山市顺德区龙光骏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粤0604执18128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5-09-11 | 2026-0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604执1812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光骏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电梯设备安装费581918.4元;二、驳回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4809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光骏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主动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将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公开会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604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佛山市顺德区龙光骏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粤0604执18130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5-09-11 | 2026-0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604执1813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光骏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海锦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物料制作款331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海锦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光骏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海锦广告有限公司负担77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光骏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3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主动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将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公开会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604民初9248号民事判决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佛山市顺德区龙光骏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粤0604执12064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5-07-03 | 2026-0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604执1206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4262.26元、利息23583.72元、本金的罚息2968.26元、利息的罚息1903.2元(暂计至2024年8月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的罚息、利息的罚息分别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2024年1月25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47个基点再上浮50%,并于每年1月25日作相应调整);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光骏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被告Z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3元,由被告Z某某、佛山市顺德区龙光骏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作收退,两被告应负担的费用,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主动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将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公开会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604民初18282号民事判决书 |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佛山市顺德区龙光骏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粤0604执15765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4-0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604执15765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90234620645】。1、被申请执行人H某某、L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853067.68元、利息41937.09元、罚息492.76元、复利1699.87元(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此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利息41937.09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利率为定价日前一工作日所适用的5年期LPR加65个基点再上浮50,每年7月16日为重新定价日);2、被申请执行人H某某、L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6000元;3、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光骏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1172元;5、三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到2023年2月10日共欠款合计914369.4元)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604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龙光骏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省份 | 广东 |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列入时间 | 2025-08-15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7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