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0714720210B
地址:台山市三合镇温泉圩南郊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0714720210B | 登记机关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日期 | 1999年05月31日 |
法定代表人 | 叶秀弟 | 营业期限 | 1999年05月3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7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1月15日 |
企业地址 | 台山市三合镇温泉圩南郊 | ||
经营范围 | 在台山市三合镇温泉圩南郊地块上的房地产开发;温泉浴场,游泳场,中西餐厅,卡拉OK歌舞厅,桑拿浴室,会议中心,山地滑草场,物业租赁(筹建所有范围未领到有关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前,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7)
何建信 |
董事 |
叶宏才 |
董事 |
叶恒先 |
监事 |
叶秀弟 |
经理,董事,董事长 |
张建丽 |
监事 |
莫济刚 |
董事 |
赵军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 | 350万美元 | 350万美元 |
企业法人 | 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 | 350万美元 | 350万美元 |
企业法人 | 兆恒投资有限公司 | 350万美元 | 350万美元 |
企业法人 | 兆恒投资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台预许字第20240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三合镇温泉颐和城颐乐三街16号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三合镇温泉颐和城颐乐三街16号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登记通知书 |
许可机关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登记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4400006230282775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登记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0粤J0620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0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0粤J0620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0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0粤J0402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0粤J0402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0粤J0402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台)雷审字﹝2023﹞第00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气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自用LNG瓶组气化站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气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自用LNG瓶组气化站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气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自用LNG气化站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三合镇温泉颐和城颐福一街1号、2号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台预许字第202300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三合镇温泉颐和城颐福一街1号、2号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台预许字第202206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三合镇温泉颐和城颐福一街3号,三合镇温泉颐和城颐福一街4号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三合镇温泉颐和城颐福一街3号,三合镇温泉颐和城颐福一街4号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建许准〔2022〕2085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2-09-05 |
结束日期 | 2025-09-0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粤建许江准〔2022〕5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许可机关 |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9 |
结束日期 | 2024-04-2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二级换证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台水许准﹝2022﹞5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水利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收到你公司台山颐和温泉城二、三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并同时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台山颐和温泉城二、三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经程序性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20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规定,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72万元。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规定,该项目免征地方收入水土保持补偿费3.348万元,征收市级代收上缴中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0.372万元。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台建消审字[2022]第00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台山颐和温泉城自用LNG瓶组气化站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台山颐和温泉城自用LNG瓶组气化站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台建消审字﹝2022﹞第00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台山颐和温泉城自用LNG瓶组气化站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台建消审字[2022]第002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台山颐和温泉城自用LNG瓶组气化站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JT2229(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JT2227(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JT2226(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粤JT2228(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8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440700202204016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29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440700202204016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30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440700202204016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31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4407002022040161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 |
序号 | 3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
许可机关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登记 |
序号 | 33 |
许可文件编号 | 44070012200034408 |
许可文件名称 |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
许可机关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4 | A级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0781714720210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5-09 |
处罚类型 | 市场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台水罚决(2023)2号 |
处罚事由 | 2021年度超计可取水6.9882万立方米。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
处罚机关 | 台山市水利局 |
处罚依据 | 法律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5-09 |
处罚类型 | 市场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台水罚决(2023)3号 |
处罚事由 | 2022年度超计可取水1.7023万立方米。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
处罚机关 | 台山市水利局 |
处罚依据 | 法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11执315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1执315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颐和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日立公司支付货款497333.4元及利息(利息以497333.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照日利率0.0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总额以82888.9元为限);二、驳回日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6.44元,由颐和公司负担。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4-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颐和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日立公司作为出卖方,已履行完毕交付质量合格电梯的主要合同义务。购销合同虽约定日立公司在颐和公司付款前需先行开具发票,但一方面发票开具仅是日立公司附随合同义务;另一方面在颐和公司以其他并不成立事由推诿付款情况下,日立公司为减少损失暂不开具和交付发票并无明显不当。一审法院判令颐和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颐和公司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97元,由上诉人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5-(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10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711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4-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711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11民初591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广州新新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设计费111112元,由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广州新新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分两期支付完毕,还款方式如下:第一期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55556元,第二期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55556元(收款账号:120908249810801,户名:广州新新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二、若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能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的约定按时足额付款,则原告广州新新设 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欠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自逾期之日起以剩余欠款为基数(即111112元扣减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归还的款项)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向原告广州新新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受理费1382.75元、保全费1136.38元(原告广州新新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已缴纳受理费2765.51元、保全费1136.38元),由原告广州新新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四、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告广州新新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就本案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1民初59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781执119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781执11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35606857】。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的《台山颐和温泉城认购书》(编号0000747)《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8-002840)及其补充协议于2023年2月22日解除;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357713元及利息(以357713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和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变更交付房屋期间的补偿金32730.74元;四、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信息服务费损失10000元给原告L某某;五、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78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07民终5423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781执334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781执33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33607106】。(2023)粤07民终6206号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7民终62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4954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495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2606198】。(2023)粤0781民初3024号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781民初30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4847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11-28 | 2024-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484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7605299】。一、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2020年5月30日至2022年11月14日期间的补偿金25104.49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58元(已由原告T某某预交),由原告T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81.77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13.81元。原告T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3.8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13.8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781民初42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4826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482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39605984】。一、原告Z某某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的《台山颐和温泉城认购书》(编号YH0011883)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3年3月6日解除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购房款58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5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赔偿信息服务费损失50000元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71元、案件申请费4305.5元(均已由原告Z某某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908.93元、案件申请费836.53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462.07元、案件申请费3468.97元。原告Z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462.07元案件申请费3468.9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462.07元、案件申请费3468.9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审(2023)粤07民终542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7民终54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4846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11-28 | 2024-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484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37606217】。一、确认原告L某某(LIUYISHA)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台山2019-009201)于2022年8月15日解除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492557元,并支付以492557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5日起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L某某(LIUYISHA)三、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信息服务费损失50000元给原告L某某(LIUYISHA)四、驳回原告L某某(LIUYISHA)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71.48元、案件申请费3655.74元,由原告L某某(LIUYISHA)负担案件受理费1358.48元、案件申请费493.1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713元、案件申请费3162.64元。原告L某某(LIUYISHA)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713元、案件申请费3162.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713元、案件申请费3162.6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37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4824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482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35605979】。一、原告Z某某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的《台山颐和温泉城认购书》(编号YH0011884)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3年3月6日解除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购房款58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5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赔偿信息服务费损失50000元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71元、案件申请费43055元(均已由原告Z某某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908.93元、案件申请费836.53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462.07元、案件申请费3468.97元。原告Z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462.07元、案件申请费3468.9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462.07元、案件申请费3468.9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审(2023)粤07民终542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7民终5422号、(2022)粤0781民初53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1099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1099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1民初182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1001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100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33600006】。原告Z某某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X编号2018-007473)于2022年3月29日解除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购房款232768元及利息(分别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2日起、以21276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30日及2021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2020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1日变更交付房屋期间的补偿金8496.03元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8.50元、财产保全费1985.66元,共计4834.16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83.95元、财产保全费128.23元,共计312.18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664.55元、财产保全费1857.43元,共计4521.98元。原告Z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4521.9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4521.98元。七、二审(2022)粤07民终550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民终5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执1025号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执102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83,860.60元;(二)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人开具的金额为人民币116,368.61元的发票之日起二十八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16,368.61元;(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83,860.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2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五)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54.25元(六)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担保费人民币1000元;(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0,900元,由申请人承担50计人民币5,450元,被申请人承担50计人民币5,450元;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450元(八)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上述第(一)、(三)、(四)、(五)、(六)、(七)项裁决事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贸仲裁字第10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3256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7-28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325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4564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456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38605387】。一、确认原告C某某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台山2020-008964)于2022年8月8日解除;二、确认原告C某某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台山支行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于2022年8月8日解除;三、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购房款382886元;四、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赔偿签约备案服务费损失200元、办证费损失600元、代收登记费损失80元;五、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赔偿原告C某某已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台山支行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合共178644.48元;六、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台山支行返还《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794392.9元;.七、自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清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台山支行涉案剩余贷款794392.9元之日起二十日内,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台山支行协助原告C某某办理坐落于台山市三合镇温泉颐和城颐昌二街1号-4号103房房屋预抵押登记涤除手续;八、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36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4117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9-27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411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47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4055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405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1604793】。(2023)粤0781民初3284号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781民初32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4002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400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定书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781民初12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3969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396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4604437】。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7民终199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2)粤078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执行依据生效日期:2023年7月12日申请执行标的金额:740929元备注:该标的金额算到2023年07月12日申请执行日。判决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加倍债务利息为79.89元。执行依据裁判主文: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781民初2057号判决如下:一、确认C某某与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2017年10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7-011807)于2022年3月30日解除二、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某某返还购房款451502元并支付利息(以451502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佛山市合置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某某返还87733元并支付利息(以87733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颐和公司、颐和策划公司、合置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61.43元案件申请费4043.19元,由C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041.28元、案件申请费800.18元,颐和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533.54元、案件申请费2715.38元,合置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86.61元、案件申请费527.63元。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07民终1993号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2)粤078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2)粤078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佛山市合置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某某返还77733元并支付利息(以77733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61.43元、申请费4043.19元,合计9304.62元,由C某某负担172.62元,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790元,佛山市合置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342元。C某某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合计9304.62元,多预交的9132元由一审法院退回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合计7790元佛山市合置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申请费1342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93.33元,由佛山市合置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766.33元,C某某负担227元。佛山市合置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93.33元,多预交的227元由本院退回C某某应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7民终19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4118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9-27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411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36605055】。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品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0006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6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4元由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781民初36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4385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438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34605822】。(2023)粤07民终5601号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7民终56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3959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395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35604538】。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3)沪贸仲字第1464号裁决书。现该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1196124元,以119612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等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贸中字第1464号民事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3929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392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33604602】。一、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位于广东省台山市三合镇颐和温泉城颐寿街3号442房的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L某某、L某某名下。二、若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依时履行房屋产权登记义务,原告L某某、L某某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台山颐和温泉城认购书》(编号YH0010527)、《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于2023年7月1日解除,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L某某、L某某返还购房款283285元,并支付信息服务费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3285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购房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2)粤0781民初4654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3106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310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37602781】。一、确认原告H某某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台山2017-009744)于2022年8月1日解除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返还购房款33891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10月28日起以3089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0891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返还之日止)三、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双倍返还定金30000元四、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赔偿信息服务费损失10000元五、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9.5元、案件申请费3039.49元(均已由原告H某某预交),由原告H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183.94元、案件申请费814.25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235.56元案件申请费2225.24元。原告H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35.56元案件申请费2225.2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235.56元、案件申请费2225.2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四、二审(2023)粤07民终1367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3510号(2023)粤07民终13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3732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373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4603971】。一、原告Z某某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台山2020-007819)于2022年9月13日解除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购房款590000元及利息(以3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和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3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和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3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9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2020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1日变更交付房屋期间的补偿金21594元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13.03元、案件申请费4276.52元(均已由原告Z某某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803.46元、案件申请费681.74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509.57元、案件申请费3594.78元。原告Z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509.57元、案件申请费3594.7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9509.57元案件申请费3594.7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审(2023)粤07民终338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4195号、(2023)粤07民终33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3735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373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2603975】。一、维持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2)粤0781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2)粤0781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H某某返还购房款139503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以31850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以4580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以41850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超过3.85)计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四、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336.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14336.25元,由H某某负担354.25元,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982元。H某某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14336.25元,多预交的13982元由一审法院退回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13982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64.61元,由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H某某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4.61元由本院退回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464.6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4762号、(2023)粤07民终25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3690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369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37604349】。判决如下: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服务费99237.69元,并支付从2023年4月4日起以99237.69元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中山市爱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5.42元、案件申请费2750.2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爱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爱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106.53元、案件申请费2138.4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88.89元、案件申请费611.88元。原告中山市爱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8.89元、案件申请费611.8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88.89元、案件申请费611.8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781民初19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3100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310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31603236】。一、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615.68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6.28元(已由原告G某某预交),由原告G某某负担1691.54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4.74元。原告G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4.7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4.7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三、二审(2023)粤07民终199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2679号、(2023)粤07民终19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2860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6-15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286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3603217】。一、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返还台山市三合镇温泉颐和城颐昌二街1号-4号104房购房款1427190元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赔偿签约备案服务费损失200元、办证费损失600元、代收登记费损失80元三、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8669.26元迳付原告H某某。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粵0781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07民终1370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3253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7-28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325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5604050】。一、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购房款382886元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赔偿签约备案服务费损失200元、办证费损失600元、代收登记费损失80元三、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赔偿原告C某某已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台山支行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合共178644.48元四、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8470.49元迳付原告C某某。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2022)粵0781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7民终2016号民事裁定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2859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6-15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285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39603102】。一、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台山市三合镇温泉颐和城颐昌二街1号-4号101房购房款1427190元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台山市三合镇温泉颐和城颐昌二街1号-4号102房购房款1272886元三、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赔偿签约备案服务费损失400元、办证费损失1200元、代收登记费损失160元四、被告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14490.18元迳付原告C某某。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粵0781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07民终1369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3308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330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3603598】。一、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79057.41元和违约金5581.14元给原告佛山进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佛山进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1780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178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3601534】。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台山2016-006037)于2022年8月22日解除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332453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2月28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3日起以43113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2日起以43113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从2021年3月17日起以4311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以11622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补偿金30419.45元四、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贷款利息13217.51元五、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赔偿信息服务费损失10000元六、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8.01元、案件申请费3134.01元(均已由原告L某某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360.8元、案件申请费819.54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667.21元、案件申请费2314.47元。原告L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667.21元、案件申请费2314.4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667.21元、案件申请费2314.4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3902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3825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382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标的:72767.93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1民初244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818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818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浅草堂园林工程与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1民初28403、28405、28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93542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1民初28403、28405、284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1703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170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7600661】。广州梦橙传媒有限公司诉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经审理后贵院依法作出(2022)粤0781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推广费99000元,并支付以99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广州梦橙传媒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42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2876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287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4602907】。一、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迅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354.98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9日为23192.19元,自2022年12月20日起,以92354.9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迅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3.4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635.65元,合计3959.12元(已由原告广东迅通电力工程电力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迅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120.2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788.63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03.2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847.02元。原告广东迅通电力工程电力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03.2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847.0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203.2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847.02元。若拒不补缴,本院将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781民初4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1295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129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4600972】。(一审判决书):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台山颐和温泉城认购书》(编号YH0010640)于2022年4月26日解除;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236275元及利息(以236275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赔偿信息服务费损失20000元、支付催告费用200元及快递费12月;五、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35.38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406.78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828.60元。原告L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28.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828.60元。二审法院裁判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民终55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1206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120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6600741】。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7民终708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一、维持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2)粤0781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2)粤0781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三、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H某某返还购房款27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40000元为基础,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7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H某某负担312元,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13元。H某某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3125元,多预交的2813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2813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H某某负担。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退回;H某某应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2621号、(2022)粤07民终70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2277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227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81民初4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781执4778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2-10-18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781执477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27604523】。一、被告合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辉智能家居(东莞)有限公司支付767292.95元及违约金(以767292.9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辉智能家居(东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32.64元,减半收取计6416.32元[东辉智能家居(东莞)有限公司已预交6416.5元],由东辉智能家居(东莞)有限公司负担886.86元,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29.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东辉智能家居(东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东辉智能家居(东莞)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29.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529.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24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2875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287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7602906】。一、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迅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89489.5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9日为9502.75元,自2022年12月20日起,以589489.5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迅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233.8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853.86元(已由原告广东迅通电力工程电力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迅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37.8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90.51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896.0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463.35元。原告广东迅通电力工程电力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96.0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463.3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896.0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463.35元。若拒不补缴,本院将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781民初4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2708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270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1601877】。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106709.6元。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55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533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53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9600571】。(2022)粤07民终7087号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民终70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1210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121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4600729】。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台山2021-005505)于2022年8月9日解除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338795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4月8日起以1489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7年4月22日起以1619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089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返还之日止)三、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双倍返还定金30000元四、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赔偿信息服务费损失10000元五、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2.72元、案件申请费2910.91元(均已由原告L某某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760.99元、案件申请费605.01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711.73元、案件申请费2305.9元。原告L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711.73元、案件申请费2305.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711.73元、案件申请费2305.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36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1770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177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3601633】。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781民初2056号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C某某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8-002470)于2022年5月5日解除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购房款279264元并支付利息(以279264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赔偿信息服务费损失30000元四、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6.59元(已由原告C某某预交),由原告C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16.18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870.41元。原告C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70.4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70.4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7民终7068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民终7068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537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537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1民初189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1729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172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6601616】。(2022)粤078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1181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3-10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118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30600797】。(一审判决书):一、原告Y某某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台山颐和温泉城认购书》(编号YH0011662)、《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2年4月28日解除;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返还购房款289153元及利息(以28915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30日及2021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赔偿信息服务费损失30000元;四、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2020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1日变更交付房屋期间的补偿金10554.08元、催告费用200元及快递费12月;五、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18.23元,(原告Y某某已预交),由原告Y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64.64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453.59元。原告Y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53.5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453.59元。二审法院裁判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民终55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2267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226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1民初25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2040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204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474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47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21605738】。(一审判决书):一、原告S某某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YH0011571的《商品房认购书》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6月7日解除;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返还购房款236819元并赔偿交通费192元、快递费24元及利息损失(以尚欠购房款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775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1.14元,(已由原告S某某预交),由原告S某某负担217.14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24元。原告S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2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524元。二审法院对上述判决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民终16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486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48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9600274】。一、原告C某某、C某某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台山颐和温泉城认购书(编号:YH0011776)、《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台山2020-005474)于2022年1月28日解除;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法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C某某返还购房款294777元及利息(30000元从2018年4月26日起、264777元从2018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C某某赔偿信息服务费损失30000元;四、驳回原告C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6.75元、保全保全费2424.50元,共计5931.25元(原告C某某、C某某已预交),由原告C某某、C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05.34元、财产保全费72.83元,共计178.17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401.41元、财产保全费2351.67元,共计5753.08元。原告C某某、C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753.0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5753.08元。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民终65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756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75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8600411】。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广州市中福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合同价款87089元,于2023年1月30日前向原告广州市中福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二、若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依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广州市中福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欠款项全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015.27元、保全申请费912.21元,由原告广州市中福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43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971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3-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97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37600590】。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台山2018-001268)于2022年9月28日解除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342311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返还之日止以142311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赔偿贷款利息损失24448.79元:四、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赔偿信息服务费损失10000元五、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3.35元、案件申请费2868.9元(均已由原告L某某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826.35元、案件申请费568.06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347元、案件申请费2300.84元。原告L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47元、案件申请费2300.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347元、案件申请费2300.8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43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11执998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06-24 | 2023-04-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11执998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6-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付款239706.04元及利息(利息以239706.04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74.33元,由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1民初50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781执529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781执52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38600268】。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台山2014-003279)于2022年5月5日解除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800000元,并支付利息75205.48元给原告L某某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7.62元(已由原告L某某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15.21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212.41元。原告L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12.4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212.41元。四、二审(2022)粤07民终650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2030号、(2022)粤07民终65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781执5119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2-11-17 | 2023-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781执511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29605155】。1、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66000元;2、被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22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781执5575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2-12-06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781执557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15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781执4585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2-09-23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781执458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23604278】。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P某某赔偿信息服务费损失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由原告P某某预交),由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P某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7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21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781执5121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2-11-17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781执512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28605235】。一、确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9日签订的《台山颐和温泉城认购书》(编号:YH0010689)及2021年1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2020-005151)均于2022年1月11日解除;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购房款313431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在2018年1月13日起至同年2月8日以30000元为基数,2018年2月9日至2020年5月30日及从2021年6月1日起至购房款还清之日止以313431元为基数,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2020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1日变更支付房屋期间的补偿金11440.23元;四、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赔偿信息服务费损失30000元;五、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8.75元、保全费2285.83元(均已由原告Z某某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45.65元、保全费378.10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753.10元、保全费1907.73元。Z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53.10元、保全费1907.7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753.10元、保全费1907.73元。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民终44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781执4823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2-10-20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781执482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21605065】。(2022)粤07民终4508号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民终45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781执3691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2-08-03 | 2022-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781执369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29603146】。一、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价款653934.58元及利息(以385346.1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以268588.4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1民初65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781执4517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2-09-19 | 2022-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781执451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25604163】。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赔偿信息服务费损失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已由原告L某某预交),由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L某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15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781执5019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2-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781执501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22604809】。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推介服务费19157.06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暂计19157.06元。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28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781执3142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2-07-13 | 2022-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781执314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24602952】。一、确认原告Y某某与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四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17-006615)于2022年1月20日解除二、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返还购房款29398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利息以29398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6日起计至购房款实际返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案件受理费3484.91元(已由原告Y某某预交),由原告Y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78.71元,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306.20元。原告Y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06.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306.20元。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781民初2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4-16 | 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房产税 | 2638181.99 | 0.0 |
2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1-17 | 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房产税 | 2638181.99 | 0.0 |
3 |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24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 2743758.08 | 72825.7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9年05月31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