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00194391838W
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静路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广东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00194391838W | 登记机关 |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 成立日期 | 1992年08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徐迟 | 营业期限 | 1992年08月2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7258 | 发照日期 | 2016年06月22日 |
企业地址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静路1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能源交通开发服务;玻璃钢系列制品销售;销售:汽车及配件、摩托车及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化工(除化学危险品)、矿产品(除钨、锑、锡、离子型稀土矿)、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2)
卢道强 |
董事 |
吕妃勒 |
总经理,董事 |
吴妙择 |
监事会主席 |
徐迟 |
董事长 |
林梓华 |
副总经理 |
王印 |
副董事长 |
罗必远 |
副董事长 |
肖庆豪 |
监事 |
詹志辉 |
副总经理 |
郑衍 |
董事 |
黄伟智 |
董事 |
黄湛阳 |
监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住宅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工贸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被冻结股权) | - | - |
企业法人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住宅公司 | 108.4993万 | 108.4993万 |
企业法人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工贸公司 | 90.9284万 | 90.9284万 |
分支机构 (4)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广东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坎分公司 | 孙南焕 |
广东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 陈露 |
广东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霞山分公司 | 陈东晓 |
广东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 | 麦青 |
企业对外关系 (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深圳金蕾贸易公司 | 100% | 1800万元 |
湛江市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80% | 40万元 |
深圳市金泉实业有限公司 | 95% | 495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广东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0891执616号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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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891执61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2020年8月-2022年4月期间的工资52224.8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L某某径付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891民初30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广东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粤0891执1335号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7-05 | 2022-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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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891执133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广东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江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2021年3月3日;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顺江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0元,保全费3240.6元,合计12580.6元,由原告广东顺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1.6元,被告广东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3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891民初31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广东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粤0891执1336号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7-05 | 2022-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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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891执133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江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借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顺江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5元,保全费2705.66元,合计10380.66元,由被告广东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891民初31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广东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省份 | 广东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4-11-05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7258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2年08月28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