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鼎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83MA4URWGG94
地址:吴川市覃巴镇吉兆湾旅游度假六鳌度假小区08号楼019房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吴川市鼎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83MA4URWGG94 | 登记机关 | 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私营) | 成立日期 | 2016年07月20日 |
| 法定代表人 | 谢海燕 | 营业期限 | 2016年07月20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974 | 发照日期 | 2021年06月11日 |
| 企业地址 | 吴川市覃巴镇吉兆湾旅游度假六鳌度假小区08号楼019房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投资、策划;旅游产业投资与开发;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代理、销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林家进 |
| 财务负责人 |
| 谢海燕 |
| 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股东信息 (5)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 | 5973.8776万人民币 | 5973.8776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顺德区众享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 | - |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顺德区共亨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顺德区碧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吴川市鼎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527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2-28 | 2025-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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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527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俊贤公司向鸿粤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9170358.7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22年10月26日的利息、违约金为934560.17元;2022年10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应以49170358.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2%的标准计付);二、鸿粤公司在上述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处分鼎龙湾公司名下位于吴川市覃巴镇六鳌村委会沿海一带D-01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号:粤(2021)吴川市不动产权第0001312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鼎龙湾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X某某公司追偿;三、L某某、L某某对俊贤公司欠付鸿粤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L某某、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X某某公司追偿;四、驳回鸿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1687.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687.53元,由俊贤公司、鼎龙湾公司、L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俊贤公司主张其于2021年12月22日通过案外人L某某向案外人C某某转账的200万元属于砍头息,应从出借本金中扣除,为此提交2021年12月22日、2022年1月19日以及同年2月18日的中信银行客户回单为证。庭询中,鸿粤公司确认案涉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L某某向C某某转账的还款方式,但称该200万元转账发生于案涉5000万元借款出借之前,俊贤公司无直接证据证明该200万元与本案存在关联,故不确认该200万元系砍头息。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各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借贷关系的成立并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实际出借金额以及尚欠本息的认定。关于案涉借款实际出借金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14-本案中,案涉借款5000万元于2021年12月22日转账出借给俊贤公司,同日俊贤公司通过L某某向C某某转账200万元,且双方均确认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三笔L某某向C某某转账还息方式,故鸿粤公司否认上述200万元为砍头息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经本院释明,鸿粤公司并无举证证明L某某转账的200万元的款项性质,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俊贤公司在借款出借前支付的200万元属于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俊贤公司主张上述200万元应当在出借本金中予以扣除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案涉借款实际出借本金应为4800万元(5000万元-200万元),一审判决对出借本金数额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尚欠本息的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利息及违约金的计付方式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承上所述,案涉借款实际出借本金为4800万元,结合俊贤公司还款时间及金额,俊贤公司已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如下:时间天数应还本金应付利息和违约金=本金×15.192%÷360×天数 尚欠利息(2022年1月22日后按照年利率15.2%计算)实际付款金额(元)归还利息和违约金(元)尚欠利息和违约金(元)归还本金(元)剩余本金(元)2021-12-2250000000.0020000000.000.002000000.0048000000.002021/12/22-2022/1/192948000000.00587424.00750000587424.000.00162576.0047837424.002022/1/20-2022/1/21247837424.0040374.790.000.0040374.790.0047837424.002022/1/22-2022/2/182847837424.00605919.44750000605919.440.00144080.5647693343.442022/2/19-2022/3/182847693343.44563841.30750000563841.300.00186158.7047507184.752022/3/19-2022/4/193247507184.75641874.85750000641874.850.00108125.1547399059.602022/4/20-2022/5/203147399059.60620401.02750000620401.020.00129598.9847269460.62-15-2022/5/21-2022/6/203147269460.62618704.72750000618704.720.00131295.2847138165.342022/6/21-2022/7/203047138165.34597083.43750000597083.430.00152916.5746985248.772022/7/21-2022/8/304146985248.77813366.86250000250000.00563366.860.0046985248.772022/8/31-2022/9/202146985248.77979969.40250000250000.00729969.400.0046985248.772022/9/21-2022/10/91946985248.771106895.51100000100000.001006895.510.0046985248.772022/10/10-2022/10/201146985248.771225115.89200000200000.001025115.890.0046985248.772022/10/21-2022/10/26646985248.771144145.18300000300000.00844145.180.0046985248.77综上,截至2022年10月26日,俊贤公司尚欠借款本金46985248.77元、利息和违约金844145.18元。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应以46985248.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2%的标准计付。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关于担保责任的认定均无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广州俊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相应支持;一审判决因新证据改判,不属于裁判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上诉人广州俊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广东鸿粤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6985248.77元并支付利-16-息、违约金(截至2022年10月26日的利息、违约金为844145.18元;2022年10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应以46985248.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2%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诉讼费326687.53元(包括案件受理费321687.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广州俊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吴川市鼎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负担受理费280946.97元、财产保全费4367元,由被上诉人广东鸿粤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40740.26元、财产保全费6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95元,由上诉人广州俊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931元,由被上诉人广东鸿粤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16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17-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264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吴川市鼎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883执302号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5-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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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883执30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8252.79元及利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7日止的利息和罚息6827.55元;及以238252.7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038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川市碧桂园鼎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完毕正式抵押手续之前,对无法处置抵押物或处分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川市碧桂园鼎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S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4976.21元、保全费1795元,合计6771.21(原告已预交),由被告S某某、吴川市碧桂园鼎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第9页共11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883民初28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吴川市鼎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1 | 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 217257.85 | 49451.59 |
| 2 | 吴川市鼎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19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97812.99 | 49451.59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974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7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