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事由 |
1、依据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线索移送函》(茂住建移函字〔2025〕14号)所反映财富?天骄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在2025年7月14日到场核查,现场正在土方开挖施工,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经查,财富?天骄项目位于茂名市茂南区官渡五路南侧(茂名市河东片区趣园小区HDQY),建设单位为茂名市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晓聪,施工单位为茂名众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梓烨,工程合同金额为86万元。茂名众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2025年6月7日进场施工,施工范围为财富?天 |
| 处罚内容 |
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8月8日对茂名市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立案调查。依据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线索移送函》(茂住建移函字〔2025〕14号)所反映财富·天骄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在2025年7月14日到场核查,现场正在土方开挖施工,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经查,财富·天骄项目位于茂名市茂南区官渡五路南侧(茂名市河东片区趣园小区HDQY),建设单位为茂名市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晓聪,施工单位为茂名众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梓烨,工程合同金额为86万元。茂名众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2025年6月7日进场施工,施工范围为财富·天骄一期A区9、10楼及地下室的土方开挖,由开工至取得临时施工许可前土方开挖深度约3米多。该项目在2025年7月18日取得《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临时施工复函》。以上事实有《线索移送函》(茂住建移函字〔2025〕14号)、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财富·天骄(一期A区9、10楼及地下室工程)土方工程合同》、图片证据、《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临时施工复函》(编号:2025016号)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在调查茂名市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案件的同时,发现存在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对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要求,土方开挖是地基与基础的子分部工程,不能分开发包。财富·天骄(一期A区9、10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茂名市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将地基土方开挖工程发包给茂名众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土方工程合同金额为86万元,后将余下工程整体发包广东华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以上事实有《线索移送函》(茂住建移函字〔2025〕14号)、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财富·天骄(一期A区9、10楼及地下室工程)土方工程合同》、《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临时施工复函》(编号:2025016号)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10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B308.12,你单位属于从轻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陆拾元整(¥9460.00)。对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建设工程的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5,你单位属于一般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伍拾元整(¥6450.00)。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壹拾元整(¥15910.00)。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公共服务支付平台(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转帐缴款需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处罚依据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