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284562638313Q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48号环球贸易中心10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84562638313Q | 登记机关 |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0年10月22日 |
法定代表人 | 严杰 | 营业期限 | 2010年10月2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6月19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48号环球贸易中心10楼 | ||
经营范围 | 对服务业项目的投资;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物业租赁,销售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5)
严杰 |
董事,总经理 |
张瑞博 |
监事 |
王劲楠 |
财务负责人 |
许云 |
董事长,董事 |
钟山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创泽(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 | - | - |
曾斌 | - | - | |
陈炳华 | - | - | |
黄文川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四)市监(特)准许字﹝2023﹞3175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四预许字第001-441284-2021-0003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23-10-26 |
内容 | 四会市“中易世纪城”商住小区项目27栋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四建消验字﹝2023﹞第001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批准核发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批准核发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四建消验字﹝2023﹞第003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44120012300037414 |
许可文件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变更登记 |
许可机关 |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对服务业项目的投资;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物业租赁,销售建筑材料。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四)市监(特)准许字﹝2023﹞3025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91441284562638313Q |
2 | 2019 | A级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91441284562638313Q |
3 | 2018 | A级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91441284562638313Q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1284执647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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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1284执64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24714.11元及利息(利息以80378.57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7日起、以152961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5日起、以198432.6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5日起、以328037.17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3日起、以464904.7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创泽(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13页共13页本案案件受理费8190元(原告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创泽(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创泽(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19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284民初35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1284执612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5-02-17 | 2025-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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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1284执61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成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并自2022年7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上述票据款项之日止;二、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创泽(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创泽(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创泽(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公告费390元,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284民初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1284执686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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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1284执68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和利息3661.12元,并以203661.12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清偿票据款和利息203661.12元之日止;二、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4621.84元和利息10470.70元,并以215092.5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清偿票据款和利息215092.54元之日止;三、被告创泽(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向原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向原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60元,合共103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元,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创泽(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955元,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创泽(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80元。各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023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公告费750元,由被告广东润璟园林景观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284民初10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1284执684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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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1284执68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宝贤华瀚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票据金额701843.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期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即2022年6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409元,由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284民初42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湘0111执3125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5-04-08 | 2025-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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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湘0111执3125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5-04-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平县酷德五金丝网综合经营部汇票款 382 847.66元及利息(以未付票据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平县酷德五金丝网综合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12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 682元,由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111民初143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1284执313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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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1284执31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8607.62元及利息(利息以其中173994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28日起、以其中334613.62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8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创泽(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6页共6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创泽(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创泽(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6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284民初19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1284执596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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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1284执59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18584.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584.8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7页共7页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284民初4082号、(2023)粤1284民初40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1284执577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5-02-13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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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1284执57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佛山市瑞鼎保洁有限公司服务费34578.38元及利息(以34578.38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284民初27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1284执74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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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1284执7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云南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设计费29912.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7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912.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被告创泽(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284民初38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625执1207号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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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625执120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8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625民初5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05执13845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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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5执1384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01民终15016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150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105执9003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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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5执900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东阳市广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00000元,并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创泽(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538元(其中受理费15538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诉讼费20538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5-意在两被告履行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5民初163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284执2893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3-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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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284执289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051230602926】。判决如下:一、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靖江尔冠商贸有限公司支付90万元,并自2022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创泽(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易公司、创泽(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粵1284民初32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284执628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3-02-24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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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284执62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050232600266】。变更四会市人民法院(2022)粤1284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为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157228.17元,并自2022年2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2民终4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28 | 房产税 | 71864.71 | 0.0 |
2 | 四会市中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4-28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94101.51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10月2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