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284MA51HKLG9T
地址:四会市东城街道玉城居委会商业大道125号四会吾悦广场506号(申报制)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84MA51HKLG9T | 登记机关 |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4月09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可 | 营业期限 | 2018年04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64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0月11日 |
企业地址 | 四会市东城街道玉城居委会商业大道125号四会吾悦广场506号(申报制)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尚晓江 |
财务负责人 |
杨可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新城控股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6718.4万人民币 | 16718.4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上海新城万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3921.6万人民币 | 3921.6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 凌俊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44120012300062682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许可机关 |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房屋租赁。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1284执319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粤1284执31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情依据(2024)粤1284民初101、103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284民初101、1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1284执265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5-01-14 | 2025-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粤1284执26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豪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75922.6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75922.6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2月23日起至付清相应服务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284民初3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1284执264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5-01-14 | 2025-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粤1284执26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展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4万元。二、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期限付款给原告广州市展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第6页,共6页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具体计算为:以所欠的3.4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本判决生效之日往后的第6日开始计算,至所欠服务费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03元,由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284民初30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1284执19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5-01-02 | 2025-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粤1284执1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言和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4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6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言和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19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2民终26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1284执298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5-01-14 | 2025-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粤1284执29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情依据(2023)粤1284民初2330号、(2024)粤12民终906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2民终9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1284执237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粤1284执23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东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用68123.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8123.06元为本金,自2024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第7页共7页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284民初27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粤1284执137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粤1284执13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深圳直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93066.9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具体为:以193066.98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025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284民初60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284执2876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4-10-17 | 2024-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1284执287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尾款277141.47元并赔偿损失(以277141.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质保金36502.26元并赔偿损失(以36502.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尾款65773.8元并赔偿损失(以65773.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质保金7308.2元并赔偿损失(以7308.2第10页共10页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54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共398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284民初1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284执2740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4-10-12 | 2024-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1284执274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华南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77341.86元;二、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华南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710.98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7月6日起以未付款82211.6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23日起以未付款93595.26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5日起以未付款1535元为本金,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36元,保全费1464元,合计3500元(原告肇庆市华南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50元,原告肇庆市华南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3450元。原告肇庆市华南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的3450元案件诉讼费,由本院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2民终14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284执2710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4-10-12 | 2024-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1284执271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四会市人民法院(2024)粤1284民初1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四会市人民法院(2024)粤1284民初1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闽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5146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51466.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变更四会市人民法院(2024)粤1284民初1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苏闽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451466.7元范围内对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32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3932元,由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826.4元,由江苏闽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5726.4元,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2民终1804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284执2553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4-09-18 | 2024-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1284执255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信念营销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 262780 元,并分别以 76320 元为本金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以152640 元为本金从 2022 年 2 月 12 日起、以 33820 元为本金自2022 年 3 月 26 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直至付清相应服务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信念营销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2民终15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284执1973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4-07-26 | 2024-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1284执197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3)粤1284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二、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市博远立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活动服务费98000元;三、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市博远立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资金占用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57元(天津市博远立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天津市博远立合文化传第14页共14页播有限公司迳付。二审案件受理费2264.7元(天津市博远立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天津市博远立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迳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284民终5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64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4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